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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消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第三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實行網格化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並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站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監督管理、滅火救援、執勤訓練等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隨著經濟的發展、消防任務的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的提高,消防經費應當逐步增加。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指導本轄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單位做好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本地區消防工作的重點問題。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宣傳、火災預防、消防安全援助等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公共消防事業捐贈。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和投訴非法消防活動。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的舉報投訴,及時調查核實,反饋調查結果。第二章消防第壹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第十條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

納入城鄉規劃的消防隊(站)等公共* * *消防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消防隊(站)應當在五千米保護半徑以外壹百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區或者五十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同步規劃建設。第十壹條城市道路、單位建築、居住區等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和建設消火栓。

在商業密集區、文物保護區、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區域以及耐火等級低、火災危險性大的區域,消火栓間距不得大於60米。

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現有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補建、增建或者技術改造,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低窪危房、棚戶區等易燃建築密集區域的改造,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與公共消防設施同步規劃建設;未列入改造計劃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打開消防疏散通道並保證暢通;

(二)設置消防水源,配置消防水槍、水龍帶和滅火器;

(三)按規範進行電氣線路改造。第十三條農村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和公共消防水源由鄉(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和維護。

農村有生產生活給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消防取水設施;沒有生產生活給水管網和天然水源的,應設置消防水池,滿足滅火需要。

農村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的需要。第十四條消防車出入口不得設置固定隔離樁等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設施。

居住區的消防車通道應當有標誌,並保持暢通。在居住區道路上設置停車位,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面、消防車返回場等消防車作業場地。第二節建築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措施;

(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行;

(三)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並保證其完好有效;

(四)隨著施工進度保證消防供水;

(5)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和工作區應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

(6)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儲存場所應與施工現場的明火作業區和人員密集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

(七)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的建築構件燃燒性能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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