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必要性
1.1有利於規範業主行為。
我國建築市場存在的許多問題都與業主的不規範行為有關。雖然建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采取了各種措施整頓建築市場,但主導建築市場的業主大多不屬於建築行業,導致建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管理不力。業主的不規範行為長期得不到糾正,對我國建築行業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惡意壓價、要求承包商出資建設、拖欠工程款嚴重、以不正當手段控制招標為單位或個人謀取私利。
(1)業主正常壓價無可厚非,這也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但長期以來,中國建築市場大部分工程項目的降價幅度都在10%以上,很多項目甚至達到了20%~30%。在壹些項目中,投標價格只能達到甚至達不到國家預算定額的直接費用,而且沒有管理費和稅收,更不用說利潤。
(2)要求承包商出資建設,拖欠工程款,本質上是壹個問題。有的業主,因為資金不落實,或者為了轉嫁投資風險,在招投標時明確規定不給工程預付款,規定施工到壹定位置後支付進度款,有的甚至規定主體工程封頂。部分業主因資金不落實或為了進壹步榨取承包企業,惡意拖欠工程款。業主為了拖欠承包商工程款,也是使出各種手段,有的不按時審核批準施工圖預算;有的不按時計量已完成的工程;有的不按時審核決算;有的不僅審核預算,還測算完成工程量,甚至審核竣工決算,就是不付款。規範建築市場,僅僅規範承包商的行為是不夠的,業主的行為也必須規範。在盡快推行工程合同擔保制度的同時,還要積極推行業主責任擔保制度,這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可以繞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管理不利的問題。
1.2有利於保證合同履行。
建築產品投資多,體量大,使用壽命長。無論是在住宅、工廠、商店、道路、橋梁、碼頭、車站等。,質量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近年來,各地頻頻發生工程質量事故,而造成這些問題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承包商履約意識淡薄,心存僥幸,試圖通過偷工減料等投機手段非法獲利。如果盡快實行工程擔保制度,這些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工程擔保是世界上最常見的工程合同擔保制度。工程合同擔保制度無論是高保額的有條件擔保還是低保額的無條件擔保,對保證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能力都起著重要的作用。因為,壹方面,擔保人在為承包商提供擔保之前,必須對承包商的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另壹方面,擔保人是專門從事工程擔保業務的,在這方面比壹家承包商有明顯的優勢。此外,它與承包商有直接連帶責任,其評估結果壹般非常可靠。在履行過程中,保證人應隨時掌握信息。如果發現承包商有不履行的跡象,應首先調查承包商不履行的原因,並幫助發現和提供有效措施,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如果承包商不能繼續履行合同,需要賠償業主的損失,或者由擔保人接手工程,引入新的承包商繼續履行合同。因此,保證合同履約是實施工程擔保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既能防止工程質量問題的發生,又能有效解決延誤工期的問題。
1.3有利於制止無序競爭。
中國建築市場多年來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歸根結底是建築市場無序競爭造成的。在完善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的準則是優勝劣汰,而我國的市場建設機制並不完善,所有競爭的準則和結果都被嚴重扭曲,往往不是優勝劣汰而是適者生存。資質等級高的大中型骨幹企業在競爭中往往被資質等級低的小企業打敗,這種競爭的結果必然是豆腐渣工程。據調查,歷年來頻繁曝光的建築、橋梁坍塌事故,幾乎沒有壹起是由資質較高的大中型骨幹企業承擔的。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國有關行政部門多年來進行了許多艱苦的努力,但始終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現在看來,最好的辦法就是盡快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因為擔保人絕不會輕易為沒有經濟實力、技術實力、履約能力不足的承包商提供擔保;在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市場條件下,得不到擔保的承包商是無法承包工程的。這種用市場機制解決市場問題的方法,肯定會比用行政手段解決更有效。這樣既能有效制止無序競爭,又能更好地引導不同資質等級的大中小企業面對市場不同類型項目的需求進行合理分工與合作。
1.4有利於消除建設腐敗。
至於業主為了單位或個人的私利,采取不正當手段控制招投標,是對建築市場的嚴重幹擾和破壞,與腐敗互為因果,直接導致豆腐渣工程。有關數據顯示,近年來查處的經濟案件中,40%以上涉及工程建設,幾乎所有重大腐敗案件都與工程建設有關。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把豆腐渣工程擋在建築市場之外,有利於消除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現象。據調查,世界發達國家最初對公共項目實行強制擔保,主要是為了遏制腐敗的滋生。
1.5有利於與國際市場接軌。
在世界範圍內,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工程擔保制度作為壹種規避履約風險的信用工具在工程建設承包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隨著中國加入WTO,建築市場必須向國際承包商開放,中國建築承包商有必要進入國際市場。如果我國不盡快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制度,與國際市場接軌,既不能滿足國外承包商進入國內建築市場的需要,也不能滿足國內建築承包商適應國際市場的要求,由此帶來的履約風險損失將無法估量。
2我國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前提條件
2.1制定專業法律法規
中國已經具備了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法律基礎,中國已經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但在擔保法中,擔保是壹種普遍的擔保,需要制定壹些法律法規來規範強制工程擔保的範圍,規範工程擔保的品種和方式,限制工程擔保的主體資格。凡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共投資或項目,均應納入強制性項目擔保範圍。既要實行業主責任擔保,又要實行工程合同擔保。擔保方式可以是高保額的有條件擔保,也可以是低保額的無條件擔保等。在國家沒有制定統壹的專業法規之前,各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的專業法規。
2.2培育專業擔保公司
工程擔保的實施不僅需要制度化,還需要專業化,必須有專業的工程擔保承包商,即專業的工程擔保公司。工程擔保的國際承包商主要是專業擔保公司,我國也應重點培育這類專業工程擔保公司。專業的工程擔保公司不僅要有賠償能力,還要有索賠能力;不僅要有資金實力,還要有技術和管理、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項目成本管理等方面的實力。,以及高超的公關溝通能力和核保風險評估能力。根據我國國情,起步階段可以放寬對資金數額的要求,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鼓勵民間投資,但對從業人員數量和職業資格水平的要求必須更高、更嚴。銀行仍然可以從事工程擔保,但這種業務必須與信貸分開,全面履行工程擔保的各項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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