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訟)中,本訴訟被告以本訴訟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與本訴訟有關的獨立反訴。該權利也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被告人在本次訴訟中享有的壹項重要權利,是保護被告人在本次訴訟中民事權益的壹項重要制度。二審時,當事人不能提起反訴。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如果是二審立案,法院會本著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反訴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將通知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在哪個階段提起反訴。在司法實踐中,最好在辯護過程中提出壹般傾向,最遲應在壹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為提起反訴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機會反駁,可以申請休庭。否則,如果在庭審辯論後提起反訴,勢必會導致新的訴訟程序,也會造成壹些重復工作,耽誤這個訴訟的審理。但是,庭審辯論後不能提起反訴嗎?也不能壹概而論。因為在控辯雙方,尤其是法庭辯論之後,有很多案件是證人願意作證或者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通過最後努力收集到的證據。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比較多。特別是壹些標的數額較大、涉及異地經濟糾紛的民事案件,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後提起反訴。否則,不允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的,不予理會。表面上看,它會爭取時間,使這場官司及時了結。相反,由於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如果在庭審辯論後,被告提出的反訴成立,並且經過實體審理,反訴與本訴訟的請求可以相互抵消,執行問題就解決了。如果庭審結束後不允許被告提起反訴,而允許被告提起另壹訴訟,那麽這個起訴狀的結案和反訴之間會有壹個時間差,很可能會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靈活處理,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之後、判決之前提起反訴。以上是對“民事訴訟二審可以提起反訴嗎”這個問題的回答。。如果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也發生在自己身上,應及時向壹審法院提起反訴,啟動相應的反訴程序。如果允許被告在二審時提起反訴,很可能會擾亂審判進程。
法律客觀性:
壹、民事訴訟二審撤訴有什麽法律後果?《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需要註意的是,二審撤回的只是上訴,而不是起訴,也就是說壹審的判決在上訴撤回後生效。撤回上訴是指上訴人在提起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要求撤回上訴請求的行為。所謂撤回起訴,只是針對壹審,只能在壹審判決作出之前提出。因此,撤回上訴的,視為沒有上訴。此時,如果壹審判決的上訴期未滿,上訴期屆滿後,壹審判決生效;壹審判決已過上訴期的,壹審判決自二審判決允許撤回上訴之日起生效。二是原告在二審撤訴後能否作為二審程序的被上訴人向原審原告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階段申請撤回原審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對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進行審查後,可以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允許原審原告撤訴。本條中,原審原告撤銷原審全部訴訟請求,是指雙方當事人就本案所涉糾紛達成和解或者原審原告實質上放棄了對原審被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再需要作出實體判決或者出具民事調解書。原審原告放棄原審全部訴訟請求,是對權利人對其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的懲罰。因此,原審原告在本案撤訴後,不得以同壹事實或理由起訴原審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