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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債權的法律要件分析

摘要:侵害債權必須由第三人實施,且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合同債務無法履行。如毀損標的物、引誘或威脅債務人故意違約等。如果第三人的行為使債務人不能履行,但合法,則不構成侵害債權。

關鍵詞:債權侵權構成要件

所謂債權侵害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只有滿足壹定的條件才應當承擔責任,這些條件就是債權侵害的構成要件。我國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應嚴格規定。在這個問題上,理論界眾說紛紜。壹種是三要件說,即侵害債權應具備:(1)侵害人限於第三人;(2)第三人的過錯是故意的;(3)損害債權的結果。壹種是四要件說,在三要件說的基礎上增加了壹個要件,即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上觀點都是必要的。

縱觀世界各國的立法、判例和學說,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範圍都有嚴格的規定。為了達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的目的,筆者認為侵害債權應當適用壹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但基於侵害債權的特殊性和我國的基本國情,還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第壹,侵權人是債權關系以外的第三人。

這裏的“第三人”既不是債務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訴訟法律關系中的第三人,而是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與債權債務無關。合同關系中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當作為第三人排除在債權侵害之外。作為債權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債務人的幫助人,超越代理人委托的授權範圍實施債權侵害。因為與委托人的委托無關,屬於自己的行為,構成債權侵權。代理人或者幫助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誌行事,或者代理人或者幫助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行事,侵害債權的,代理人或者幫助人的行為不構成債權侵害。另外,理論上壹般認為行為人必須是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即債務人本身不能是侵害債權的行為人。但在債務人占多數的情況下,當其中壹個債務人違約可能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侵害也成立。

第二,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有四種: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就壹般侵權行為而言,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都不影響其侵權行為的成立。侵害債權是壹種特殊的侵權行為。需要強調的是,這裏的“過失”不能是過失造成的,必須是故意。在債權侵權制度中,根據其構成要件,為維護正常的社會交易秩序,應對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必要規定主觀故意為債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故意是指侵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的債權,但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的發生。他違法行為的目的是阻礙債權的實現。以故意為重要要件,以壹定的技術規範限制侵害債權制度的適用範圍,是考慮到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利,不客觀公示,不能為壹般公眾所知,維護市場競爭。

這種故意必須存在於侵權行為結束之前,即第三人在行為開始時就具有希望或者放任債權損害發生的心態。第三人在開始時不知道債權的存在和行為的後果,但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知道債權的存在和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第三人繼續實施該行為的,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仍可構成侵害債權責任。行為結束後明知其行為妨礙他人債權實現的,不構成債權侵害。如果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目的只是為了侵害債務人的人身或者造成合同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並且第三人不知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或者雖知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但沒有侵害債權的故意,那麽第三人只對債務人承擔侵權責任,不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樣可以防止侵害債權範圍的無限擴大。侵害債權的認定在過錯方面應該非常嚴格,只有在加害人是故意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況不作為侵害債權處理。

三、侵權人的行為必須已經造成損害的事實。

損害事實的存在是侵權賠償的前提,侵害債權也不例外。侵權人只應在造成損害事實的前提下承擔民事責任。債權被侵害主要是指由於第三人的侵害,致使債權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或者債務人遲延履行。這種實際物質財富的損失,可以用具體的錢數來計算,這是壹種實際損失。想象的、虛構的、無法證明的或者無法以具體金額計算的,不構成財產損害。侵害債權造成的財產損失主要是債權人的預期利益,但侵害債權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也不容忽視。在壹次債權侵害中,最主要的是預期財產利益的間接損失,表現為預期財產權利,是可得利益,也可能造成單純的直接財產損失,如借款、定金合同債權,其內容是到期收回全部財產。第三人損害財產,會造成債權人的直接財產損失,同時也可能造成間接財產損失。

侵害債權的事實主要包括:債務人已合法有效地向第三人清償債務,致使債務消滅;由於第三人的行為,債務人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由於第三人的行為,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難度加大。這裏的債權侵害事實僅指財產損失和財產利益,不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第三人侵害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的人身權,造成人身損害或者精神損害的,雖然也造成了債權損害的後果,但不能說侵害債權也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而只是產生了兩種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債權的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或者人身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人侵害了債權。比如,第三人雖有誘導債務人違約的行為,或故意試圖損害標的物,但結果並未發生,因債權人的合同債權並未因其行為而受到影響,故不能構成對債權的侵害。只有第三人實施了使債權事實上無法實現的行為,或者雖能實現但難以實現或者成本增加,才能構成侵害債權。

四、第三人必須是合法的債權。

合法債權的存在是債權侵權責任的基礎。非法債權不受法律保護,不適用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但是合同可撤銷時,是否可以存在第三人侵害債權?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行使撤銷權使有效的意思表示無效的合同。筆者認為,該合同在被撤銷前仍然有效,因此第三人對該類合同的侵害也構成對債權的侵害;合同被撤銷時,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所以不存在侵害債權的問題。這裏的另壹個問題是,是否只有已經生效的合同才受到這種保護?我們認為,只要合同已經成立,也就是說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和已經生效的合同也受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保護。

五、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違法的。

侵害債權的行為必須是第三人實施了侵害行為,且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合同債務無法履行。如毀損標的物、引誘或威脅債務人故意違約等。如果第三人的行為使債務人不能履行,但合法,則不構成侵害債權。侵害債權的違法性表現為違反《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作為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權利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債權。例如,不是債權人的人作為債權的準占有人接受債務人的給付消滅債權,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免除主債務人的主債務,第三人與債務人合謀阻礙債權的實現,第三人決定向債權人交付標的物故意消滅或消滅債權,第三人作為債務人的履行人將被監禁,致使履行合同的債權人遭受損失。通過勸說、引誘和欺騙,誘使債務人違約。

六、侵權人的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只有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能構成民事責任。在因果關系中,侵權人造成債權損害的行為是因,債權損害是結果。由於因果關系的存在對於確定民事主體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和賠償範圍至關重要,因此在分析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應當結合當時的具體事實和社會條件,科學揭示因果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系。

參考資料:

[1]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版。

[2]史尚寬:《論債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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