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回顧了學術界關於公司產權性質的幾種觀點。
這場關於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爭論,最激烈、最核心的壹點就是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定位。中國學術界主要有以下觀點:
1.經營權理論或組合權理論。兩種學說都否認法人財產權是所有權,認為它只能是經營權或經營權與法人制度相結合的產物。那麽,企業法人的產權是經營權嗎?事實上,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將經營權界定為“依法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但從《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具體規定來看,經營權的內容明顯超出了財產權的範疇,也有行政管理的因素,如人事管理、內部機構設置權等。在任何情況下,法人財產權都不應該包括這些行政權利的含義。另外,說企業產權是經營權和企業制度結合的產物,似乎也不太情願。因為產權不僅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還包括債權和知識產權,為什麽企業法人的財產權是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與法人制度相結合的產物?顯然,將企業法人的產權等同於經營權或將其視為組合權是不恰當的。
2.綜合權利理論。該觀點將財產權視為與人身權相對應的概念,即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所列的“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認為法人財產權不是指單壹的權利,而是各種民事權利的綜合或總稱,除法人所有權外,還應包括經營權、債權、知識產權。乍壹看,這種認識不無道理,但仔細想想就會發現,法律規定的這麽大、這麽全面、這麽包羅萬象的概念,有什麽現實意義。真的很難理解。這種以產權來描述企業對其財產的權利,無異於以“他是人”來回答“他是誰”的問題,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3.法人財產權理論。這種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是壹個完整的、獨立的財產權概念,而不是壹項或幾項權利,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轉讓權和收益權等壹組權利。(註:權希劍:《論公司產權的完整性和獨立性》,《東方論壇》第2期,1997,第44-45頁。)這種觀點“解剖”了企業產權的內容,卻未能給出企業產權的明確定義,似乎類似於綜合權利論,似乎承認企業產權是企業所有權(從其列舉的權力來看)。之所以會這樣,首先是因為它在文字的描述上犯了壹個錯誤,把所有權和所有權的權力並列顯然是不合邏輯的;其次,因為它沒有界定這種產權的性質。所以他的“完全獨立”的權利給人的感覺是似是而非,模糊不清。
4.雙重所有權理論。這是目前學術界最流行也是最復雜的觀點,可以分為幾個不同的派別,而這些派別也代表了對企業法人產權構建模式的幾種不同理解。承認雙重所有權的學者,或者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經濟意義上的所有權,出資人享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或者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特定所有權,出資人享有抽象所有權;或者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相對所有權,出資人享有最終所有權。無論上面提到的雙重所有權的哪壹種觀點,都是建立在財產的價值形式和使用價值形式分離的基礎上的。這個我不同意。把經濟學的概念直接移植到法學領域確實不合適。首先,經濟學中財產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分離是以商品交換為基礎的,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通常的商品交換行為是絕對不同的。其次,價值和使用價值是以商品為基礎的(商品是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投資者對企業法人的投資可以是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即使可以認為投資者以實物出資時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是分離的,也不能認為投資者以工業產權或土地使用權出資時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是分離的。況且這種雙重所有權的觀點明顯違背了“壹物壹權”的所有權絕對排他性原則。
5.非標準產權理論。有學者認為所謂法人產權是壹種不規則的產權安排,這是壹種模棱兩可的說法。法人財產權的出現,混淆了股東與法人之間原本清晰的關系。(註:吳昊:《企業產權與產權規範》,《金融研究》第2期,1997,第13-14頁。也有學者認為,企業法人財產權是壹種真實所有權,以虛假經營權為名的折衷權是企業經營權與法人所有權妥協的產物(註:孔祥俊:《公司法精要》,人民法院出版社,6月1997,第234頁。),等等。其實這些都不是對公司產權性質的看法,在這裏列舉出來只是為了說明學術界對引入公司產權這壹法律概念持否定態度的事實。
綜上所述,各種關於企業產權性質的觀點雖然有壹定的道理,但也有很大的缺陷和不足,難以自圓其說。筆者認為,企業法人產權本質上是企業法人所有權;現代企業法人的產權構造應該是壹種“股權-法人所有權”模式,即出資人享有股權,企業享有法人所有權,這裏的所有權是壹般意義上的所有權,而不是“雙重所有權”意義上的所有權。
二,正確理解企業產權
要正確理解企業法人的產權性質,就必須對企業法人的性質、股權的性質以及所有權與被所有權的關系有壹個清晰的認識。
1.企業法人必須擁有所有權。
企業法人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最本質的特征是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具有獨立人格,企業人格與出資人人格完全不同,企業財產與出資人財產完全不同,從而與個人獨資企業制度和合夥企業制度下企業人格與出資人人格不分的情況形成鮮明對比。可以說,企業法人所有權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應有之義。
企業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權是企業法人制度的內在要求。法人作為獨立的法律人格,不同於自然人。自然人的人格不以擁有財產為條件,沒有任何財產的自然人仍然是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法人有人格的絕對條件是有財產,沒有財產的團體不可能有獨立的人格。(註:孔平主編:《論法人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6月1996,第210頁。換句話說,法人的人格是以其財產為基礎的,財產不僅應該有財產,還應該有獨立的財產。我國《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是法人成立的必備要件之壹。這裏所謂的“資金”,本質上是財產。可見,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身就意味著取得了財產所有權。沒有所有權,就沒有企業法人資格。因此,企業法人自然擁有企業法人的財產所有權。
企業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權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企業法人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的所有權,否則,只會成為有法人之名而無實際人的非獨立市場主體。市場經濟的本質是商品經濟,商品交易是其最基本、最經常的內容之壹。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也是產權經濟,商品交易就是產權交易,其中必然有所有權的轉移。壹般情況下,只有兩種人參與市場交易,有權轉讓商品所有權:壹種是商品的所有者,另壹種是商品所有者的代理人(本質上只是所有者),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市場交易中商品的合法轉讓人。因此,在市場交易中,企業法人在轉讓其產品時只能以兩種身份出現,要麽是產品的所有者,要麽是產品所有者的代理人。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進行交易,就成為市場中介組織或機構,間接否定了企業法人是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這顯然與市場經濟的初衷不符。看來,企業法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必須以所有者的身份出現,交易的對方(哪怕他本人就是股東)必須承認企業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對其產品擁有所有權,不能有任何混淆。否則,企業法人就難以維持生產經營活動,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市場交易中承認企業法人的所有權,必然會承認企業法人對其財產的所有權。
當然,承認企業法人所有權,並不意味著否定投資者應享有的權益,也不意味著投資者將失去權益。事實上,企業法人以財產所有權實現其正常的生產和交易職能,同時也為投資者轉換權利(所有權轉化為股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機制,為其更好地實現所有權提供了理想的途徑。投資者以股權獲得收益比以所有權獲得收益更有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與投資者個人操作相比,消除了管理成本,與委托操作相比,消除了代理成本,與購買債券相比,可以獲得更大的收益;其次,企業法人制度下的有限責任制度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再次,股份的流動性使得投資者在不能或不願“用手投票”時,采取“用腳投票”的方式,以最快、最便捷、最低的成本實現投資轉移或收回投資;第四,不斷變化的證券市場為股票投資者提供了獲取投機利益的機會。總之,企業法人制度以其獨特的機制在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有效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的利益不受企業法人所有權的損害。
2.股權的本質不是所有權。
現代企業制度下的產權建設,說到底就是企業法人的財產歸誰所有,出資人和企業法人分別享有什麽權利的問題。正確理解股權的性質有利於進壹步明確企業產權的性質。如上所述,我並不認同雙重所有權的觀點,所以只要知道股權的性質,企業產權的性質就壹目了然了。如果股權的本質是所有權,那麽企業法人的產權壹定不是所有權;如果股權的本質不是所有權,那麽企業產權就應該是所有權。除非有人認為企業法人的財產是無主財產。
關於股權的性質,學術界有成員權、債權、股東地位、所有權等不同觀點。我們暫且不評論這些理論,但首先我們非常確定股權的本質不是壹種所有權。如果妳認為股權就是所有權,妳就會陷入矛盾的深淵,無法自拔。這是因為:
首先,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任何權利都有主體、客體、內容三個要素,三者缺壹不可。假設股權是投資者作為法人在企業中投入的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否有客體值得懷疑。眾所周知,投資人的財產壹旦投入公司,就再也分不清妳我,這是其壹;第二,公司資產處於不斷的流動和重組中,資產總額不確定,很可能減為零或負數(即資不抵債)。這個時候說股權就是所有權,那麽它的對象是什麽?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企業法人沒有依法登記註銷,也不能說股東失去了股權。
其次,即使股權是所有權,投資者也只能算是對公司財產的壹種* * *所有權。但* * *的存在意味著兩個或兩個單獨的權利主體對某項財產擁有相同的所有權,權利主體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會導致另壹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的出現。也就是說,在某些場合,每個人並不成為法人。如果多數人組成法人,那麽法人對其發起人投入的財產享有所有權。(註:張俊豪主編:《民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7月1997,第335頁。這說明在股東所有權和公司法人資格之間只有壹個選擇:要麽股東被認為與公司財產有* * *關系,必然否定公司的公司法人資格;要麽承認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必然否認* * *的存在,必然否認股東對其投資的所有權。
此外,否認法人所有權,堅持股東所有權,也難以解釋法人股現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資於公司形成的股份,或者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國家允許經營的資產投資於公司形成的股份。如果股權是投資者的所有權,那麽法人股的存在當然說明法人對投資於其他公司的資產擁有所有權,這顯然與否認公司法人所有權的觀點相悖。
另外,根據股東所有權的觀點,企業法人沒有收益權,因為根據所有權原則,財產的收益屬於財產的所有者。但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司有對外投資的權利和投資回報的權利,這是會計準則充分肯定的,學術界也沒有人否認。這裏有壹個令人困惑的問題:公司以什麽身份享有投資收益權?顯然,根據上述所有權原則,公司作為所有者實現其收益權是毫無疑問的,公司對其資產,至少是部分資產享有所有權。
最後,壹種肯定股東所有權的觀點認為,股權是投資者實現所有權的形式。言下之意,股權是形式,所有權是內容,所以股權的本質是所有權。如果是這樣的話,投資者通過購買債券來享受債權無疑是壹種形式或手段,那麽是否可以說債權是形式,所有權是內容,債權的本質是所有權?
上述矛盾表明,從本質上講,股權不是所有權。這樣,各種雙重所有權的觀點,否定企業法人所有權的觀點,都會弄巧成拙。
從股權的內容和行使方式來看,我們認為股權就是股權,是與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並列的壹種財產權。股權的內容壹般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受益權和自益權。* * *受益權是股東依法參與公司事務決策和管理的權利,包括參加股東會的權利和在股東會上的表決權。自益權是股東為自身利益依法從公司取得利益、財產或者處分其股份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利潤分配請求權和股份轉讓權。筆者認為,用益物權和用益物權都是衡平的力量,都是以股東利益為最終歸宿,但用益物權的性質和目的更為明顯,而用益物權的性質和目的更為間接。但歸根結底,* * *用益物權是為自益物權服務的,是更好地實現自益物權的壹種手段性權利。所以從根本上說,利己權和* * *利益權是壹體的。股權不是多項權利相加的綜合權利,也不是債權或成員權。它是壹種新型的獨立財產權。學界之所以提出上述關於股權的觀點,是因為存在這樣壹種誤區:即害怕或不願意承認股權這壹新生事物,總是試圖在現有的權利體系中為其安排壹種所有權。這種思維方式不僅導致對股權的各種誤解,也直接影響到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正確認識。這正是為什麽我們要在這裏澄清公平的本質。
3.正確認識所有制和所有制的關系。
之所以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不采用法人所有制的概念,為什麽學術界有人對法人所有制持否定或懷疑的態度,恐怕有壹個很大的顧慮,就是承認法人所有制會否定或削弱國家所有制,會觸動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基礎,動搖其地位,進而否定公有制,導致私有化。事實上,這種懷疑是完全沒有根據和必要的。
首先,所有制不等於所有權,所有制和所有權不是壹個層次的概念,更不是壹壹對應的關系。所有權是壹個法律概念,定義了不同權利主體之間對物質資料的所有權關系;而所有制則是政治經濟學的概念,它描述了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人們對物質資料的占有形式,決定了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人與產品的分配關系,是生產關系的基礎。顯然,簡單地將這兩個屬於不同領域的概念劃等號,建立壹壹對應的關系,是不科學的。因此,法人所有權並不意味著有相應的法人所有權。
其次,所有權是所有權的法律表現的論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質疑。學術界有壹種傳統觀點,認為所有權是所有權的法律表現,所有權是所有權的經濟基礎。然而,近年來,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這壹觀點進行了批評。有學者認為,這種理解只看到了所有權對生產資料所有權的表達,而忽略了其他產權對其他所有者利用生產資料的表達。因此,所有權關系的法律表達和調整不是簡單的所有權制度所能完成的,必須建立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在內的完整的產權制度,以充分反映和調整所有權關系。(註:彭主編:《民法》,中國政法大學2月出版,1994,第186-189頁。我想進壹步說明的是,只有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的制度似乎仍然無法充分反映和調整所有權關系,除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之外的其他類型的財產權,如股權,也應該成為所有權關系的法律表現的壹部分。也有學者認為,壹種所有制允許多種所有制,壹種所有制也有表現不同所有制的可能。(註:秦主編:《論經營權》,四川人民出版社,8月1992,第26頁。有學者特別指出,國家所有制只是全民所有制的壹種表現形式。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能否通過社會主義企業所有制表現出來?(註:《論國家所有制》,佟柔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4月1987,第58頁。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基於以上分析,我們至少可以明確兩點:第壹,所有權之外的其他類型的財產權可以也應當被視為所有權的法律表現形式;第二,企業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公有制不沖突。
第三,黨的十五大報告包含了我們黨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對社會主義公有制認識的理論總結和進壹步發展,為我們明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含義和股份制的性質奠定了思想基礎。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指出,要全面理解公有制經濟的含義,公有制經濟不僅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並提出要努力尋找能極大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公有制實現形式。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壹種資本組織形式。資本主義可以像社會主義壹樣被利用。不能籠統地說股份制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誰持有控股權。國家和集體控股具有明顯的公有性,有利於擴大公有資本的範圍,增強公有制的主體作用。黨的十五大報告也明確指出,國有經濟起主導作用,這主要體現在其控制力上。如何理解國有經濟的控制力?筆者認為,這裏所謂的控制力,是在國有大中型企業規範的公司制改革背景下的“控股”。可見,國家所有權因投資而轉化為股權,這裏的股權是“國有成分”的體現,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法律表現。將財產所有權賦予企業法人並不導致國家對企業失去控制,也不構成對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否定。事實上,在賦予企業法人所有權的同時,否定國家的投資所有權,承認國家享有股權,基本上擴大了公有資本的控制範圍,強化了公有制的主體作用。
在對上述問題有了清晰的認識之後,筆者認為,我們沒有理由不承認公司的所有權,沒有理由繼續抓住“經營權”不放,沒有理由總是把投資者的所有權放在首位。要敢於在理論上有所突破,而這個突破只能是企業法人所有權。
第三,國有企業改革和企業產權的規範化
在之前的國企改革中,我國按照“兩權分離”的思路界定了國家與企業法人的產權關系,但改革的實踐表明,兩權分離並沒有使企業成為真正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也沒有根治國有企業資產流失和效率低下的頑疾。這源於復雜的原因:壹是從立法規定上,我國立法將經營權定義為“依法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具體分解為企業享有的14項權利。這些規定看似明確,實則模糊,以至於很多學者對經營權的性質和內容提出了質疑。特別是經營權不包括收益權,卻要求企業自負盈虧,在法理上難免有點牽強。在許多學者的學術著作中,也強調經營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力。而合法經營權本身的內容只有“兩個半權”,並不能使企業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次,從改革的實踐來看,兩權分離是分不開的,形式和精神是分不開的。沒有觸及“政企分開”的格局,也沒有觸及產權和行政權力的整合。國家沒有放開企業的權力,結果是連法定的“兩權半”都無法落實。實行“兩權分離”的承包責任制,成了企業與國家討價還價的工具。企業不是自負盈虧,而是負盈虧。第三,從企業法人的本質來看,在現代企業產權制度下,所有權和經營權統壹於企業法人,形成了“企業法人所有權和企業法人管理權”的局面。所謂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不是在出資人和企業法人之間實現的,而是在公司內部實現的。它不能也不能用來界定國家與企業法人之間的產權關系。
我國明確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規範的公司制改革,使企業成為適應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但到目前為止,中國的法律法規還沒有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鋪平道路。壹個突出的表現就是立法沒有突破傳統產權模式的束縛,跳出經營權的圈子,真正建立起真正反映現實經濟現象的科學的企業產權構建模式。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顯然,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不享有其財產所有權,其他企業法人享有其財產所有權。我國《公司法》第二條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綜合來看,公司享有的法人財產權仍然不是所有權。我對這些規定有兩個疑問:第壹,為什麽中國的法人實體會因為所有制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為什麽有的人享有企業法人所有權,有的人卻沒有?我們知道,市場經濟的壹個主要要求和特征是,市場參與者不論所有制性質和資產大小,地位平等,在市場面前壹律平等。但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麽這種“平等身份觀”仍然沒有在現行立法中得到充分體現?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應該理解為什麽?這種否定企業法人所有權,依附於國家所有權的做法,暫時是否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我們來看看是否符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要求。如果立法的本意只是強調出資人的所有權,而不是突出國有股享有壹定的特權,那麽法律規定“公司中資產的所有權屬於每個出資人”似乎更為合理,否則會讓人覺得有“按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到“按所有人取得股權”的嫌疑。看來有必要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協調和完善。以上是關於國企改革和企業法人產權規範值得說明的壹個方面。
另壹個值得說明的方面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內涵並不局限於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國企改革不能只停留在產權界定上,也不能只在企業法人本身上操作。狹義的現代企業制度包括三個不同又相互聯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企業法人本身的產權制度、組織制度和管理制度;廣義的現代企業制度除了包括企業法人自身的制度外,還包括企業法人生存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可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壹項綜合性工程,不僅需要完善企業法人的內部機制,塑造真正的市場主體,還需要重視企業法人的外部建設,逐步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們說產權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和基礎,但這並不意味著產權制度擁有決定壹切的權力,更不意味著只要有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就會有現代企業制度。因此,我們壹方面要認識到確立法人所有權對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決定性意義,但同時也不能把這種決定性意義絕對化。我們不能認為建立法人所有權就能解決現代企業制度的所有問題,更不能把法人所有權等同於現代企業制度。建立法人財產權只是邁向現代企業制度的第壹步。同時,要加強企業組織制度、管理制度等內部制度建設,以及要素市場體系、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社會保障體系、經濟法規體系等外部環境建設。
還有壹點需要明確的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並不是把所有的企業都改造成規範的公司形式。傳統的企業形式和符合國家特殊需要的企業形式在壹些領域和行業有發揮優勢的潛力,應該鼓勵這類企業發展。也就是說,企業法人所有權不是構建企業產權的壹種普適模式或通用模式。這裏還需要區分壹個概念。中國所指的企業法人與某些國家和地區所指的企業法人不同。在壹些國家和地區,公司可以是股東對其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的法人,也可以是股東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法人。所以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無限責任的合夥企業和私營企業也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稱為企業法人。而我國不承認負無限責任的法人,所以企業法人的外延較小。我們所討論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只適用於這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有限責任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