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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壹個人的過程和費用

起訴壹個人的過程是:

1.準備材料:起訴前,原告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包括起訴狀和證據材料。

2.遞交起訴狀: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遞交起訴狀及相關材料。

3.等待受理:人民法院對原告起訴狀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出具立案通知書。

4.庭前準備:開庭前,原告需要做好庭前準備,包括準備相關證據、準備庭審材料等。

5.審判:審判是起訴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壹部分。原告和被告在庭審中進行了辯論,並提供了相關證據。

6.判決: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情況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通常是被告敗訴或被告勝訴。

7.判決的執行:如果判決生效,被告需要根據判決內容履行相關義務。如果被告不履行,原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起訴壹個人的費用是:

1.如屬財產案件,應按以下比例分期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部分支付2.5%;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不涉及財產的案件:

(1)離婚案件:每件上交50元-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100元-5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3.涉及勞動爭議的案件,每案支付10元(如要求確認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等。).

從上面可以看出,起訴壹個人的過程包括準備材料、遞交起訴狀、等待受理、庭前準備、審判、判決、執行判決;起訴費用根據訴訟金額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5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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