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1912年,龐德發表了題為《社會學法的範圍和目的》的綱領性論文,表達了他的社會學法的基本思想。他認為,社會學家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在法律的創制、解釋和適用中,更多地關註遊離於法律之外的社會事實。1.龐德強調法律的社會功能和作用,提出法律是“社會工程”或“社會控制”的工具的理論。“我們越清楚地意識到我們在做什麽和為什麽做,我們的社會工程就越有效。”[1] 2.“通過法律進行社會控制”是龐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之壹。也有學者認為,龐德法律社會學的核心思想是社會利益理論。[2]法律在壹定的時空裏與文明密切相關,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待法律:從過去看,法律是文明的產物;從現在開始,法律是維護文明的手段;未來,法律是促進文明的手段。文明有兩個方面:壹是對外部物質自然的控制;另壹個是人性的內控。對人性的控制就是社會控制。主要有三種手段:法律、道德、宗教。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仍然需要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的配合。為了維護人類社會的正常秩序,我們必須按照壹定的社會行為規範進行自己的活動。通過某種社會力量促使人們遵守社會規範、維護社會秩序的過程就是社會控制,法律就是社會控制的工具。龐德之所以控制人的內在本質,是因為從人性的角度來看,這是由人性決定的。人性有自我膨脹性,也有社會性。兩者不協調,不平衡。壹個文明社會要發展,就要不斷限制人的自我膨脹,提升社會本性,而能做到如此偉大的,正是社會控制。3.根據龐德的理論,法律的作用和任務是承認、確認、實現和保護利益,或者說以最小的障礙和浪費盡可能地滿足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龐德在《社會功利主義法學》中繼承和發展了呼寧關於社會利益的基本思想,提出法律的任務是實現社會利益。作為最有效的社會控制工具,法律的任務是在人們的合作本能和自私本能之間保持平衡。4.龐德的法律價值論。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法學家的主要任務之壹就是論證法律的價值標準。對各種利益的承認或拒絕承認,以及對那些被承認的利益的劃界,最終都是按照壹定的價值尺度進行的。[3]幾乎所有的法學流派都對他們所研究的法律,尤其是自然法進行了價值分析。各種觀點也很豐富,包括神學倫理、歷史法學、理性主義、自由主義以及基於經濟學和階級鬥爭的法律價值觀。[4]以凱爾森為代表的純法學派的使命:任何壹種價值準則都是不可能的,正義是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是不可能科學理解的;以弗蘭克為代表的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認為,法律是法官和行政官員的行為,即使確立了壹個價值準則,他們也不會采納;龐德主張建立壹種最大程度滿足需要的價值標準。通過經驗發現,通過理性發展出各種調整關系、安排行為的方式,讓他們以最少的阻礙和浪費,讓整個利益計劃發揮最大的效果。這種價值分析方法是合理的,操作起來是有效的。5.法律的概念。法律可以看作:①法律是法律秩序;(2)法律是權威的信息、依據或指示;③司法和行政程序。第二種可以細分為法律、技術、理想。當然,他也把法律分為規則、原則、概念和標準。應該說,龐德的劃分是比較科學和系統的。6.法律效力。每個社會時期都不能忽視執法。尤其是現代社會,執法更加復雜。哲學法學派關註法律的內在正義,強調法律的實施不依賴於外部強制,而是依賴於法律的內在正義。但是,這種做法在工業社會計劃中是無法實施的。因此,龐德研究了四種執法手段及其作用。它們是懲罰、特別補償、替代補償和預防措施。當然,它們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從各種執法手段的局限性出發,必須將法律視為統壹的社會控制工具才能使其發揮作用,其作用方式是本能的控制、協調和利益平衡。從法律本身的整體局限性出發,法律必須被視為社會控制的工具之壹,而不是社會控制的唯壹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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