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指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
4.目擊者證詞。
5.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構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技術鑒定而作出的結論。
7.檢查記錄。
壹.文件證據
(壹)書證的概念和特征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記錄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各種書面文件或文字資料,如合同文本、各種信函、電報、傳真、圖紙、圖表、文件等。但書證內容的物質載體並不僅限於紙質材料,非紙質材料也可以成為載體,如木材、竹子、石頭、金屬等。書證具有以下特征:
(1)書證是以其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而不是以其表象和質量來證明;
(2)書證往往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3)書證真實性強,不易偽造。
(二)證件類型證件是證件的抽象載體。為了便於書證的使用和驗證其真實性,可以根據各種文書的特點進行分類:1。官方文件和私人文件。根據制作人的身份,文件可以分為官方文件和私人文件。公文通常是指國家官員在其職權範圍內制作的文件。我們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職權範圍內制定的文件,也叫公文。私人文件是指公民個人制作的文件。
第二,視聽資料
(1)視聽資料的概念。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存儲在計算機中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作為壹種新的證據方法,是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隨著電子產品的日益普及,人們在訴訟中越來越多地使用視聽資料。普通音像資料,如錄像帶、錄音帶、膠卷、儲存在軟盤、光盤和硬盤中的計算機數據。視聽資料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存儲視聽和數據,因此易於保存。視聽資料反映視聽資料,形象生動,直觀地再現了當時案件的過程。另壹方面,視聽資料也容易被技術手段篡改。
(B)視聽材料在訴訟中的使用
1.視聽資料容易被技術手段篡改。因此,有偽造、剪輯拼接等跡象,視聽資料字跡不清等疑點的視聽資料,在法庭審理中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經過技術處理能夠消除疑點的視聽資料,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2.視聽資料必須合法取得,才有證據效力。雖然證據必須是合法的,但與其他形式的證據相比,視聽資料的獲取往往侵犯了合法的權利或法律,因此強調其合法性。《證據規定》也強調視聽資料的合法性。非法獲取的視聽資料包括以法律法規禁止的手段竊聽、竊照獲取的視聽資料和侵犯他人隱私權獲取的視聽資料。所謂“偷拍證據”的合法性,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不能簡單地認為什麽都合法,什麽都不合法。
三。證人的證詞
(壹)證人證言的概念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向法庭或當事人提供證言的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或者證言。在我國,有兩種證人:壹種是單位證人,另壹種是作為自然人的證人。單位要出庭作證時,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代表單位作證。
(B)使用證人證詞1。與其他證據相比,證言具有壹定的主觀因素,證言的真實性程度容易受到證人主觀意識的幹擾。因此,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自己親身感受到的事實,盡量排除證人的主觀臆斷、推測或推斷,作證時不得使用推測、推斷或批評的語言。如果證人是聾啞人,他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證。
四。各方的陳述
(1)當事人陳述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涉及多個方面,如關於訴訟請求的陳述、關於訴訟請求依據的陳述、關於反駁訴訟請求的陳述、關於反對證據的陳述、關於其他程序性事項的陳述等。作為證據,當事人的陳述是指那些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如關於爭議法律關系形成事實的陳述。基於趨利避害的特點,與其他證據相比,當事人的陳述容易含有虛假成分。當事人為了勝訴,可能會向法庭作壹些不真實的陳述,這是當事人陳述的特點。
(二)當事人陳述的證據力鑒於當事人陳述不同於其他證據的特點,壹方面,法院在認定當事人陳述的證據力時,往往需要運用其他證據來證明當事人陳述的真實性。
動詞 (verb的縮寫)評估結論
1.鑒定結論是壹種證據。因此,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也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重新鑒定並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不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事實的法律後果。
2.基於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重復鑒定是過去鑒定制度運行中的壹大難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