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此原則下,主張事實成立的壹方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實處於法律不確定狀態時,將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民事證據規定》第二條第壹款: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第壹款: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民事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又稱“證明的必要性”。它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訴訟請求中必須確認的事實負有舉證的義務。根據現代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由雙方根據證明對象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根據實體法,舉證責任與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相關;只有具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於證明對象的內容。比如適用違約責任的原告沒有舉證違約方過錯的責任,而適用壹般侵權責任的原告就有這樣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有義務為自己的主張收集或提供證據,有責任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自己主張不成立的危險。舉證責任制度的最早出現與古羅馬法時代。經過中世紀寺院法的演變,羅馬法中的現場證據規則確立了原告應當就其訴因的事實進行舉證,被告應當就其辯護的事件的事實進行舉證的壹般原則。並把宣誓制度作為法官解決疑難案件的配套和補充制度。正確把握庭審舉證責任分配的時機只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前提,而如何分配庭審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才是整個庭審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第七條規定:“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據本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該條從法律、司法解釋和法官自由裁量權三個層面確立了分配舉證責任的依據。據此,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該是:1 .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若幹規定》第2、5、6條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在審判中,可以簡單概括為:主張權利或者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都應當對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主張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對存在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第二,舉證責任分配的倒置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十四條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五種情形。《若幹規定》第四條進壹步細化了《意見》第七十四條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同時增加了產品缺陷侵權訴訟、* *同危侵權訴訟、醫療事故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規則。特殊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審判實踐中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不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能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規則確定舉證責任。因此,《若幹規定》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該規則的具體適用具有層級效力和適用順序,即只有在相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且在若幹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中無法具體確定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以根據審判職能拒絕裁判。在窮盡現有法律規定後,法官可以根據民法中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等各種因素,具體確定舉證責任的具體分配。證明責任的分配直接關系到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認真把握證明責任的分配。從審判實踐來看,真正需要法官分配舉證責任的案件很少,而舉證責任真正分配的時候,體現的是法官對若幹規定第七條的把握和理解。《若幹規定》第7條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文字雖然不多,但涵蓋了民商事的全部法律基礎。只有掌握和熟練駕馭審判,法官的業務和尊嚴才能得到體現,“司法為民”的理念才能得到有效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