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和其他交通工具;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器設備等動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衡平法;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流通股;代理股權轉讓系統(俗稱“三板”)的股份;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保證金;
7.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倉單、提單對應的財產;
8.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基金份額;
9.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10.強制執行金銀等貴金屬;
1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礦業權權益;
1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
1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
1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和法院判決權利;
15.其他變現價值高的物業;
16.被執行人名下的全部財產均可執行(特殊情況、特殊對象除外)。
除了受到刑法的處罰,如果老賴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執行老賴唯壹的壹套房子,或者直接執行他的工資。如果老賴沒有工作,法院可以決定凍結老賴的養老金賬戶。
壹些特殊目標的執行:無證房地產的執行。執行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執行未經批準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實施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的無證房屋。實行商品房預售。實行住房公積金。執行外人(包括配偶)所有的財產。
2022年6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執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
(壹)草案明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包括: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或者隱匿、轉移、銷毀財產逃避履行的;
3.隱藏、偽造、毀滅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4.違反消費限制令消費的;等待
簡單總結壹下,我們會采取更嚴厲的措施對待甄老賴,讓他的生存空間變得更窄,包括延長羈押時間,迫使他更好地履行法律判決。
如果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子女會有影響,主要影響上高價民辦學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實施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