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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銀行

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10號2003年9月2日發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護農村合作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農村合作銀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農村合作銀行穩健經營,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戶、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組成的股份合作社區地方性金融機構。主要任務是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本規定所稱股份合作制,是指在合作制基礎上吸收股份制經營機制的企業組織形式。?

第三條農村合作銀行主要以農村信用合作社和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為基礎設立。本規定適用於縣(市)以上農村合作銀行的設立。?

第四條農村合作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股東投資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以全部法人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農村合作銀行股東按其股份享有所有者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並以其股份為限對農村合作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農村合作銀行應當按照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律管理。?

第六條農村合作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第七條農村合作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八條農村合作銀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九條設立農村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本規定的章程;?

(二)發起人人數不少於65,438+0,000人;?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

(4)不良貸款率低於15%;?

(五)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設立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向所在地地區(市、州)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所在地地區(市、州)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審核後,報銀監會批準。?

銀監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局受理並審核轄區內省及地級市農村合作銀行的籌建申請,報銀監會批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籌建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籌建的決定。第十壹條申請設立農村合作銀行應提交下列文件:

(壹)籌建申請書。籌建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農村合作銀行的名稱、所在地、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3)編制計劃。?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自銀監會批準籌建已滿6個月,仍不符合申請開業條件的,自動取消籌建資格,3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籌建申請。?

第十二條農村合作銀行籌建完成後,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開業,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開業申請書;?

(二)籌備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材料;?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業務申請的審批程序同第十條。?

第十三條經批準設立的農村合作銀行,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銀監會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憑此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農村合作銀行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其轄內設立分支機構、支行和儲蓄所。農村合作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撥付各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農村合作銀行資本總額的60%。?

第十五條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由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區(市、州)分支機構受理審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經批準設立的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由所在地(市、州)銀監會分支機構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股權設置

第十六條農村合作銀行根據股權資本的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農村合作銀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為資格股和投資股。資格股是取得農村合作銀行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投資股是股東在基本股本之外投資形成的股份。?

農村合作銀行股東應當符合投資金融機構的條件。?

第十七條農村合作銀行股東可以從農村合作銀行獲得優惠和優惠服務。股東持有的投資股份可以根據其投資股份的大小獲得相應的投資分紅。?

第十八條資質單位實行壹人壹票。?

壹個自然人股東每2000元出資股份獲得壹個投票權,法人股東每20000元出資股份獲得壹個投票權。?

第十九條農村合作銀行每股金額為65,438+0元,自然人股東合格股起始金額為65,438+0000元(可根據當地情況調整),法人股東合格股起始金額為65,438+00000元。?

投資股份的多少由股東自己決定。?

第二十條個人自然人股東(含員工)(含合格股和投資股)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合作銀行股本總額的5‰。本行員工持股合計不超過總股本的25%,員工以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合計不低於總股本的30%。?

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合計持股不超過總股本的65,438+0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當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並受同壹企業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的企業。?

第二十壹條除農村信用社原成員可以自願將清產核資後的出資轉為對農村合作銀行的出資外,農村合作銀行的發起人必須以貨幣資金認繳出資,並壹次性足額募集。?

第二十二條農村合作銀行發行記名股票,作為股東的所有權憑證。

第二十三條農村合作銀行的出資份額可以轉讓,但不得退股。農村合作銀行股東將其投資股份全部轉讓,符合條件的股份三年後可以退出。退股或轉股,需事先向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報告並征得董事會同意,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農村合作銀行不得接受其股份作為質押標的。?

第二十四條農村合作銀行股東以自身股份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事先告知董事會。農村合作銀行董事、監事、行長、副行長所持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二十五條農村合作銀行實行民主管理,其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股東代表由股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農村合作銀行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二)審議通過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農村合作銀行的發展規劃,決定農村合作銀行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六)審議批準農村合作銀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對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農村合作銀行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召開,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隨時召集。也可由1/2以上股東代表提議或2/3監事提議臨時召開。?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壹通過。農村合作銀行修改章程、合並、分立或者解散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八條農村合作銀行股東大會應當實行律師見證制度,律師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第二十九條農村合作銀行股東會會議紀要、股東大會決議等文件應當報送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7人至19人。其中,農民和農村工商戶的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人數的1/3。擔任本行董事的員工和股東人數不得超過65,438人+董事人數的0/3。董事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壹條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農村合作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責時應特別關註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二條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主席、副主席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他們離任時,應接受審計。?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農村合作銀行的經營計劃、股權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農村合作銀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五)制定農村合作銀行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決定農村合作銀行的內部管理機構;?

(七)制定農村合作銀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聘任或者解聘農村合作銀行行長,根據行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及財務、信貸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農村合作銀行的合並、分立、解散方案;?

(十)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應通知監事會派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農村合作銀行董事(含獨立董事)每年至少應出席兩次董事會。?

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大會可以撤銷其董事資格。?

第三十六條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應建立規範、公開的董事選舉程序,經股東大會批準後實施。股東大會召開壹個月前,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情況。?

第三十七條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決議應當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簽字,並於會後10日內報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生效。?

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導致農村合作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且未表示異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在任期內罷免行長職務時,應及時通知監事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作出書面說明。未經行長提名,董事會不得直接任免副行長及財務、信貸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農村合作銀行行長65,438+0人,副行長2至3人。行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權力:

(壹)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信貸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二)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農村合作銀行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三)代表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提交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經董事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授權高級管理人員和內部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事經營活動;?

(五)農村合作銀行發生擠兌等重大突發事件時,采取緊急措施,並立即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農村合作銀行章程規定應由行長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農村合作銀行行長由董事提名,董事會任命。副總裁由總裁提名,董事會任命。會長和副會長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

農村合作銀行行長不得兼任董事長。?

第四十壹條農村合作銀行行長應當每年接受監事會的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行長、副行長離任時,應進行審計。?

農村合作銀行行長、副行長超出董事會授權範圍或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進行經營決策,給農村合作銀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行長、副行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二條農村合作銀行設監事會,成員為5至9人。監事會成員由職工代表和股東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不得超過監事總數的三分之壹。監事會中的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非職工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3年,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會成員、行長、副行長和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二)要求董事、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農村合作銀行利益的行為;?

(三)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

(四)檢查和監督農村合作銀行的財務活動;?

(五)審核農村合作銀行的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指導農村合作銀行內部審計工作;?

(六)質詢董事、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農村合作銀行章程規定由監事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拒絕或者拖延執行監事會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建議的,監事會應當向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四十五條農村合作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比照城市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執行。農村合作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四十六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農村合作銀行可以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第四十七條農村合作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壹)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80%;?

(二)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三)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農村合作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20%,計算比例時應合並關聯企業;?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資產負債率。?

第四十八條農村合作銀行在轄內開展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應當以入股農戶為重點,為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將壹定比例的貸款用於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具體比例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當地農村產業結構確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農村合作銀行支農貸款發放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可以作為審批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網點和開辦新業務申請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九條農村合作銀行必須建立健全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薪酬與農村合作銀行效益和個人業績掛鉤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第五十條農村合作銀行不得向股東(農戶股東除外)及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

前款所稱關聯方是指:

(壹)農村合作銀行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十壹條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記錄和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依法納稅。?

第五十二條農村合作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農村合作銀行應對上報報表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農村合作銀行應按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第五十三條農村合作銀行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披露向股東及關聯方發放貸款的情況。股東或關聯方的貸款在披露時應與其關聯企業的貸款合並。第五十四條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監事會應當聘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須經監事會通過,股東大會年會審議,並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農村合作銀行的財務會計報表應當於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置備於本行,供股東查閱。

第六章制度變遷和終止

第五十六條農村合作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a)更改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經營場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六)修改章程。?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

銀監會可批準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銀監局批準上述變更。?

第五十七條農村合作銀行的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農村合作銀行因解散、被撤銷、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銀監會派出機構交回金融許可證,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銀監會派出機構的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七章處罰規則?

第五十九條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擅自設立農村合作銀行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合作銀行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條農村合作銀行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擅自變更第五十六條所列事項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其中,擅自更換高級管理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壹條農村合作銀行超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金融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農村合作銀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規定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農村合作銀行辦理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第六十四條農村合作銀行工作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有貪汙、挪用、賄賂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農村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農村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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