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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救災制度的具體法律措施

以下分述:免是指在災害發生時,免除貨幣和糧食的稅收。這是清朝救災的壹項重要措施。

清朝實行災荒較早,早在順治二年,就免除了直隸霸州等八縣的水災。但免額壹開始並不定制,直到順治十年才把總額分成十分,按田地的災分程度遞減。之後清朝皇帝陸續加大了救災的比例。康乾時期,全國各地的錢糧,往往都是免的。若壹般豁免當年發生災害,各縣市可延至下壹年度彌補豁免。

免的具體做法是,每當錢糧免的時候,各州縣都會搞清楚應該免的數額,指望開出票據,提交藩司核實,再寄回經營戶征收,仍然根據票據大開告示,以示說明。為了保證災荒的正常實施,在實施免役的過程中,對官員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懲罰。如災區錢糧未免,但今年錢糧已收,則應“準流到明年年底”,官員上當隱瞞,則“按盜錢糧法”;準予免稅的,應按戶打印免稅證明並繳納。如果官員在豁免後拒絕給予豁免,或給予不實,則視為“違背宗旨,數贓俱獲”;康熙六年,還詳細制定了五條懲戒條例。凡觸犯法律者,“各縣縣官皆有違宗旨,欺行霸市之罪”。老板查不出來,就降職叫。老板不改正,就“以案說法”;此外,還有工資、辭退等處罰。免役是清代最重要、最常見的救災措施之壹。

與災難相關的措施是推遲征稅。延期征收是在輕微受災地區延期征收申請金額。壹般來說,受災5%以上的縣,成熟畝的錢糧征用是允許延期的,也就是延期到下壹年。雖然延期和免除有著本質上的不同,但在災難發生時延期總是可以稍微緩解壹下民力,也起到了事實上的救災作用。救濟是指用金錢和食物免費救濟災民。

《荒政全法》的作者董璇說:“荒政有三種:荒政、荒政、荒政,名稱不同,用途不同。”明代林熙元說:“救荒有三法:極貧者助米,次貧者助錢,略貧者助貸。”雖然他的說辭略有不同,但給最貧窮的人救濟是壹致的。

清代的救災物資主要是米粒。如果米粒不夠,妳可以把米和銀都給他們,或者用米換銀。救濟的主要形式有正常救濟、大型救濟、展覽救濟、采摘救濟、烹飪救濟和工作救濟。救濟是對當地遭遇水旱災害的民眾,不論災情評分,不論貧困人數,即壹月救濟,也稱緊急救濟或壹般救濟。大救濟是給10%受災的人。特困4月份以救濟補,二貧3月份以救濟補。如果當地連年受災,或者災情異常,特困必須補救濟五六個月到七八個月,二貧補救濟三四個月到五六個月。救濟完成後,災民生活仍有困難,或災民無力支持下壹年度,可臨時要求追加救濟壹至三個月。救濟是救濟對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靈活選擇的緊急救濟措施。

另壹種救濟方式是煮飯救濟,也叫粥救濟,就是把粥分給災民。清代以設廠煮賑為主,並規定粥供簽,男女分酒吧,加強粥廠秩序,消除長期以來饑民爭食之弊。在清朝,粥主要是給移民災民,包括本地災民。據說從雍正十壹年開始,蘇州城每年壹月都要做飯,壹直到年底。清代以廣泛救濟為主,輔以炊事救濟,為更多災民提供了即食條件。另外,以工代賑也是清朝經常實行的壹種救濟方式,即在災年,政府設立項目,把災民養起來做工,每天給他們錢。由於清代的以工代賑多為農田水利工程,以工代賑具有生產自救的性質。以工代賑不僅可以挽救災民的饑荒,還可以利用民間的力量興辦工程,可以說是最積極的救災措施。

作為中國古代救濟發展的鼎盛時期,除了上面提到的官方救濟,清代還有民間救濟。官方救濟也叫官方救濟,民間救濟是慈善救濟或社區救濟。所謂民間救濟,是指民眾自己設立機構,自己向災民發放救濟物資的方式。當然,這種民間救濟因為不受官方控制,所以脫離了清朝的法律,這裏就不細說了。調粟就是通過糧食調撥來救濟災民。

清代調粟有兩種方式:遷粟為民和遷粟為民。他們之間的區別是國家是否有足夠的糧食儲備和運輸能力來分配救災糧食。清代中前期,由於政治穩定,經濟繁榮,交通發達,各省糧食儲備相對充足。所以小米調整以遷粟於民為主,很少采用安置小米的方法。即使是偶爾為之,外出覓食的人也被要求“只要預計到這裏的小麥豐收,就立即返回家鄉”,事後立即停止。嘉慶年間,由於日益嚴重的人口壓力和饑荒,逐漸放寬了對移民的限制,主要允許直隸、山西、陜西、甘肅等地的災民搬回家吃飯。就清代遷粟於民的方式而言,具體操作方法有:壹是截糧,即從相關省份截取相當數量的稻谷(糧食)發放災區糧;第二種是采購,即命令災區周邊省份購買大米來運輸災區的農作物;第三是運輸,即政府會安排把統倉的大米降價運到災區,或者從外省調大米來救濟災區。從上面可以看出,清代對小米的調劑主要是用於平整作物,即穩定糧價,以免因災帶動糧價上漲,同時也緩解了災後缺糧的現象。因此,這壹措施不僅將惠及仍有剩余能力的人,也將惠及領取救濟金購買糧食生活的極端貧困和次貧困人口。總之,從制度和理論上來說,清代對粟的調整不僅是基於迫在眉睫的災荒,更是基於事先各省的儲糧情況。既有省內合作,也有跨省運輸,這是壹個巨大的數額和廣泛的經濟利益。借貸就是國家把錢、糧食等東西借給災民,秋天還。

這是對仍能維持生計但無法生育的災民的救災措施。根據戶部條例(84卷)和嘉慶同治四年《清例》(222卷)的規定,具體來說,貸款對象有三種:壹是受災的貧民;二是救助後生命力尚未完全恢復的災民;三是青黃不接時缺少種子和口糧的災民。在清朝,有貸款購買口糧、種子和牛。借貸的錢糧來源有:壹是正規倉和社倉;第二是把飯掐斷;三是發放銀行貸款。比如60年,康熙向直隸災民借米送水,同年又從國庫中借出20.2萬元給陜西、甘肅的災民。州縣官借米糧時,必須指名道姓,秋收後逐戶償還。如果小官吏欺騙、冒名頂替,導致無法追回,根據《大清法典》嘉慶舉例(卷222),小官吏應依法懲處,所欠金額由州縣官吏追回,並論過失犯罪。如果這個措施真的實施,應該說對恢復生產,促進災民自救會起到很大的作用。蟲害控制主要是指消滅蝗蟲。

清代蝗災嚴重,所以很重視捕蝗。康熙為此撰寫了《捕蝗論》,論述了蝗蟲的生長規律和捕蝗方法,地方官員也總結了很多捕蝗經驗。據同治四年《戶部條令》(卷八十四)所載《捕蝗治蝗條例》規定,省內湖泊、河流附近低窪地帶,應防止蝗蟲化生。總督要嚴格控制下屬,每年二三月早有防範,盡力搜刮。種子壹發芽,即派出更多的軍公仆及時捕捉,或挖種子,或在水盡草枯時放火燒。據實,各縣各縣都報告省長打過。如果故意違反,不早抓,讓蟲子飛了,壹旦被發現,又要受到懲罰。如果有飛蝗,就要調動大量人力組織起來,精心作戰。在清朝,沒有抓到蝗蟲的官員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據嘉慶《清例》(卷八十八)記載,州縣官員若遇蝗災,不會親自前往盡力捕捉,而是借口是鄰國飛來的,將責任者革職。管道政府不趕緊逮捕,就降三級,留任;使臣未能成行,匆匆逮捕,降級二等待之;巡撫不嚴加緝捕不能探視,會被降職留任。如果緝捕官不盡力緝捕,以致形成羽翼,危害莊稼,就應該撤職查辦。如果各級地方官員沒有報告蝗災,他們應該被撤職或降職留任。這種蟲害控制措施在防止蟲害、保護農業和提高抗災能力方面帶來了壹定的效果。安吉指的是安置在災難中流亡的災民。

由於災民流亡在外,田地荒蕪,影響了國家稅收,如果不能妥善安置難民,很容易引發事端。因此,和以前的政權壹樣,清政府非常重視對流民的征集。清朝的保安措施主要是收養難民,遣送回國。當地發生災害時,政府派人傳話給總督,命令各縣妥善收容安置外來難民,給他們食物和粥,搭建棚子居住;同時,還建議富裕家庭根據自己的能力采取體恤救助,並根據救助程度給予紅旗甚至頂帶獎勵,以示鼓勵。此外,為保證春耕生產,開春後,被收養的外國難民資金會被送回母國,即政府根據災民人口規模給他們壹筆餐費,送回母國。理論上,這種對境外災民的救濟措施可以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災民返鄉恢復生產。清代的撫恤措施有很多種。據嘉慶《清禮例》記載,清代出現了照顧孤兒、撫養幼孤、留貧、孝順、照顧官員、照顧犯人、救助洋人、賑災等幾種撫恤金,但與賑災有關的撫恤金主要是為了減輕地震、海嘯、山洪等壹些突發性災害造成的損害而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安置災民,使他們盡快康復,以便從事正常生產。

嘉慶《清代禮例》(卷217)規定:“凡受災害影響,房屋倒塌無力修復,房屋實際饑寒者,應給予適當救濟和安置。遇有冰雹、颶風等災害時,如有極貧者,亦準壹案救濟。”但不同省份的倒塌房屋修復費數額和被淹人員的養老基金數額,壹開始並不固定,每個省份都不壹樣。乾隆四十壹年,制定各省養老金標準。按照住建部的規定(84卷),壹般情況下,修復倒塌房屋的費用,瓦房每間壹兩百零五元左右,茅草房每間八元,被淹人口每大口壹兩元左右,小口減半。至於地震倒塌的房屋和遇難的人,會相應給予修復費和養老基金。可以說,這些養老措施,如果認真執行,將對災區災民的重建和成長起到壹定的應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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