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適應農業農村改革發展需要,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農業銀行相關信貸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面和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以家庭為單位或者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進行流轉,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壹定處分的權利。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物,向農業銀行申請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和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貸款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貸款對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對象是依托農村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和家庭承包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
第六條貸款申請人除符合中國農業銀行基本信貸制度和個人信貸產品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豐富的種植養殖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生產經營2年以上,水產養殖生產經營3年以上。
(2)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項目的自有資金比例不得低於30%。
(3)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壹年壹遇區不低於100畝,壹年壹遇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少於50畝。
(4)水產養殖。魚塘、網箱集約化養殖面積不低於50畝,湖泊、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
(5)設施農業和特色農業。采取大棚等設施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從事水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色農業,種植或養殖面積不少於5畝。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的準入條件可為上述第三款至第五款標準的50%。
第三章貸款用途、金額、期限、利率、信用及還款方式
第七條貸款用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用於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轉土地範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融資需求,包括:
(1)土地整理和復墾。
(2)道路、灌溉、大棚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三)農業機械設備、生產資料、勞務等費用。
(四)倉儲、物流等流通費用。
(5)借款人已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繳納壹定期限的租金,可作為後續剩余期限租金支付的抵押物;或者為了擴大經營規模,用於支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外的其他土地經營權的租金。
第八條貸款額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貸款承受能力和抵押物評估價值確定,不得超過借款人貸款期間農業生產經營收入現金流量的50%。
自然人客戶單個賬戶最高額度為654.38+00萬元,法人客戶最高授信額度不超過654.38+00萬元。
第九條貸款期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期限根據農業生產目的、周期和現金流確定,並遵守下列規定:
(1)用於滿足農業生產資料、人工成本等日常經營需要的水稻、小麥等生長周期在壹年以內的農作物,貸款期限不超過65,438+0年。
(2)以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復墾、大型機械設備購置、倉儲物流投資、從事水果、苗木等生長周期長的農作物為目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三)以支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租金為目的的,根據經營收入的現金流量確定,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四)貸款期限應短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或流轉合同的剩余年限3年以上(含);分期支付租金的,應短於已付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
(5)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原因無法償還貸款,但仍具有正常生產經營能力的,在保證措施不喪失或不減弱的前提下,經原審批行批準,可展期或重新簽約。展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50%。
第十條貸款利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定價按中國農業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在授權範圍內執行。
第十壹條信貸及還款方式。根據客戶的農業生產經營和實際需求,采取壹次性或分次貸款的信貸方式。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采用還本付息、壹次還本、分期付息等還款方式。可以采用;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必須分期還款,還款間隔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章抵押擔保管理
第十二條借款人應為擬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或* * *所有人);如果農民合作社是主要借款人,抵押人可以是該農民合作社的成員。
第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單獨抵押,也可以用其他資產抵押、擔保等組合擔保方式。鼓勵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單獨抵押的自然人客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法人客戶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單獨抵押的,應當要求其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土地不改變農業用途,具有可持續的農業生產能力。
(二)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程序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
1.通過承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的,需取得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以轉包、租賃方式流轉的,需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並已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合同鑒證。
(三)符合抵押登記條件,能夠在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指定部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通過家庭承包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需預留口糧田(以家庭成員數乘以全國人均耕地面積計算),不納入抵押範圍,或提供其他收入來源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證明。
(5)分期支付租金的,已支付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應當在2年(含)以上。
(6)支付租金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規定,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已付租金剩余使用年限可為1年,貸款期限不受第九條第四款“分期支付租金的,應短於已付租金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的規定限制。
1.地上建有溫室大棚或水利設施,前期已繳納租金2年及以上,連續生產經營2年及以上,合同或流轉合同剩余年限5年及以上。
2.農業保險已經投保,保險理賠範圍包括當地農業的主要風險,賠付金額可以覆蓋我們的貸款本息。
3.貸款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的日常流動資金需求,且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40%,貸款金額不超過貸款期間經營收入現金流的40%,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
(壹)土地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二)土地受到汙染或破壞,無法進行正常農業生產的。
(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
(四)已納入征收範圍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
第十六條抵押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率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債能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權利實現難度、抵押貸款期限等因素確定。
(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值的60%。
(二)以繳納租金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已繳納租金剩余使用年限超過5年(含)的,抵押率最高不超過60%;剩余使用年限3年(含)-5年的,抵押率不超過50%;3年內剩余使用壽命不得超過40%。
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以內部評估為主;當地已建立標準化評價機制的,可采用外部評價方法。外部評價機構由壹級分行準入,實行動態名單管理。
第十八條評估方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類型、租金支付方式和流轉市場發育情況,選擇合適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測算。
(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充分發育、縣級以上政府按年編制流轉(抵押)參考價的地區,采用市場價格法,以縣級以上政府公布的參考價為基準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值=政府公布的基準參考價(元/畝·年)×面積(畝)×(家庭承包剩余年限或已交租金剩余年限-1)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交易較少或縣級以上(含)政府未公布統壹價格,無法確定基準價格的區域。
1.拍賣、流轉和協議承包,應當采用成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值=
2.家庭承包直接經營的,應當采用收益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值=
c是平均年預期收入=平均年農產品收入-(平均年農業土地維護成本+平均年生產成本)
r是參考同期農戶貸款利率的折現率。
t是家庭契約的剩余壽命-1。
第十九條地上附著物為投資較大且後續使用年限超過5年的溫室大棚等固定設施,或者價值較高、價格穩定、易於變現且受第三方有效監管的農作物,可以納入抵押物範圍,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壹並抵押。
固定設施抵押率壹般設備不超過40%,特殊設備不超過20%;農作物應為多年生經濟作物,如水果、苗木、花卉等,抵押率最高不超過40%,壹級分行按戶管理。
地面附著物評估方法由壹級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總行備案。
地上附著物能辦理權屬證書的,必須取得相關權證。
第20條評估過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調查由客戶部發起,信貸管理部抵押物評估崗進行評估審查。部門負責人對評估復核意見無異議並確認價值後,C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確認工作完成。
第二十壹條借款人參加農業保險的,保險期間必須覆蓋貸款期間,並在保險條款中明確我們是保險的第壹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解除保險。經營銀行接受被保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後,應當書面告知保險機構。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應當進行登記,登記部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門,並出具他項權利證書或者相關證明材料,登記材料中應當載明地上附著物抵押情況;有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證書的,必須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登記。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變更抵押物的,應當向農業銀行提出申請,經原貸款審批銀行確認同意後,辦理相關抵押物變更手續。變更後的抵押物價值不能低於原抵押物的價值,且在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註銷前,必須辦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記手續。
第五章貸款流程
第二十四條貸款申請。借款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時,除提供相應的客戶基本信息外,還必須提供以下相關信息:
(壹)以家庭承包合同作為抵押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1.農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承包方同意抵押、處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證明;有* * *業主的,需提供* * *業主同意抵押處置的書面證明。
(二)以支付租金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的:
1.承包合同或流轉合同等合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證明材料。
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經認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租金支付票據或相關證明。
4.權利人同意抵押、處分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農村土地的書面證明;有* * *業主的,需提供* * *業主同意抵押處置的書面證明。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或間接從承包方流轉的,需提供承包方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承包方與* * *所有人同意抵押、處分的書面證明。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從村集體或者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需提供村集體或者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處分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五條貸款調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在調查相應業務品種的基礎上,重點調查抵押物是否符合農業用途,承包或流轉手續是否完備合法,並與登記部門核對抵押物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可以登記,抵押物價值是否合理易於變現,國家或地方政府未來發展規劃是否會對抵押物產生影響。
第二十六條貸款審查。審查部對客戶部或下級行移交的客戶資料和資信調查(評估)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內容包括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市場評價,以及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情況,貸款用途是否符合要求,抵押物流轉手續是否完備,抵押擔保手續是否合法有效,抵押物的市場價值是否合理,是否易於變現。
第二十七條貸款審批。貸款審查後,應提交有審批權的銀行的貸款審查會議或合議庭,或直接提交有審批權的人。
第二十八條貸款審查。審批後,貸款審查崗負責信貸合同文本的審查和貸款審查。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已依法妥善登記,是否已按規定投保。
第二十九條貸款發放。貸款發放原則上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對無法確定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可按規定采取自主支付。貸款用於支付房租的,必須委托支付。
第六章貸後管理和風險監控
第三十條貸後管理。客戶管理銀行和經營銀行應嚴格按照中國農業銀行有關貸後管理的規定和貸款合同進行貸後管理。
第三十壹條貸後管理部門需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檔案,定期與抵押登記部門核對,定期走訪村莊和住戶,進行實地檢查,嚴格監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的變動,確保抵押權真實有效。
第三十二條貸後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參照類似土地流轉價格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進行重估。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不足以支付剩余貸款本息時,應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按合同約定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三十三條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和重大風險報告系統。貸款期間,出現下列情形及《中國農業銀行貸後管理規定》所列風險預警信號危及信貸資金安全的,需按規定及時預警和報告,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和化解措施。
(壹)國家或地方政府的區域規劃和土地調控發生變化,經營中無法實現預期效益,可能對貸款產生不利影響。
(2)抵押財產改變用途用於農業生產、被汙染損壞、不適於農業生產等。,不再符合抵押條件,且借款人未能提供其他合法、充分的擔保。
(3)借款人產品的市場需求下降,市場價格大幅下降。
(四)發生對農業生產有重大影響的重大自然災害、病蟲害或其他疫情。
(五)家庭承包戶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或經營戶連續兩年拋荒耕地,可能導致發包方收回土地的。
(六)借款人涉及訴訟,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
(七)導致貸款風險增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高,經辦分行應暫停經營。對於不良貸款率超過2%的經辦行,暫停此類業務。如清收後不良率降至2%以下,經壹級分行同意後,可恢復業務。
當當地出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難以實現,或法院不支持銀行抵押效力的先例時,將在全省範圍內停止產品的試點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經營銀行應加強與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取得他們的支持和配合,爭取建立由政府主導的擔保基金和償債基金,與我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相銜接。條件成熟時,應與當地主管部門簽訂監理合作協議,明確以下事項:
(壹)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時,抵押登記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農業銀行對借款人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唯壹性以及是否存在抵押進行核實確認。
(二)抵押存續期間,未經農業銀行同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機關不得為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辦理變更登記。
(三)在處置農業銀行抵押權的過程中,各級職能部門應在其職責範圍內積極配合,辦理農業銀行抵押權實現的壹切必要手續。
(四)對已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風險擔保基金或償債基金的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發生壞賬時,風險基金按比例補償農業銀行的貸款損失。
第三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根據貸款對象和金額,分別通過相應的賬戶,並在信貸系統管理組(C3)下的“信貸產品分類”中識別操作。
第七章抵押物的處置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到期(含分期)後確實無力償還貸款的,應當及時采取以下措施處分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1)流通交易。與借款人約定將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中心或類似機構掛牌轉讓給他人,收益由農業銀行在不損害原承包方利益的情況下優先受償。
(2)協議收購。經與村委會、中介組織協商,由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合法中介組織以基準價格購買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得收益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八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流轉,或者經與村委會、中介組織協商,貸款償還目的不能實現的。根據合同約定,應當及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中國農業銀行抵押物管理辦法》(農銀規[2012]第160號)、《中國農業銀行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管理辦法(試行)》(農銀規[2013]第4000號)中關於“三農”專項抵押物的最高抵(質)押率標準。
本辦法未涉及的具體業務授權、客戶評級、授信等事項,按照相關授信管理制度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解釋,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產品試點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為兩年。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