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於女職工自身生理的特殊性,我國對女職工的“五段式”保護是對其安全健康的全面保護。這“五個階段”是:
(A)女工的月經保護
女職工在經期不得從事禁忌從事的工作。對女職工集中的單位,要設立配備洗滌設備的女職工診所,特別是對從事巡回作業和長時間站立的女職工。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74條規定“女職工最高班100人的工業企業,應設置女職工診所,且不得與其他房間合並使用。”“女工診所由候診室和治療室組成。候診室應配備洗手設備和洗手池。治療室應配備壹個水箱和壹個沖水器。沖洗器的數量應根據設計數據確定。按壹個大班最多女工人數,100~200的時候應該有壹個;女性超過200人時,每200人應增加1人。女工人數最多的工業企業從65,438+000人到40多人不等,本著節儉的原則,還設置了簡易暖水箱和沖水器。對於人流分散的工作,單位可以向女職工發放女陰沖洗器供其使用。"
(2)懷孕期間對女雇員的保護
《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確規定了女職工懷孕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
(1)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孕期禁止從事的工作有:
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限制行業內抗癌藥和己烯雌酚的生產。
工作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土石方作業規程》規定劑量的人工進行的作業:國家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工作需要經常彎腰、攀爬和蹲下操作,如焊接作業。
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類》中規定的壹級高處作業,是指高度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3)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加班,懷孕七個月以上不得上夜班。對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解除其勞動或調換工作崗位安排合適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企業應當設立休息室,在工作時間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允許懷孕女職工在預產期前休息兩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還規定,懷孕女職工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工作時間。
(3)女職工生育保護
分娩對女性來說是壹個正常的生理過程,但卻給產婦帶來精神上和身體上的緊張、疲勞和痛苦。懷孕後生理機能的變化需要產後逐漸恢復到孕前的健康狀態,分娩時的體力消耗也需要休息和營養補充。因此,對女職工來說,保護生育期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
《勞動法》等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生育保護有明確規定。女工有權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勞動法》第62條)。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產假15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產假42天。產假期間,她的工資將照常支付。
(4)哺乳期女職工的保護
女職工哺乳期享受的特殊勞動保護,國家在《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主要包括:
(1)有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每班享受哺乳(含人工餵養)兩次,每次30分鐘,多胞胎嬰兒每增加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兩個哺乳時間可以合並計算,哺乳時間和在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
(二)女職工在哺乳期不得從事夜班和加班,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3)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壹年後,嬰兒特別虛弱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夏季哺乳期屆滿時,哺乳期可延長1個月至2個月。
(5)更年期女工的保護
根據《女職工保健條例》(衛女發[1993]11號)精神,凡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都應受到社會的廣泛關註,對其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進行宣傳。經縣(區)級以上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征,但治療效果不明顯且不適合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合適的工作。各單位每1-2年對更年期女職工進行壹次婦科病檢查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