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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怎麽寫才有法律效益?

以下是壹個示例

私人貸款合同

承包人(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以下簡稱乙方)就貸款事宜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1.甲方願意借給乙方人民幣(大寫),甲方將在簽訂本協議時同時支付給乙方,無需任何其他證明。

二、貸款期限為年,自始至終。

三。利息(月利息),乙方應於每月日支付給甲方,不得拖欠。

4.逾期不還的,乙方除支付利息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乘以利率。

動詞 (verb的縮寫)甲方可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自由轉讓給他人,乙方不得反對。

不及物動詞為保證本合同的履行,乙方還款保證人願意與乙方連帶歸還貸款本息。

甲方:

乙方:

聯合擔保人:

-我是分界線。

順便貼出欠條陷阱,供參考。

妳對借陷阱了解多少?

借據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書面貸款憑證。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用過借條。但是,朋友們知不知道,白條也會被貪財的別有用心的人作為騙錢的手段,從而讓妳遭受救濟損失。以下是筆者在辦案過程中總結的常見借條陷阱類型:

第壹,是借條,不是票據。

案例:王向張借款10000元。當張某讓王某寫借條時,王某稱自己到外面找紙筆寫借條,離開了現場,很快就回來了。他把借條給了張某,張某看借條金額無誤,就給了王。後張索要錢財,王拒不接受。張某無奈起訴至法院,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對筆跡進行鑒定,確認借條並非王所寫。因此,法院駁回了張的訴訟請求。該案在張向檢察院提出抗訴後,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由公安機關偵查。經查,王承認借條是真的,借條是別人模仿自己的筆跡寫的。

第二,使用歧義。

案例1:李向吳某借款5萬元,並為吳某出具借條。兩個月後,李某歸還5000元,於是要求吳某撕毀原借條,他為吳某出具了新借條:“李某向吳某借款5萬元,現尚欠5000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還”,也可以理解為“還欠”。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相關規定,無法舉出其他證據證明李仍欠其45000元,其權利不受保護。

案例二: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並向王某出具借條:“張某借現金3000元,2002年8月17日”。後王以借款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借條確認王某借款3000元,要求王某返還現金3000元。後經證實,張某在寫借條時,故意在“借”字後面的空白處,將借款人的名字寫在現金3000元之後,造成借條模糊不清,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第三,用“收”代替“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並為孫某出具收條:“收條,今收到孫某借款7000元”。孫向法院起訴後,李在答辯中稱,孫的收據欠他7000元。因為孫給他寫了借條,他就給孫寫了收條。同樣,“收條,今天收了某某元。”

第四,財產不分。

案例:鄭送給錢壹批麻油,並在借據上寫道:今欠壹批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金”換元的做法,讓價值差了10多倍。

5.從書上借。

案例:丁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寫借條。丁看借款金額無誤,就在借條上簽了字。後周以丁簽字的欠條起訴要求返還借款120000元。丁想爭辯卻無話可說。後來發現周在12000後面留了適當的空白,在丁的簽名後面加了“0”。

六、兩用借條。

案例:劉向借款18000元。出具收條:“借現金18000元,劉”。劉退錢後,以欠條丟失為由為劉開具了收條。第三人徐訴請劉返還借款18000元。

七、寫紙條不寫利息。

案例:李與孫協商借款10000元,約定利率為年利率2%。李在借條上寫道:今借孫現金10000元。孫考慮到雙方是熟人,沒有堅持在借條上寫利息。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為由起訴要求償還本息。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據《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的利息訴訟請求。

以上是幾種常見的寫借條的詐騙方法,還有兩個關於借錢和材料的問題需要朋友們註意。第壹,借錢的時候如果知道對方會被用於非法活動,就不要借給對方。根據中國法律,該貸款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對方不還錢,是無法通過訴訟來保護的。第二,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應當在還款期限屆滿後兩年內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將失去勝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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