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作為壹部基本的物權法,必須體現憲法的所有權關系。西方國家的物權法以保護私有財產權為基本功能,而我國的物權法也具有保護私有財產權的功能,但其對財產權的保護並不單壹。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於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存在,我國物權法必須確認平等保護原則,體現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和維護多種所有制形式的需要,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物權法草案確立的平等保護原則是憲法確立的基本經濟制度在物權法中的具體體現,也體現了憲法的基本精神。
平等保護原則之所以完全符合我國憲法,是因為它符合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中國是壹個社會主義國家。根據憲法第六條的規定,我國目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因此,“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構成了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物權法中的平等保護原則是這壹基本經濟制度的充分反映和具體體現。
首先,“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的基本經濟制度在內容上包含了各種所有制之間的平等,並不意味著不同所有制之間存在差異。所謂“以公有制為主體”,主要是強調各種公有制在國計民生、經濟安全和政府宏觀調控中的基礎作用及其對國民經濟的重要影響,也保證了生產關系的社會主義性質。我個人理解“主體”的本意是強調公有制對經濟關系的影響及其在經濟生活中的基礎作用。比如對鋼鐵、交通、汽車、能源等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大行業實行* *所有制,有利於保證基本經濟制度和屬性,保護國家經濟安全,實現政府調控能力。只有保證公有制的主體性,才能保證社會主義的方向。雖然上述憲法條文的措辭存在主體與非主體的區別,但只能理解為各種所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不同,而不能理解為各種所有制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並不是說公有制為主體就意味著公有制處於上位法律地位,其他所有制處於次位法律地位。正是因為在憲法中,各種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這就決定了物權法草案需要規定對各種所有制平等保護的原則。
其次,平等保護完全符合憲法關於公有制為主體的規定。壹種觀點認為,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為憲法第12條(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和第13條(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是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核心條款和關鍵條款,不能等同,也不能對等,否則無法體現我國物權法與西方國家的區別。物權法堅持平等保護原則,與憲法相關規定不壹致。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對憲法的誤解。現行憲法第12條的規定作為壹個宣示性條款是合理的。1982制定這壹條時,鑒於文革中壹些人搞“打砸搶”破壞公共財產的現象,有必要在憲法中宣示公共財產的神聖性。從加強國家主權的角度作出這壹規定也有壹定道理。因為壹些國有自然資源與國家主權密切相關,所以有必要從加強國家主權的角度宣示公共財產的神聖性。但是,這個規定顯然不是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不能因為“神聖”二字就認為憲法承認的各種所有制都是不平等的,也不能因為“神聖”二字就推斷要優先保護國有財產,區別對待私有財產。當然,憲法第12條的規定不是關於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但憲法第六條“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的規定是關於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
第三,憲法關於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強調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共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是平等保護。壹方面,根據憲法第六條的規定,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的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憲法雖然規定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但也維護了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根據這種所有制采取的戰略方向,我們不搞私有化,而是搞多樣化,鼓勵和保護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發展。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既然要實現多種經濟成分的共同發展,就必須對其他經濟成分給予同等保護。因此,強調物權法對不同所有制的平等保護,是憲法對各種所有制成分平等保護的唯壹邏輯解釋。沒有平等的保護,很難有共同的發展。沒有它,平等保護就失去了應有的目的。另壹方面,只有在物權法中規定平等保護原則,才能鞏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排除各種“左”和“右”的幹擾,堅定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的正確方向。憲法規定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這也是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規律的總結。實踐證明,只有努力促進多種所有制經濟同時發展,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才能鞏固。從長遠來看,物權法之所以肯定平等保護原則,是為了使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成為我國長期的壹項基本國策。只有平等保護和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發展,物權法才能真正發揮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作用。
第四,平等保護和產業政策並不矛盾。誠然,在中國,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資源分配、市場準入、銀行貸款等方面有所不同。對於不同類型的企業,國家在稅收、信貸、市場準入、用工指標等方面確實存在壹些政策差異,在貸款方面對於部分國企也確實存在這種傾斜。我們必須確保國有經濟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控制力,但這些差別與平等保護原則並不矛盾。物權法是私法,確立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市場準入的特別規定屬於公法調整的範圍,不屬於物權法的內容。事實上,各國針對不同領域、不同主體的產業政策存在壹定差異,但這並不影響對私有財產的平等統壹保護。另壹方面,產業政策的差異主要影響財產的取得,而不影響對已經取得某種財產權的民事主體的平等保護。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涉及民事主體取得財產權後的平等保護。這些差異主要體現在他們獲得財產之前的差異。他們獲得財產後,法律當然應該對他們的財產給予同等的保護。物權法不涉及對取得財產的優惠待遇的調整,也不應該介入政策優惠領域。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不同來源、不同性質的財產壹旦被確定為具有壹定的所有權,在交易關系中就應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則。
平等保護原則之所以完全符合我國憲法,是因為我國憲法不僅確立了各種所有制形式,而且規定了對所有制的平等保護。憲法本身對財產的保護貫徹了平等原則的要求。比如,現行憲法雖然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但也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憲法強調保護國有財產,但憲法對各類財產規定的實際保護規則並無區別。尤其應該指出,平等保護各種財產權是國家的義務。比如憲法修正案第2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依法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該條實際上明確了國家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義務,國家機關在行使各自職權過程中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因此,按照我國憲法學者的壹致觀點,從憲法本身的內涵來看,它實際上體現了平等保護的精神。物權法中的平等原則只是憲法平等原則在物權法中的具體體現。
總而言之,平等保護原則是合憲的,因為平等保護各種財產符合憲法平等保護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壹項基本的法律原則,也是壹項基本的憲法原則。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6條宣稱,“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管它是保護他們還是懲罰他們”。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壹般認為,憲法中的平等既是壹項基本權利,也是壹項憲法原則。因為“憲法意義上的平等概念是以憲法規範的平等價值為基礎,在憲法效力中體現平等的內涵。”“法律面前平等”或“法律上平等”等憲法規範對國家來說可以表述為“平等原則”,對個人來說可以表述為平等的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財產權平等。壹方面,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權利平等,那麽財產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就必須按照平等的原則與公共財產同等保護;另壹方面,財產權作為主體的基本權利,對保障其主體資格的實現也具有重要意義。財產的不平等遠非主體的平等,企業更是如此,企業離不開財產,財產是企業生存發展的血液。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本身甚至是為了某種目的而存在的人才財產。在壹些商業交易中,企業本身被視為交易對象的財產。如果財產不平等,就意味著主體不平等,這必然會動搖法治社會的基礎。在中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寫入憲法,法治國家的特點是平等保護各類主體。從某種程度上說,不僅所有制形式本身要求平等保護,各種財產權也要求平等保護。法治社會的基礎是平等對待所有社會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