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條在本市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園林、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設置權管理第五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適應城市區域規劃的功能,合理布局、規範設置,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六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標準,由戶外廣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利用公共場所、市政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投標人少於三家的,戶外廣告設置權可以協議轉讓。第八條以招標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並接受財政、價格、監察部門的監督。
以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拍賣標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拍賣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
以協議方式轉讓戶外廣告設置權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確定受讓方。第九條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協議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持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等相關資料,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第十條利用公共場所和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橫幅(橫)、氣球、充氣拱門或者張貼含有廣告內容的宣傳品的,申請人應當向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設置證明。第十壹條公共場所和市政公用設施以外的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應當持自然人(法人)資格證明、場地使用權證明、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等材料向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後,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證。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戶外廣告證書規定的時間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年。期滿後需要延期的,權利人應當提前30日向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三條戶外廣告權可以依法轉讓。轉讓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向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置權出讓收入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建設和管理。第三章設置、維護和管理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規劃和技術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必須安全,符合相應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布局應與街景相協調,保持完整、整潔、美觀。
(2)設置在車行道上方的戶外廣告,其高度距地面不得低於5.5米;設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戶外廣告,其設施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2.5米;在建築墻體外設置的戶外廣告,其設施距離墻體外側不得超過1.8m。
(三)帶有配光裝置的戶外廣告,要保持照明設施的完整和功能。
(四)市區三層以上建築物的門樓不得設置柔性燈箱店牌。
(五)高層建築的頂部和外墻,不得在建築的消防攀爬面上設置廣告構築物;高層建築的裙樓屋頂不得設置破壞建築空間格局的廣告構築物。
供電、供氣、供水、排水、通信等管線周圍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