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女職工受法律特別保護。女職工第三期是指孕期、產期、哺乳期。國家法律法規對第三階段女職工提供特殊勞動保護和待遇。由於第三期女職工特殊的生理特點,壹些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禁止懷孕的內容寫入勞動合同,或在女職工懷孕後予以辭退,或以合同期滿為名解除合同。這些行為實際上限制了女職工的生育權,其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在審理第三期因用人單位不當解除女職工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工資。辦案過程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應當同時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終止前的工資。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終止時間可以確定為女職工第三期期滿之日。女職工第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或者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女職工至第三期期滿之日的工資,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女職工第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女職工經濟補償金。孕期工資可參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停工津貼確定。產假期間的工資按原工資支付;哺乳工資按照《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執行。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不得懷孕”條款寫入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對女職工不具有約束力,應認定為無效。《勞動法》中明確規定,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確定勞動關系後,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來保障雙方的權益。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如果第三期用人單位強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也需要承擔巨額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四級”保護是指對女性生理機能變化的保護,壹般指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這種保護不僅是對女工自身的保護,也是對下壹代安全健康的保護。1、經期保護女職工在經期,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比如食物冷藏和冷水。2.保護已婚已孕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鉛、汞、苯、鎘等屬於國家標準《有毒作業分級》第三、四級的作業。懷孕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工作範圍是:(1)工作場所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工作;(2)在制藥工業中從事抗癌藥和乙烯醇酚的生產;(三)工作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輻射防護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工土方和石方;(5)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類》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操作;(六)風鉆、搗固機、鍛造作業、拖拉機駕駛等伴有強烈全身振動的作業;(7)需要經常彎腰、爬、蹲的工作,如焊接;(8)高處作業分類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此外,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3、生育保障,生育保障包括正常分娩,包括流產(流產)。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4.哺乳期間保護有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時,所在單位應當每班給予哺乳(包括人工餵養)兩次,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工作範圍為:(1)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基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工作;(二)工作場所空氣中二惡英、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和有機氯化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