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激勵合同或協議壹般如下:
甲方(控股股東名稱):
乙方(員工姓名):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北京XX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就購買、持有和行使北京XX有限公司股權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甲方及公司的基本情況
甲方是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原股東。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元,甲方出資為人民幣元。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考慮到公司的長遠發展,為了激勵和留住人才,甲方授權乙方在滿足本合同規定的條件下,以優惠價格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的股權。
第二條股權認購保留期
乙方認購上述甲方股權的準備期為* * *年。乙方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連續滿壹年且達到本合同約定的考核標準,即開始進入認購準備期。
第三條籌備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
股權準備期內,本合同所指的公司%股權仍歸甲方所有,乙方無股東資格或相應的股東權利。但甲方同意在乙方進入股票儲備期後,將部分股東分紅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分紅比例為儲備期結束後第壹年%股東分紅權,儲備期第二年%股權分紅權。具體分紅時間按照《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執行。
第四條認購股票期權的行權期
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權將在2008年儲備期滿後進入行權期。最長行權期不得超過年。若乙方在行權期內未能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乙方仍享有籌備期分紅的權利,但不具備股東資格,不享有股東的其他權利。若乙方超過本合同約定的行權期仍未認購股權,乙方將失去認購權,同時不再享受籌建期分紅權待遇。
第五條乙方的行權選擇權
在行權期間,乙方可以選擇行使股票期權或放棄行使。甲方不得幹涉。
第六條準備期和演練期的考核標準
1.乙方受聘於公司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狀況良好,每年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_ _%或凈利潤不低於人民幣_ _ _萬元或_ _ _萬元;
2.乙方被公司聘為高級顧問的,應保證完成當年的經營指標,經營指標為_ _ _ _ _ _ _ _ _ _。
3.乙方符合本條第1、2款所指人員的,還應符合前兩款規定的考核標準;
4.甲方每年對乙方進行壹次考核。如果乙方在準備期和行權期內每年都達到考核標準,則具備行權資格。具體考核方法和程序可由甲方授權的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實施..
第七條乙方的行權資格。
在本合同約定的行權期到來之前或乙方尚未實際行使股票期權(包括準備期和行權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喪失行使股票期權的資格:
1.因辭職、辭退、開除、退休或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執行職務時有違反《公司法》或本章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5.履行職責失誤,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6.未達到規定的經營指標和利潤業績,或者對公司虧損和公司認定的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
7.未達到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考核標準或有其他重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八條行權價格
如乙方同意在行權期內認購股份,認購價格為甲方原實際出資額的壹半,即每%股份,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元的認購費。乙方認購股份的最低比例為%,最高比例為%。
第九條股權轉讓協議
若乙方同意在行權期內認購股權,雙方應簽署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乙方根據本合同向甲方支付股權認購款後,即成為公司的正式股東,並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甲乙雙方應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應向乙方出具股東權利證明書..
第十條乙方轉讓股權的限制性條款
乙方受讓甲方股權並成為公司股東後,其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約定:
1.乙方有權轉讓其股權,甲方有優先購買權,即甲方有權優先於公司其他股東和任何外部人員。每1%股權轉讓價格以公司上月財務報表中每股凈資產為準。甲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公司其他股東有權以前述價格購買,其他股東不願意購買的,乙方有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價格由乙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甲方和公司均不得幹涉。
2.甲方及其他股東自收到乙方股權轉讓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予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公司股權用於抵押、質押、擔保、交換或償還債務。乙方股權被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參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條執行。
第11條雇傭關系聲明
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不構成甲方或公司對乙方聘用期和聘用關系的任何承諾,公司對乙方的聘用關系仍按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2條豁免聲明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根據國家現行政策、法律、法規簽訂本股票期權協議。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因法律、政策變化導致甲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在本合同約定的行權期到來之前,或乙方尚未實際行使認購股份的權利,公司因破產、解散、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而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或無法繼續經營,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3.若甲方因合並、重組、改制、分立、合並、增減註冊資本等原因失去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地位,本協議可以不履行。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向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補充條款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如本協議內容與北京XX有限公司章程有任何沖突,以北京XX有限公司章程內容為準。
4.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北京XX有限公司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年月月年年月月年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