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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妳覺得南寧興業廣場哪裏可以買房?好像沒有預售證

手段:南寧很多用農村集體土地建小產權房的開發商都聲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有小產權房銷售人員將此解讀為“中央支持和鼓勵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

在壹個小產權房的售樓部,有壹份據說是政府支持小產權房建設的“紅頭文件”。

真相:斷章取義!根據相關政策,集體土地入市的類別僅限於工礦倉儲和商業服務用地,集體住宅用地不得交易和建設商品房。

第二,玉林等地已經領了很多牌照?手段:在南寧幾個小產權房的售樓部,壹張穿著紅外套拿著房產證的中年婦女的照片被放在顯眼的位置。標題為“廣西玉林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於2014年6月首次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銷售人員說,圖片來源是新華網,這是國家支持小產權房辦房產證的有力證據。

在壹個小產權房的售樓部,有新聞圖片說是證明小產權房也可以領房產證。

真相:以花代樹!此圖首發於廣西日報2014,1.8第4版。圖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等“六權”改革。紅衣女子拿到的是房產證,和小產權房的房產證沒有關系。

三年後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嗎?

意思是:對於關心不動產權證書辦理的人,大部分銷售人員都會給他們看南寧市政府2013出臺的兩個文件。這兩個文件是《關於印發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南府[2013]10號)和《關於加強安置房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南府[2013]1號)(下)銷售人員聲稱,這兩個文件明確了集體土地可以轉為國有土地並上市交易。

南寧沙井地區某小產權房售樓部有壹個落地沙盤,看起來和普通商品房售樓部差不多。

真相:無中生有!文件中沒有小產權房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內容,但是有禁止小產權房建設和銷售的條款。

南寧出錢購房陷阱,房子卻被揮霍壹空?開發商賣了房子沒買地。

近年來,南寧五象新區的建築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然而,有的購房者花了錢,卻只買到了開發商畫的“蛋糕”:開發商買地前就開始賣房收錢,地上還是壹片草地。

買家說,大樓已經過了開工時間,但仍是壹堆堆黃土。

比如最近幾個月,五象中央廣場、美麗城、天創國都、廣元大都會、亞美國際、藍坤香邸等多個樓盤都出現了購房者集體維權的現象。這些人付了房款後,房子已經不見了,錢也退不回來了。

妳相信過“把握投資機會”嗎?

案例:2011,蔡先生來南寧旅遊時,被銷售人員帶到五象新區看亞美國際的項目地址。“那時候是壹個山頭,沒有開發的痕跡,沒有銷售中心。”但他聽說五象新區是南寧正在重點建設的新區,他覺得投資機會來了。他跟著銷售顧問交了20%的房款,也就是10多萬。接下來的幾年,為了追回房款,蔡先生多次來到南寧,花了不少錢。“就算把錢追回來了,也虧了不少。”

有沒有關註過房產銷售的資質?

案例:記者在百度搜索“藍坤香邸”,出現了大量關於該樓盤的信息。某房產網站以新聞報道的形式介紹樓盤,標題為“藍坤香堤公寓69~109平米在售,價格區間6080~8488元/平米”。文中提到,這裏規劃有住宅、別墅、寫字樓、超五星級酒店、會所、學校,是壹個綜合性的現代化高端城市生活社區。但大部分網站都沒有提及該房產是否具備出售資格。

妳知道“資質”有多重要嗎?

案例:2014,何先生投資了“美麗城”房地產項目,但項目沒有按時開工。何先生這才知道,房產五證不全,出售房產是違法的。在房產部門的協調下,何先生拿回了首付款,但中介咨詢服務費至今未退。

2065438+2004年3月,方先生交了20多萬元首在五象中央廣場買房。他交費沒多久,就發現這個項目違規了。開發商甚至還沒有拿到土地證,購房者已經要求退款。如今,絕大多數購房者都沒有收到退款。

拿著廣告頁的購房者說,開發商描述的景象已經成了泡沫。

南寧購房陷阱為什麽維權這麽難?有些事情不是監管部門能控制的。開發商如何規避監管風險?

銷售鏈接:

(1)他們大多不會在項目所在地設立銷售中心。

(2)銷售人員通常通過在網上發小廣告、發布信息來吸引顧客。壹方面可以躲避監管部門的檢查;另壹方面,以免購房者發現問題維權,影響銷售。

(3)這對購房者是有害的,壹旦房產售出,購房者很難找到開發商。

合同鏈接:

(1)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是合作建房合同或合作建房協議等。

(2)房子建不起來,根據買賣合同(即買賣合同),購房人已經付款,開發商必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購房人損失。如果是合作合同或者合作協議,說明雙方都是商業投資行為,雙方* * *承擔風險* * *享受利潤。作為合作方,購房者很難追究對方的責任。

這是開發商逃避責任的壹種方式。如果購房者簽了合作合同,無疑斷送了自己的權利,還可能為開發商“背黑鍋”。

為什麽找監管部門沒用?

南寧市房地產監察支隊負責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從1995開始實施的,到現在已經20年了。雖然後來修改了,但是處罰力度不夠大,對開發商沒有威懾作用。比如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書的情況下向業主收取房款,可以認定為違規,但相關法律規定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單個業主要交十幾萬,壹個項目涉及上百人,違規金額高達上千萬。“對於開發商來說,3萬元的違法成本太低了。”

有沒有其他的行政手段來監管開發商?

南寧市房地產監察支隊負責人:有非常嚴格的法律規定,就是沒收違法所得,但是現實中很難操作。因為這些違規項目在收錢方面存在很多問題,比如五象中央廣場項目,開發商自己也無法整理出購房者交付的錢的賬目。壹旦政府沒收它們,就相當於拿了壹個燙手山芋。開發商會告訴購房者“錢被政府拿走了”,把自己和購房者的矛盾變成購房者和政府的矛盾。所以基於錢的來源,相關部門不敢輕易沒收。

開發商能否被強制退還購房款?

南寧市房產監察支隊負責人:房產監察支隊可能會從行政審批方面對開發商進行限制。如果開發商不退還購房者的錢,房產部門可以將這壹違規行為告知國土、規劃等部門,嚴控申請。但監管部門沒有辦法強制開發商退還購房者的錢。所以在事後的監管過程中,購房者交的錢往往很難追回。

來源:南華早報(未經授權請勿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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