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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裁量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1,自由評價證據體系

所謂自由心證制度,是指“證據的證明力通常不受法律約束,交由裁判官裁量”。近年來,“自由心證”制度在我國有逐漸發展的趨勢,自由心證在民事案件中的運用也見諸報端。自由心證能否成為我國法官判斷證據的標準,在我國法學界壹直存在爭議。然而,自由心證在實踐中的運用以及當前的審判改革,使得審判由原來的法官權威模式轉變為當事人對抗模式,為自由心證的適用提供了土壤。

遵循原則:

(1)法律真實原則

這壹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壹,法官在自由評價證據時,應當根據證據、符合證據規律的證據依次發言,而不是使用武斷的語言,“活而不做”。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證據具有科學性、社會性、運動性和邏輯性。在自由心證時要善於利用這些特點進行研究分析,得出科學結論。其次,要受到程序正義的限制。無論是依職權訴訟模式還是當事人訴訟模式,都應當遵守壹切訴訟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程序正義保證實體正義。在追求客觀真實的理念下,最大限度地發現客觀真實,進而保證自由心證的公正性。第三,綜合審查相關證據和事實,包括:行為發生、發展和變化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自然環境背景;社會價值判斷及其隱含條件;科學技術水平;法律法規的變化及由此引起的當事人價值判斷的變化等。同時,在判斷證據的證明力時,必須遵循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

(2)合法性原則

法官通過自由心證對民事證據的符號定義進行評價是壹個創造性的過程。理論上,合法和非法是有區別的。合法性原則:民事證據的判斷應遵循這壹原則,如果沒有證據否定某壹證據的證據能力,則應予以確認;民事行為的過程、形式和結論都應遵循這壹原則;還要從判決結果中確認證據評價的合法性。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是在遵循客觀真實、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窮盡壹切訴訟手段的前提下,采取的壹種推論式的紮實方法。當然,也應允許當事人提供證據來推翻假設或推定。因此,面對選擇,法官只能選擇法律。

(3)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補充和發展。在很多情況下,民事證據就是民事行為本身。在民事行為的認定和分析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存在諸多問題。運用法學的壹些理論和方法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法律漏洞的補充、法律價值的補充和利益的衡量上,遵循合理原則更為重要。法官心證的對象主要是證明力、舉證責任和證據之間的關系。因此,法官在通過自由心證做出理性判斷時,應當追求客觀真實,以事實為依據進行判斷,並輔以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客觀標準對影響價值判斷的各種因素進行充分考察。

(4)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作為私法的壹項重要原則,而作為解決私權糾紛的民事訴訟活動,也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除外)。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是民事活動的直接參與者,他們最了解民事活動的真實,所以作出說明是法律真實的要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將使法官在自由評價證據時更容易客觀地進行價值判斷,更符合當事人所期待的公平正義,也有利於糾紛和訴訟的解決。為了防止法官在自由評價證據時對證據解釋的隨意性,也為了防止當事人在解釋證據時的主觀隨意性,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按照主觀壹致性的規律和發展變化的過程,客觀地認定當時民事證據的含義。

2.法律證據體系

法定證據制度是法律預先規定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根據不同的證據形式判斷證據的規則,法官必須據此作出判斷的證據制度。其基本內涵是指所有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據的選擇和使用,都是法律事先明文規定的。在訴訟中,法官只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被動地、機械地計算證據的證明力和裁判規則的規定並據此定案,而無權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思維自由地對證據進行裁判。法定證據制度的興起在很大程度上與神判衰落後司法權為追求案件真相而導致的任意司法密切相關。

特點:

在法定證據制度中,法官不能自由判斷證據,只能依據法律規定的證據標準機械地定案。法律證據制度的主要內容突出表現在法律對各種證據證明力的前置性規定中。

1.證明分類的合法性。法律預先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證據的規則。法官的職能是根據預設的法律機械地計算證據的數量和證據的證明力,並據此確定案件的事實,限制了法官判斷證據及其證明力的任意性。

2.證據證明力的合法性。法律不僅事先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而且根據形式而不是證據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證明力。第壹,被告人的供述被認為是最有價值、最完善的證據,對案件的判決和被告人的命運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第二,書證的效力也被形式化了,如原件或復印件、公文或私人文件等。第三,證人作證有許多正式的規則。比如兩個典型的證人證言就構成了完整的證據。如果幾個可靠證人的證言相互矛盾,就根據多數證人的證言來定案。

3.證據證明力的分級。法定證據制度對證據證明力的規定明顯受到封建等級特權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證言證明力的規定上。比如《俄羅斯帝國法典》(1875)中記載,當幾個身份或性別不同的證人的證言發生沖突時,應當根據男女的身份和性別來判斷證言的證明力。通常情況下,高級男子,僧侶和學者的證詞被接受。

4.刑訊逼供是法定證據制度的基本證明方法,是獲取被告人供述的合法途徑。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據。為了獲得供詞,對被告和證人施以酷刑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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