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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第九章

第六十七條本章規定適用於項目法人為民航局空管局、地區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設項目。第六十八條空中交通管制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應當履行國家和民航局規定的審批程序。第六十九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第七十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工程內容、規模和標準應當符合審批機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二)符合《民航建設項目預算編制辦法》等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第七十壹條空中交通管制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在相應的通信、導航、監測、氣象等臺(站)批準後,方可報批。第七十二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總投資。如果實際情況確實需要超額部分,要說明超額的原因,落實超額部分的資金來源;當範圍超過10%時,應按有關規定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第七十三條下列空管工程的初步設計由民航局審批: (壹)以民航局空管局為項目法人的建設項目;(2)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總投資2億元(含)以上,民航地區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為項目法人的建設項目。第七十四條其他空中交通管制工程的初步設計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第七十五條項目法人在報送空管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文件審批;(2)初步設計文件、資料清單、設計說明書(總體設計說明書和各專業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主要工程量清單、主要設備材料清單、工程概算等。;(三)初步設計項目、規模及匯總概算和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規模及投資對照表及其說明、有關附件等。;(4)相關批準文件。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環評、用地預審、通信、導航、監測、氣象臺(站)地址等審批文件;(五)相應的工程勘察、地震評價、環境評價和工程檢測報告。第七十六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應履行以下程序: (壹)項目法人向民航局申請空管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同時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壹式兩份至10份(民航局視工程技術復雜程度確定)及相應的電子版(光盤)壹式兩份。(二)民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經過專家評審。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家進行評估。空管項目法人應當依法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技術簡單的工程項目可由民航管理部門選擇征求評估意見。評價單位或專家完成評價工作後,應提交評價報告。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並將初步設計補充材料及相應的電子版(光盤)壹式兩份提交民航管理部門。專家評審期不計入評審期。(3)民航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審查報告後20天內給予批準。第七十七條空中交通管制工程的初步設計未經批準,不得實施。第七十八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壹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確需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變更或調整的,應嚴格執行《民航建設項目設計變更和預算調整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空管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第八十條空管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符合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二)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第八十壹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進行審查,並將審查報告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上述項目未經施工圖審查合格,不得實施。第八十二條空管工程施工圖設計的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壹)建築物、構築物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要求;(三)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相關強制性標準和規範;(四)是否符合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第八十三條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審查工作概述;(二)審查依據和采用的標準、規範;(三)審查意見;(四)與項目法人和設計單位協商;(五)有關問題和建議;(6)審查結論意見。第八十四條空管工程的建設和實施應當實行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監理、質量監督等制度。第八十五條空中交通管制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第八十六條承擔空中交通管制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第八十七條空中交通管制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第八十八條空管工程項目法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質量監督手續。第八十九條機場項目配套的空管工程可與機場項目采取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統壹成立項目建設指揮部,開展項目總體申報、用地預審、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征地拆遷、招投標等工作。,並統壹組織工程施工。第九十條空管工程竣工後,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第九十壹條空管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已經完成;(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四)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五)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第九十二條按照規定需要進行飛行校準的通信、導航、監視等設施設備,項目法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飛行校準手續,並取得飛行校準結果報告。第九十三條空中交通管制工程應當經民航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九十四條項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門申請空管工程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經通過竣工驗收;(2)飛行驗證已經完成;(三)主要工藝設備已經過檢驗,符合設計要求;(四)涉及安全和正常使用的項目存在的問題已經整改;(五)環保、消防等專項驗收合格,準予使用或同意備案;(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已出具同意提交驗收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第九十五條項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門申請空管工程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包括:1。項目建設過程和竣工驗收概況;2.項目的內容、規模、技術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裝設備等。;3.資本可用性和投資完成情況;4.竣工驗收整改意見及整改工作完成情況;5.竣工驗收結論;6.已完成項目列表。(2)飛行驗證結果報告。(3)空管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的工作報告。(四)環保、消防主管部門的驗收意見、許可意見或者備案文件。(五)主要工藝設備的檢測。(6)相關批準文件。第九十六條下列空管項目由民航局受理: (壹)民航局空管局為項目法人的建設項目;(2)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總投資2億元(含)以上,民航地區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為項目法人的建設項目。第九十七條其他空中交通管制項目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第九十八條民航管理部門驗收空管項目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壹)項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二)對於具備驗收條件的空管項目,民航局應在接到項目法人申請後20日內組織完成驗收工作,並出具驗收意見。第九十九條民航行政主管部門對空管工程驗收的內容包括: (壹)工程是否符合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標準;(二)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範;(三)主要工藝設備的安裝、調試和檢測;(四)項目是否滿足運營安全和生產需要;(五)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第壹百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民航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空管工程檔案。第壹百零壹條空中交通管制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壹百零二條空管項目法人應當在空管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財務決算的編制,並向主管部門報告。第壹百零三條空管工程應當實行工程建設信息報告制度。工程建設信息報告期自項目批準之日起至投入使用之日止。第壹百零四條項目法人應當指定項目信息員,及時收集、統計、整理項目建設信息,形成電子文本。民航地區空管局、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工程建設信息電子文本,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壹百零三條、第壹百零五條規定的時間,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上報民航局空管局。第壹百零五條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建設信息應當在開工前每季度報告壹次,開工後每月報告壹次。報告日期在次月5日之前。第壹百零六條民航局空管局負責對空管工程建設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的工程建設信息電子文本將於每月10前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報送民航局。第壹百零七條空管工程建設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基本情況、立項批復、工程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技術方案、資金來源、總體實施方案、建設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2)當前趨勢,包括:形象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招標工作、配套工程進度等信息;(3)主要問題。空管工程建設信息的具體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用航空建設項目管理系統的要求。第壹百零八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時,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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