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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務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推進本市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和創新應用,保障數據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進壹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的規劃建設、目錄管理、整合共享、開放應用、安全保障及相關管理活動。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政府信息公開的政府數據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具有原始性、機器可讀、可供社會再利用的各類數據。第四條本市政務數據管理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有效應用、創新發展、安全規範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全市政府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政府數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各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對政務數據管理的要求,協調本轄區內的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政府數據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政務數據管理,指導全市政務數據基礎支撐平臺和應用服務平臺的規劃、建設、集約利用和績效評估,組織實施政務數據應用,建立政務數據采集、共享和開放的評估機制。

市大數據中心在市政府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具體承擔本市政府數據的采集、整合、* *共享、開放和應用。

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政府數據管理工作。第七條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政務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數據的采集、應用和管理,建設支撐政務服務的數據共享平臺。

政務部門是本單位政務數據的責任主體,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務數據的采集、* *共享、開放和應用工作。第八條本市通過數據資源共享、平臺整合和業務合作,加強與國家和省政務數據的整合,推動與南京都市圈和長三角政務數據的應用拓展,促進智慧城市建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九條市政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編制政務數據發展規劃,明確政務數據發展目標、重點任務、重大項目和保障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條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審批、開發利用、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和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促進全市政務數據的銜接、整合和應用發展。第十壹條市大數據中心應當根據全市政務數據基礎支撐平臺總體規劃的要求,建立全市統壹的政務雲,采用集中與分布相結合的方式,為政府部門提供網絡、存儲和計算服務。

市級政府部門要依托政務雲建設和部署本單位的各類業務信息系統。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市政府各部門不得新建獨立數據中心機房和業務專網;已經建成的,應該依托政務雲逐步整合。

江北新區的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可以依托政務雲管理政務數據;自建政務雲應在網絡、基礎數據和服務方面與政務雲互聯互通。第十二條市政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以用戶需求和客戶體驗為導向,不斷提升“中國南京”門戶網站和“我的南京”等城市智能門戶的服務能力,與本市重點在線服務應用系統實現* * *功能,完善對外數據應用服務。第十三條市政府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用戶認證系統,通過數字認證、生物特征識別和區塊鏈技術,為線上線下壹體化服務提供多源實名認證。第十四條本市應當加強政務數據標準化工作,市政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借鑒國際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政務數據采集、匯總、整合、* *享受、開放和質量安全管理的地方標準,推進政務數據的規範化管理。第三章目錄管理第十五條政務數據目錄是政務數據管理的基礎,是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和應用的基礎。市政府數據實行統壹目錄管理。第十六條政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政府信息資源目錄的要求,編制本單位的政府數據目錄(以下簡稱政府數據目錄)。

市政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和匯總政府部門的數據目錄,形成市政府政務數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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