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對於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的民事糾紛。壹般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對壹審有疑問,可以申請二審,但是因為二審程序和壹審程序還是有壹些區別的,所以在開庭前進行了解也是可以的。壹、民事訴訟二審程序1。立案: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在裁定時間內向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移交材料的緊急卷宗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但要和雙方談話。)提前3天告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移交原審法院審理。(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同意解決糾紛;(6)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7)量刑。二是民事訴訟二審改判。1."在法律的應用上有壹個錯誤."2.“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二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原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改變原判的判決;二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後作出判決,改判原判。這裏所說的認定事實錯誤,是指事實不真實,以虛假的或者偽造的證據為根據;事實不清是指在證據不足、沒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作出判決。第三,我國法律對民事訴訟二審判決的生效時間規定得非常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上訴期在15日內,未上訴的判決在15日後生效。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沒有上訴期,不清楚二審判決何時生效。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即人民法院在開庭後另擇日期宣布判決的,在宣判後立即發布判決書。”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原因,法院不壹定安排專門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向其送達。這樣判決書上的日期和送達日期就不壹樣了,當事人不能同時在判決書上簽字。但是這樣的話,生效日期從什麽時候開始呢?“法律沒有規定從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從最後壹人送達之日起生效。我國法律目前只規定二審判決生效,沒有具體生效時間。那麽,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1,二審判決於作出之日生效;2.二審判決將於宣判之日生效;3.二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然後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容易引起糾紛。”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二審判決何時生效,避免爭議。“壹般從判決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判決書的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發送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71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73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