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護範圍,明確界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對於提高人民法院審理侵權糾紛案件的質量和水平,促使其更好地開展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侵權責任法》第壹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懲治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這說明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除民事權益以外的其他權益,如違約責任等,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民事權益具體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鄧”應當是公開的,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權益,其他民事權益也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如死者的名譽權、胎兒的人格利益等。由於民事權益種類繁多,立法中很難壹壹列舉,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民事權益會不斷出現。因此,《侵權責任法》沒有也不可能明確列舉所有的民事權益,但並不意味著這些民事權益不受《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因此,法律未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也應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因此,我們應當把握民事權益的範圍,既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合法利益,即權益既包括有名的權利,也包括無名的利益,都受《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現代侵權法保護的其他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類:1。姓名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姓名權。”可見,我國法律是保護民事主體姓名權的。《侵權責任法》雖然沒有明確列舉姓名權,但它應該屬於壹種“平等”的人身權益,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2.死者的人格利益和胎兒的利益。在民法上,生者可能享有人格權,自然人死亡後,其權利能力喪失,不可能再享有民事權利。但是,自然人死亡後,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和死者近親屬的個人利益,法律仍然需要保護死者生前的個人利益。此時,死者的名譽、姓名、肖像不再體現為壹種權利,而是壹種法益。同樣,胎兒的人權和利益也應該得到保護。比如侵害母親的健康權導致胎兒受到損害,胎兒出生後有權要求賠償。3.附身。按照我國的通說,占有是事實。從現實生活來看,雖然許多占有狀態尚未形成權利,但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法律有必要保護這些占有狀態。如果發現遺失物、漂流物,按照法律規定,占有人應當及時返還失主或者上繳國家,但不能據為己有,占有人也不能因占有而取得占有,長期占有這些東西。而且占有壹旦形成,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上述占有人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通過暴力手段從占有人手中奪取他的占有物,那麽社會經濟秩序就會受到嚴重破壞,法律秩序就會消失。4.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屬於專利權以外的合法利益。行為人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5.純經濟損失。所謂“純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沒有侵犯被害人的權利,但給被害人造成了除人身傷害和有形財產損害以外的經濟損失。純經濟損失是金錢利益的損失,不涉及精神損害。損失可以用金額來量化,但由於其範圍的不確定性和損失計算的不確定性,應盡可能限定保障範圍。根據發生形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壹是間接損害,即行為人同時對第三人造成了經濟損害。二是使用價值的喪失。三是虛假表示造成的損害,等等。觀察各國的立法和判例,可以發現壹個* * *規範壹致的趨勢,即只有在故意的情況下,或者是故意違背善良風俗的情況下,純財產利益的侵害才應該成立。這樣做的理由不是處罰,而是鑒於行為人知道該做什麽,責任範圍是可以預見的,所以不應免除其賠償責任。6.債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合同債權也是壹種民事權益,但原則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侵權合同法》第二條第壹款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規定不涉及合同債權,所以債權不受侵權責任法調整,而是受合同法調整。第三人侵害債權是否受本法調整,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應該屬於侵權責任的範圍。該條第二款列舉了壹些民事權益,最後用了“人身和財產權益對等”,可以涵蓋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問題。壹方面,法律上應當否定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因第三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應當予以救濟。而合同法領域的第三人侵害債權問題,由於受債的相對性原則的約束,不能用合同責任來調整。另壹方面,由於債權的公示不到位,債權人的權利往往沒有受到直接的損害。如果所有侵害債權的行為都成立,行為人就容易受到指責,社會經濟活動和競爭秩序就難以維護。基於上述兩個原因,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應包括:第三人實施了侵害,被侵害的債權是合法的,行為人是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的行為違反法律,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權損害,第三人有故意侵害債權的行為,第三人的侵害與債權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租賃或借用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賠償。業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在被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已報案的,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而未報案的,不應當認定車輛“被盜”。理由如下:第壹,從字面上看,“盜竊”是壹個法律術語,應該由專門機構認定,與“丟失”不同。第二,機動車是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其取得和轉讓必須依法登記。被告所有車輛丟失後,應當預料到丟失的機動車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車主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其行為允許了損害後果的可能。而且小偷、強盜、搶匪逍遙法外,被害人無法辨認“加害人”,使得被害人的權益無法得到相應的救濟,顯然對被害人是不公平的。因此,車輛丟失後,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並經公安機關確認備案,符合國家關於機動車管理制度的規定。車主未向公安機關報失車輛的,不符合《侵權責任法》中“盜竊、搶奪、搶奪機動車”的概念,不存在免責事由。他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在賠償範圍內向小偷追償。掛靠車輛致人損害的,掛靠單位和掛靠車輛所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無論是否收取管理費、是否存在過錯,責任範圍都是全部責任,而不是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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