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的休息權。勞動者休息權的內涵和法律依據是壹項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四條規定:“人人有權休息和閑暇,包括享有合理的工作時間和定期帶薪休假的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是,它們必須保證:……(d)對休息、閑暇和工作時間、定期帶薪假日和公共假日報酬的合理限制。”上述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表明,休息權具有普遍性。我國《勞動法》第三條不僅承認休息權是勞動者的壹項基本權利,而且通過第四章的特別規定,確立了具體的法律制度來保障這壹基本原則的實現。我國《勞動法》通過嚴格控制加班和延長工作時間,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的切實實現。同時還規定了勞動者可以享受工作日的間歇時間、兩個工作日之間的必要休息時間、周末假期、法定節假日、職工探親假、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時間。此外,我國還有壹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了勞動者的休息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辦法》《職工年休假條例》《職工放假通知》《職工探親待遇規定》《關於制定實施細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企業職工加班等。病假停工期間工資的意見,關於國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旅遊假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這些法律文件構成了中國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法律體系。二、勞動者休息權保護缺失的原因分析目前,我國勞動者休息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和完善,但現實中仍存在執行不平衡的情況,原因有以下幾點:(1)個人原因。就業和生活的巨大壓力是勞動者休息權缺失的現實原因。對於大多數勞動者來說,用人單位是占絕對優勢的壹方,勞動者的劣勢地位迫使其努力工作,不讓休假影響用人單位對其工作態度的評價,加劇了勞動者維護休息權的消極態度。同時,在社會主流觀點中,加班通常被視為努力工作的表現,行使休息休假權利的勞動者會被視為懶惰、不認真。所以很多勞動者還是不好意思申請,知道自己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和制度。此外,部分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也是休息權被侵犯的主要原因。(2)企業原因。企業的逐利心理驅使其無視勞動者的休息權,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因為加班可以產生巨大的即期經濟效益,所以很多用人單位無視單壹崗位規律,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增加工作量,以獲得市場競爭優勢和短期經濟效果。壹些雇主甚至吹捧加班是壹種“企業文化”,鼓勵工人犧牲休息利益。這種“竭澤而漁”的管理模式,不僅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健康和合法權益,也消耗了企業人力資源的生產效率。(3)社會原因。雖然我國法律對勞動者休息權作出了規定,但是壹些關於勞動者休息權的法律規定仍然存在很多漏洞,比如法律條文比較粗糙,缺乏可執行性,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實施辦法。其次,工會在保護勞動者休息權方面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工會作為代表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組織,應當在落實勞動者休息休假制度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但在實踐中,由於立法上的籠統授權、工會與企業的隸屬關系等因素,加劇了工會的缺位狀況,無法有效約束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再次,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勞動者權利的保護因程序復雜、成本高而難以啟動。具體到勞動者休息權的法律保護,也存在權利救濟機制形同虛設的問題。《勞動合同法》沒有解決勞動者休息權救濟中存在的問題,缺乏剛性措施,導致勞動者休息權難以真正落實。三、勞動者休息權的有效保護(1)完善立法,增強可操作性。目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立法缺陷、可操作性不強、處罰力度不夠等各種不足。完善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尤為重要。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勞動法》可以明確界定“休息權”的內容,完善勞動合同文本;設計最長工作時間,限制“自願加班”;明確不安排休息休假的具體情形;規範“加班談判”的程序;將“補休”納入休息權爭議解決方式,可以提高其規定的可操作性,為約束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休息權提供法律依據。同時,通過加強民法和刑法的相應完善,從民事規範和刑事制裁方面完善勞動者休息權的保護機制,提高違法成本,可以彰顯法律的權威性和實施效果。(2)加強法制宣傳。1.通過法制宣傳,讓用人單位明白侵犯勞動者休息權是違法的,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從而提高用人單位的維權意識和守法意識。對於在全國或局部地區比較有影響力的企業,要重視對其管理者的培訓。可以采取政府組織和企業買單的形式,引導用人單位的高層管理者樹立正確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切實關心勞動者的休息權益。2、通過法制宣傳提高勞動者的權利意識。比如制作法律知識手冊,發放給企業,讓勞動者了解《勞動法》關於勞動者權益的總則,熟悉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向勞動者宣講基本維權技巧: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寫清楚工作時間,盡可能保留勞動合同文本原件及相關書面材料,以便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或訴訟的有力證據,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3、通過法制宣傳提高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意識。首先要正確定位勞動行政部門的角色,它只能充當市場經濟活動的“裁判員”,不能以運動員的身份參與具體的經濟活動。其次,強化勞動行政部門的服務意識,為勞動者提供暢通的渠道和可行的救濟路徑,杜絕行政低效、濫用職權等妨礙勞動者維權的行為。最後,要充分發揮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作用,加強對企業的規範和引導。(3)培育健康的企業文化,提高執法維權意識。企業文化建設是每個成功企業的靈魂,培育健康的企業文化是每個企業的責任。勞動文化建設是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之壹。在企業文化上,要擺脫“加班等於努力”的不正確理論,營造“休息是為了更好地工作,更好地創造價值”的良好工作氛圍。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該有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意識,並將對休息權的正確認識落實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活動中。要使勞動者積極工作,必須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氛圍,充分保證勞動者在自由、安全的條件下工作。國家、社會和用人單位應從物質方面為勞動者更好地實現休息權提供條件,如增設療養院、休養所、文化宮、運動場、圖書館等娛樂設施,這些都是中國勞動者實現休息權、培育健康勞動文化的重要保障。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