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關停太倉皇都海運公司”。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銷自唐朝以來壹直存在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的海運公司,中國對外貿易斷絕。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仍留有與倭寇往來的足跡,並下令禁止沿海地區民眾與海外各國聯絡”。從那以後,即使是和明朝是好朋友的東南亞國家也不能來中國進行貿易和文化交流。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頒布“交通令,反對外藩”。洪武二十七年(1394),為了全面禁止海外貿易,還禁止民間使用和買賣進口的香火和假貨。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發布命令,禁止中國人去海通範。
明朝成祖永樂年間,明成祖用武力奪取了其侄兒文健的位置,後下落不明。於是,永樂皇帝組織了壹支強大的航海隊伍,由三寶太監鄭和率領,七下西洋,向印度洋沿岸各國宣示了明帝國的威嚴,使他們不敢對文健皇帝有所隱瞞。
鄭和下西洋壹直被認為是中國航海史上的創舉。但是鄭和七下西洋並沒有給當時的明朝帶來多少經濟效益。這種朝貢制度反而增加了明朝的經濟負擔。為了防止沿海百姓下海貿易,明朝法律規定了嚴厲的懲罰手段:“強奸權貴軍民,建造三桅以上的非法船只,帶著違禁物品出海,到外國買賣,潛入海賊,密謀聚眾,劫良民為向導,主犯按自己的法律斬首,全家送去保衛軍隊。造上款所述海船,賣給洋人謀利者,應與應禁軍器出海者相提並論,故取軍事情報法,首開斬之,以供隨從出兵。”明政府也放過了參與買賣洋貨的居民。“任何膽敢從事私下市場交易的人都將受到嚴懲。不準賣香,不準賣貨,現有的三月就賣完了。”
在這壹錯誤政策的指導下,明政府於洪武十九年(1386)放棄了郭昶縣,並於二十年將主張舟山島二裏外等四十六座山(島)的居民內遷。最初,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在鞏固海防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但是,由於海禁政策的直接對象是海上的臣民而不是反明勢力,它不僅不能成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會激化沿海地區的壹些矛盾。沿海地區的人們靠海生活,或從事漁業生產或海上貿易。明太祖“嚴令禁止外藩交通”,阻斷了沿海地區人民正常的謀生之路。比如“信國家而遊浙閩沿海市,禁民下海捕魚。”他們別無選擇,只能戰鬥。正如顧所指出的:“海濱人沒有體力的辦法,他們是被饑餓所推薦的。窮人經常下海偷東西,他們很絕望。”“如果海禁嚴格,沒有食物,它就會轉向海邊。”此外,沿海地區的居民也采取了另壹種鬥爭手段,逃亡和偷渡海外。“建國之初...廣東、廣西、漳州等郡不守規矩,逃海為生者有數千人。”所以海禁壹開始就沒有得到有效執行,屢禁不止的海禁也說明了這壹點。其他人只是參加民間外貿活動。“靠海(沿岸)的人經常私下交易香貨,因為他們引誘野蠻人偷竊”。“東南多島,我逃往左口”。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兩次進貢使團因進貢資格問題在寧波爆發,造成眾多無辜中國軍民被殺或被俘。“浙中地震自然讓他們為中國感到惋惜。”
此後,明朝統治者認為“倭寇是從城船開始的,所以就停止了”,對日本實行了更加嚴格的海禁政策。是的,朝廷接受了建議,封鎖沿海港口,摧毀海上船只,切斷海上交通。
世宗死了,穆宗繼承了王位。意識到“城之通則為化商,禁城則化商”,他開始調整禁止私人海外貿易的政策。
隆慶元年(1567),福建巡撫屠澤民上書“請開放市場,私商為公商”(私商指走私者,公商指合法商人)。同年,隆慶(明穆宗)宣布解禁海禁,調整海外貿易政策,允許民間買賣東西,史稱“隆慶開關”。民間海外貿易獲得合法地位,東南沿海地區民間海外貿易進入新時代。明代出現了比較全面的開放局面。
不在福建漳州開設月港(今福建海城),而以月港為治所,設立海城郡,設立報賬廳,管理私人海外貿易,征收賦稅。總督府對私人海外貿易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壹)出海貿易的船舶不得攜帶違禁物品;船主要是向總督府收取船舶報價,繳納報價稅。此外,對日貿易仍被禁止,所有出海的船只都不準去日本。如果妳私下去,妳會犯“與日本人交往”的罪。
盡管仍有許多管理和限制,而且開放的月港只是壹個小港口,但私人海外貿易已得到朝廷的承認。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私人海外貿易就被視為合法經營。這種部分和有限的政策和制度調整被稱為“隆慶開關”。隆慶的對外開放使私人海外貿易擺脫了走私的非法局面,開始公開、正常地發展,並迅速發揮了積極作用。隆慶之初,月港只有壹處,“所交易之錢,數十萬年,公私全靠之”,成效顯著。
根據學術研究,明朝的產品,如絲綢、瓷器、茶葉、鐵器等,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歡迎。但是很多國家缺少名品來滿足明朝國內的需求,所以不得不用白銀來支付他們在明朝購買的商品,這就導致了大量的白銀流入明朝。據估算,從明神宗萬歷元年(1573)到明朝崇禎十七年(1644)的72年間,明朝從葡、西、日等國進口的銀元至少有65438億元,有力地促進了明朝國內商品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了民生的改善和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