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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煙草許可新規

新煙草許可證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煙草專賣許可證申領和辦理程序規定》,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實施。

第壹條為了規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

第三條煙草專賣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並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煙草專賣局頒發的煙草專賣許可證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煙草專賣局違法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受法律保護。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煙草專賣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類。

第七條煙草專賣局依法審批發放和管理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批發、零售、進出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局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所屬單位單獨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由其法人單位向有關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九條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並填寫煙草專賣局要求的格式文本。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煙草專賣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不同事項確定申請類型,並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申請類型包括新申請、延續申請、變更申請、中止申請、恢復申請和中止申請。

第十壹條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壹般應當提交相應類型的書面格式文本。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受理機關將其轉換為格式文本,並由申請人確認。

第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代理人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新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新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成立證明文件,其中煙草制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提交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企業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新零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新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表;

(二)個體工商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

(四)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後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需要變更許可範圍的,應當事先提出變更申請。申請變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有關的證明材料;

(三)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已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類型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許可證。

第十七條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並在變更後30日內提交下列材料:

(壹)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與變更有關的證明材料;

(三)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主體或者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新的許可證。

第十九條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煙草專賣許可證延期申請表;

(二)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換發零售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交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租賃協議。

第二十條持證人需要停產停業的,應當在停產停業前7日內提出停產停業申請,停產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申請停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停業期間,應將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交審批機關臨時保存。

第二十壹條提前停業或復業的,持證人應申請復業,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申請表;

(二)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批機關批準的,頒發恢復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在有效期內遺失或者損壞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申請表;

(二)滅失或者損壞的證明;

(三)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持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規定情形發生後30日內申請結案;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申請停業。申請停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申請表;

(二)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1]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煙草專賣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依法不需要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煙草專賣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相關煙草專賣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不能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人未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申請材料,或者補正後材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不予受理通知書》。

(六)申請事項屬於法定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地市級或者省級煙草專賣局受理生產經營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通過煙草專賣許可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報送上壹級煙草專賣局。

第二十六條煙草專賣局在審批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時,壹般以書面形式進行。審查機關或者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實地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許可證許可事項申請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本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七條煙草專賣局進行現場核查時,應當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現場核查記錄》,並由核查人員和被核查方簽字確認。被檢查方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煙草專賣許可證現場核查記錄上註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許可證應當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合理布局規劃。兩個以上申請人因受合理布局限制不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受理的先後順序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煙草專賣局在審批許可時,認為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通過公告欄或者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煙草專賣許可證聽證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煙草專賣局在審批許可時,如果審批結果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的重大利益關系,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煙草專賣許可聽證申請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並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聽證通知書。

第三十壹條煙草專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受理生產經營許可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審批機關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審批期限,並向申請人發出《煙草專賣許可證延長審批期限通知書》。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三十二條審批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類型屬於許可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行政許可決定或者不予煙草專賣行政許可決定;申請類型屬於管理事項的,應當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自發證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1]

第五章

第三十四條持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按照規定申請停業的,原許可審批機關應當註銷其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原許可審批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職權註銷持證人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壹)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延期的;

(二)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持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停業的;

(三)登記事項變更後,持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申請變更,並在接到責令變更通知後30日內拒不變更許可的;

(四)停業超過1年,未辦理停業手續,或者已辦理停業手續,停業期滿未申請停業或者復業,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後未申請停業或者復業的;

(五)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後6個月內未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法定情形之壹的,原許可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行政處罰或者行政決定,註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壹)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持有人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四)煙草專賣許可證持有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三十七條原許可審批機關註銷許可證時,應當根據停業申請、有關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公告或者檢查記錄,填寫《煙草專賣許可證註銷審批表》,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後註銷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煙草專賣許可證註銷後,審批機關應當向原持有人出具煙草專賣許可證註銷決定書,收回原許可證。不能收回許可證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依法註銷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通過公告欄和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告。[1]

第六章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許可文書包括各類申請書、煙草專賣局相關行政許可決定書、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

第四十壹條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行政許可文件應當加蓋煙草專賣許可證專用章或者本行政機關的印章。頒發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行政許可文書或者煙草專賣許可證應當在10日內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

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文書或者煙草專賣許可證可以由審批機關委托的受理機關送達。

第四十二條審批機關對許可申請事項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公告欄和煙草專賣許可證信息系統公布許可事項、被許可人的名稱或者企業名稱、經營場所、許可範圍、許可證有效期、許可證編號以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公眾要求查閱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公開獲取不包括煙草專賣局內部審批表。

第四十四條煙草專賣局應當建立行政許可檔案歸檔保存制度,收集並妥善保存完整的申請材料和相關行政許可文件。[1]

第七章

第四十五條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中,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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