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所屬的西寧市(不含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格爾木市、德令哈市、茫崖行政區、冷湖行政區、大柴旦行政區直接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力爭到本世紀末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或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二)西寧市所屬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平安縣、樂都縣、湟中縣、湟源縣、互助土族自治縣、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海南藏族自治州所屬的貴德縣,海北藏族自治州所屬的海晏縣、門源回族自治縣,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所屬的烏蘭縣、藍嬌縣、格爾木、德令哈郊區實施初等義務教育,力爭到本世紀末普及初等義務教育。
(3)海南藏族自治州所屬化隆回族自治縣、循化撒拉族自治縣、* *縣、貴南縣、同德縣,海北藏族自治州所屬剛察縣、祁連縣,黃南藏族自治州所屬尖紮縣、同仁縣實施初等義務教育,力爭2010年普及初等義務教育。
(四)黃南藏族自治州所屬的澤庫縣、河南蒙古族自治縣,海南藏族自治州所屬的興海縣、天峻縣,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所屬的瑪沁縣、達日縣、甘德縣、班瑪縣、瑪多縣、久治縣,玉樹藏族自治州所屬的玉樹縣、囊謙縣、稱多縣、曲麻萊縣、雜多縣、治多縣,力爭兩年內實施三至四年義務教育。第五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都應當入學接受壹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在學校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居住在邊遠山區和純牧業區的兒童,最遲不得超過九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或者免予就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六條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教育子女或者被監護人的義務,必須保證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照規定的年齡入學,不得輟學。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用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壹規劃,合理設置小學和初中(含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下同),方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積極創造條件,發展弱智、盲、聾等殘疾兒童、少年的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
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包括寺院)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管理下興辦學校。鼓勵各類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第八條城鄉小學、初中的設立、合並、遷移和關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省轄市的初級中學,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市轄區的小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縣(市)以下的中心小學和初級中學,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村小學和簡易小學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五)城鄉小學不準附設初中班。第九條學校有義務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動員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完成規定年限的教育。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地區、本學校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小學、初中應當接收有殘疾但不妨礙其正常學習的兒童、少年。
學校應當嚴格學籍管理,不得強制學生退學或轉學。第十條學校必須加強對學生的德育教育,嚴格執行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改革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合格的畢業生。
學校應積極推廣和使用普通話,普通話是中國通用的語言。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應當堅持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和全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沒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直接使用全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輔助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