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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如何處理民事糾紛?

壹般受理後,當可以確定非違法犯罪行為屬於民事糾紛或民事糾紛時,就是勸和促合作。通過對法律的分析,當事人可以知道自己的過錯或不當之處,達成相互諒解,停止糾紛,結案。如果不能達成諒解(不違反治安處罰法和刑法),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爭議。

對於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民事糾紛,如果雙方願意,派出所可以進行調解,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簽字後生效。如果調解失敗或無法達成協議,將通知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解決。因民間糾紛導致違反治安管理的,派出所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糾紛,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壹種。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糾紛(可懲戒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壹種,壹般都是因為違反民事法律規範而引發的。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義務規範,侵害他人民事權利,導致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壹般來說,民法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壹切違背這壹理念的行為都會引起民事糾紛。

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

1.和解:糾紛雙方自行協商,就民事糾紛達成協議,從而消除糾紛。

2.調解:由第三方(調解組織)對當時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和會談,從而解決糾紛。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力,但具有法律效力,類似於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仲裁:物業糾紛雙方達成仲裁協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機構本質上是非政府組織,但其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可執行性。

4.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平等主體之間行使國家審判權,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

和解是當事人自己達成的和解協議,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是私力救濟。調解仲裁涉及第三方社會組織(調解委員會或仲裁機構)進行社會救濟。民事訴訟涉及的是國家司法機關,是公力救濟。

民事習慣作為請求權在民事審判中的適用規則

當索賠沒有具體的書面法律法規作為其法律依據時,應適用習慣作為其法律依據。對於同類的事情,被大多數人視為常態的就是習慣。

在民事審判中適用民事習慣作為請求權的法律依據的規則是:

1.這個請求權確實不是法律規定的,需要民事習慣來補充。

2.這種民事習慣具有普遍性,為大多數人所信,在壹定時期內反復適用於同壹事項。

3.這種民事習慣並不違反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的民法規則。符合要求的習慣,即習慣法,可以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訂)。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2020年修訂)

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2)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對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發現的,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利用職權決定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四)軍事保衛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內刑事案件。

(五)監獄管轄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洋警察部門管轄的海(島)岸線以外的我國管轄海域發生的刑事案件。發生在沿海港口、碼頭、海灘、停泊點等地區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其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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