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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定

法律主觀性:

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證據的證明力影響法官的判斷。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種類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1)書證。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和圖畫來表達人們對某壹對象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2)物證。凡證明部分或全部事實需要通過物品的外觀、特征、質量加以證明的,稱為物證。(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帶、錄音帶所反映的圖像、聲音,或者利用儲存在計算機中的數據來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的證據,都稱為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知道案件的情況,應當經人民法院傳喚,在法庭上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五)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稱為當事人陳述。(六)評估結論。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意見,稱為鑒定結論。(7)檢查記錄。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親自對與糾紛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拍照、測量,並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稱為勘驗筆錄。第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1。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2.自認。壹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陳述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對方不需要證明。3.人民法院應當對收集的證據進行調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4.事實推定。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手中的,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主張的書證屬實。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期限,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內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逾期提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6.客觀事實和生效文書認定的事實無需證明。客觀事實包括: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法律推定的事實;從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中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生效文書認定的事實包括: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經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三。《解釋》將傳統的舉證責任表述改為舉證責任。這兩個概念含義相同,都包含三層含義。第壹層意思是當事人要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雙方誰有舉證的義務。第二層含義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要證明待證明的事實,即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待證明事實的存在。舉證責任的核心是“證明”要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第三層含義是,承擔舉證責任的壹方不能出示證據,或者其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簡而言之,舉證責任有三層含義:提供證據,證明要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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