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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南京公共客運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運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壹)未取得公共客運經營權的;

(二)將無公共客運許可證的車輛投入運營的;

(三)擅自改變作業計劃、暫停或者終止作業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運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壹)擅自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

(二)不按照規定參加年度檢驗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公共汽車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公共汽車駕駛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四十條規定的,處以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公共* * *客運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定期檢查、維護營運車輛和安全設施,保持其技術狀況良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未按照規定報告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運輸管理機構執法人員應當當場糾正公共交通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並依法處理。執法人員認為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公共客運違法行為人公共客運營運證件或者服務資格證的,可以先行扣留公共客運營運證件或者服務資格證,責令限期改正,接受處理。

公共客運違法行為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運管機構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吊銷公共客運運營證或者服務資格證。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公共汽車和電車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收費標準和方式向公眾提供客運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出租汽車客運,是指利用小型客車,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方式,按照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並收取費用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車拒載是指:

1.開啟空車標誌,行駛時在停靠站停車或者在路邊等候乘客,在乘客合理要求出租後拒絕載客;

2.在停車站等候客人時,不服從調度,挑業務;

3.在經營過程中,無正當理由甩客或中途甩客。

(四)出租汽車違反計價器規定是指:

1.計價器未向計量行政部門申報強制檢定,未經強制檢定即投入使用,超過強制檢定周期仍在使用的;

2.損壞計價器鉛封,擅自拆卸計價器,在計價器上加裝設施或者利用幹擾信號破壞計價器;

3、空車狀態下,故意按空車標誌行駛,載客前預設裏程或費用;

4.不要使用計價器或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費。

(五)出租車繞行是指:乘客指定目的地但未指定行駛路線時,有兩條以上路線到達,駕駛員不選擇捷徑;因道路交通法規或路況原因,未向乘客說明另壹路線並征得同意的。

(6)拼車是指在同壹地點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陌生人請求租用同壹輛車,或者在途中遇到壹名乘客,在附近或途中征得乘客同意後共同租車。本條例自2012 10 1起施行。2003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制定了《南京市出租汽車客運條例》,南京市人民政府2月1998+08日頒布的《南京市出租汽車客運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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