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機關。第四條河道堤防工程管理應當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有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的河道堤防工程,由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沒有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的河道堤防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群眾性管護組織按沿河鄉(鎮)、村建立管護段(組),或與專業戶、護堤地簽訂管護合同。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工程安全、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第六條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範圍,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壹)贛東大堤、福溪大堤、達夫大堤、新洲大堤,其管理範圍為迎水面和背水面坡腳外不少於50米(水平距離,其中危險斷面從壓浸平臺坡腳算起,下同);
(二)保護耕地5萬畝以上的其他重點堤防,其管理範圍為水體前後坡腳外不少於30米;
(三)其他堤防的管理範圍為水面前後堤腳外不少於20米。
前款所稱三類堤防的保護範圍分別為管理範圍邊緣起200米、150米和100米。第七條水閘、泵站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壹)大型水閘上下遊河道為200米至500米,左右閘墩為翼墻外50米至200米;中型水閘上下遊河道分別為100 m至250 m,左右閘墩翼墻外25 m至100 m為其管理範圍。
(二)大型泵房和水池進出口外50米;中型泵房和進出水池外30米至50米為其管理範圍。
前款所稱兩類工程的保護範圍為管理範圍邊緣分別向外延伸200米和100米。
其他小型水閘和泵站工程可參照本條第壹、二款的標準界定。第八條國有河道堤防工程、水閘、泵站的具體管理和保護範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等有關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標樁劃定。
集體所有的河道堤防工程和水閘、泵站工程的保護範圍,由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第九條劃定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範圍,應當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第十條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他作業活動,需要破堤挖堤的,應當向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報告,並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工程建設必須接受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及其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建成後必須按原標準修復,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第十壹條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壹)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二)爆破、鉆探、開墾、挖掘和修建魚塘;
(三)在海灘上存放物料、修建工廠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
前款所列活動必須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和方式進行。第十二條在河道堤防工程保護範圍內進行影響河道堤防工程保護的建設或者活動,必須經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批準;較大的建設項目或者活動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十三條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損壞堤防(包括堤樹、草皮)、壓浸平臺、護岸、堤壩、堤防管理用房、堤防裏程樁、防洪、通信、照明、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
(二)種植樹木(浪林、堤林除外)、蘆葦等阻水植物;
(三)處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汙染水體的物體。第十四條在堤防和護堤地內,禁止建房、開渠、打井、挖窯、葬墳、放牧、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公平交易活動。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河道堤防工程管理人員定期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巡查,及時發現鼠洞、蟻窩、泡泉、滲漏等隱患,以及雨溝、滑坡等危險地段,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及時清除或者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