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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離婚協議,起訴能起到什麽作用?

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麽?壹般離婚協議中都有對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調整,而且往往是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此時我們認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雙方自願簽署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1

壹、《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所以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是因為這類協議與身份關系有關。

有些當事人的離婚過程是痛苦而漫長的。在反復的戲劇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兩份甚至多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根據最後壹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效力最強,除非雙方後來另有約定。

現在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民政局登記前生成的離婚協議自然具備生效條件。

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中涉及約定的,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為準;如果不涉及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且之前的離婚協議有詳細的、可操作的描述,應該說該協議是有效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如果不涉及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與之前的離婚協議有矛盾的,以最後壹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為準。

第二,離婚協議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於壹體的綜合性書面協議。

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不能受書面合同的約束,即法律不會幹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的反復變動,但壹旦當事人進行了強制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會確認離婚的事實。

但如果只是雙方書面約定共同辦理離婚手續,但壹方反悔,法律不會賦予另壹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賦予法院強制承認權。

第三,離婚協議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對子女撫養的意見,與人身關系的表述密切相關。既然離婚沒有達成,關於財產和子女的約定自然沒有生效。

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根據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和心理狀態作出的。

當然,離婚協議雖未生效,但壹旦簽訂了離婚協議,其內容往往會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參考。

所以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效力。

4.離婚協議有欺詐、脅迫行為的,離婚協議無效。

即使是離婚後的財產分割,但只要是在1年內,壹方都有權要求重新分割。

同時,也有人認為明顯不公平的存在可以重新確認。

但離婚協議中未涉及的債權債務可以重新確認。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麽?2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於壹般民事合同、協議的效力,有其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顯然,處理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應當適用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而不是合同法的相關精神。

以上兩種觀點基於同壹個理論基礎,即以合同法相關原則的精神處理婚姻糾紛。

2.離婚協議應該是無效協議或者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滿足時,協議生效,反之亦然。

以協議離婚為目的簽訂離婚協議,應當是有條件、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條件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附加的條件是同意離婚,附加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只有在這兩種情況符合的情況下才會生效。

當然,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像壹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那樣,將附帶的條件、期限等表述清楚,但無論如何表述,離婚協議都要體現這種精神。

因此,在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和期限明顯未達到,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和客觀上都有壹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符合三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義就是真理;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同時要求不能有無效或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

作為協議,首先要在平等主體之間簽訂,其次要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再次是協議的內容要公平。

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和情況下形成的:有的是在欺騙或脅迫下簽訂的;有的是賭氣簽的,避免矛盾;有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等其他非法目的而簽的;有的甚至準備假離婚?這種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顯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為以上所有可能的情況,所以特別容易出現。比如壹方賭氣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名,若幹年後就會逐漸冷卻,引發訴訟。這樣的離婚協議可以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嗎?顯然不是。

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否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並不容易,因為協議雙方是夫妻。與總協議的當事人相比,他們隨意、粗心地簽署了協議。即使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事後也很難證明該協議是違背雙方或壹方的真實意思而簽訂的。因此,簡單地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的,也是不嚴肅的。

另壹方面,從合同當事人的角度來看,表面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但實際上往往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在每壹個家庭中,夫妻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很容易出現明顯不公平的協議條款。

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其立法意圖是盡可能維持家庭的團結。

第二,為了防止當事人情緒激動,貿然訂婚。

顯然,立法機關也清楚地意識到處理夫妻矛盾糾紛的特殊性。

4.從離婚協議簽訂後對不履行引起的糾紛的處理來看,更能說明其效力的存在。

離婚協議簽訂後未履行的,仍將是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不是壹般的合同糾紛。否則,壹方起訴時只能要求另壹方履行協議,而不能作為復雜的婚姻案件處理。

可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未能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引起訴訟,說明雙方未能履行已簽訂的離婚協議,應視為雙方反悔。

同時也說明協議的目的達不到,協議可以終止。

如何寫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3

離婚協議書除載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結婚證號等雙方基本信息外,還應當載明:

1,雙方同意離婚;

2、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及撫養費的負擔和支付;

3.財產處置,包括家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負擔;

4.其他事項,如住房問題、對壹方配偶生活困難的經濟援助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內容。

因為女性普遍法律知識有限,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如何保護好自己。同時,由於女性離婚時往往過於傷心難過,在達成離婚協議時往往情緒激動,容易造成事後後悔。

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離婚後後悔或再次發生糾紛,建議女性在達成離婚協議前咨詢相關專業人士,或請律師代為與男方協商,或請律師調解,雙方發生糾紛時請律師解釋相關法律規定,然後雙方提出自己的意見,再在律師的幫助下達成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只有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或者法院判決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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