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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制定的壹部單獨的民法典叫什麽?

清末制定的壹部單獨的國家法典草案,叫做《大清民法草案》。

參考:

《清代民法草案》是中國第壹部民法典草案,對後來的民法立法有壹定影響。該草案是由沈家本、吳和余主持的修改後的法律博物館起草的。從1907開始,壹方面聘請日本法學家松岡義正等外國法律專家參與起草工作;另壹方面,又派員到全國各省調查民間習慣。

主要內容

《大清民法草案》條款分為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部分,共1569條。其中,總則、債權和財產權是由松岡正義等人模仿德國和日本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起草的,吸收了大量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的理論、制度和原則。《親屬》和《繼承》這兩本書是由修律館和禮學院起草的。他們的制度和作風封建色彩濃厚,保留了大量封建法律精神,仍然沒有超出“以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格局。

它在《大清民法草案》中得以完成。。(與基本信息模塊中的完成時間有沖突。辛亥革命的爆發時間是1十月,所以這篇稿子的完成時間應該是1911八月)。辛亥革命爆發,清朝的腐敗統治迅速瓦解。所以這個民法草案還沒有正式頒布實施。

《大清民法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采用各國普遍使用的民法原則;(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學理論為指導。(3)充分考慮中國的具體國情和風俗習慣,確定最適合中國風俗習慣、符合社會演進需要的規則。

分析和評估

民法草案的前三部分主要是基於現有的成文法和各國最新的法學理論,後兩部分則是基於中國的傳統倫理和民間習俗。這對民法草案的內容產生了重要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民法的前三部分主要是“模範權力”。在起草人松岡正芳的影響下,民法的前三部分以日本、德國、瑞士民法典為基礎,體例結構取自德國民法典。總則部分采用了私有財產所有權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失損害賠償等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債權編中規定了債權的客體、效力、轉讓、承認和消滅,各種形式債務的意義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物權編中,主要規定了各種物權形式的法律保護和物權使用的內容。這些內容主要是基於西方國家通行的民法理論和原則,沒有考慮到中國的舊習,從而表現出明顯的資產階級民法特征。

民法後兩部分是“重在堅守國粹”。根據民法草案的起草原則,凡是與親屬關系、血緣關系有關的財產關系,主要以中國傳統為依據。立法者特別提出,這兩部書主要參考現行法律、倫理道德,雖然也采用了壹些資產階級的法律條文,但更註重吸收中國的傳統倫理道德和民間習俗。第四部分“親屬”規定了親屬關系的類型和範圍、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監護以及親屬之間的贍養。這個系列體現了強烈的面向家庭的特點,決定了父母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第五部分“繼承”規定了自然繼承的範圍和順序,遺囑繼承的方式和效力,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利益的法律保護。這個系列也體現了濃厚的傳統色彩,家族傳承的觀念遠比個人物質得失重要。

《大清民法典草案》前三編與後兩編的差異,使得整部法典的體例難以統壹。總的來說,由於急功近利,該法典壹味強調吸收最先進的民法理論和立法成果,因而在許多方面與中國的現實嚴重脫節。就法典本身而言,《清代民法典草案》並不成熟,但作為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民法典草案,它對以後的民事立法產生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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