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該成為社會利益的平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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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諧社會的構建?我認為有壹個重要的角度可以加深對和諧社會與法治關系的理解。有三個基本判斷:
首先,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
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政府的施政目標。在中國這樣壹個復雜的社會環境,這樣壹個經濟高速增長的時期,這樣壹個貧富差距大,這樣壹個躁動不安的人群,如何建設壹個和諧的社會?我覺得只有壹條路可以選擇,就是這個和諧社會的壹個基本點應該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上。沒有法治,就不會有和諧的人群關系、和諧的階級關系、和諧的市場關系、和諧的社會關系。僅靠道德或其他經濟、行政手段來構建和諧社會是行不通的。可以說,和諧社會的六大特征與法治密切相關,密不可分。
第二,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
過去在中國多年的改革過程中,經濟學更多關註的是改革的效率,而現在這麽多市場經濟立法的出臺,主要調整的其實是公平關系,法律更多的是社會利益的平衡器。近年來,我們正在進行密集的市場經濟立法。如此密集的立法會,帶來了社會利益、個人利益、公民利益和整個市場主體利益的巨大調整和變化,是我們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該特別關註的。特別是,對人權和尊嚴的承認可以通過立法來實現。只有當人們能夠充分行使他們的合法權利,壹個充滿活力的和諧社會才能建立。在這方面,法律包含三類行為準則。壹個是行為準則,授權妳做妳有權做的事。二是強制性的行為準則,告訴妳必須做什麽;三是禁止性行為規範,告訴妳不要做什麽。因此,法律具有指導人們從事社會生活的功能。從公平正義與法治的關系來看,公平正義可以說是法律的百年夢、千年夢。壹個社會要實現公平正義,必須依靠法律。法律要求糾紛要和解,要制止,要明辨是非。壹段時間以來,我們的司法機關受到了社會的諸多批評,甚至提出了“司法腐敗”壹詞,值得好好研究。但為什麽人們如此關註司法問題?因為普通人可以容忍其他部門和機構的不公,但不能容忍司法機關的不公,因為司法機關是法律的代名詞,是公平正義的最後堡壘,是最後壹道防線。沒有司法不公就沒有正義。由此可見,法治對公平正義的重要。
第三,立法對和諧社會影響很大。如何解決這些利益沖突,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的立法是如何確立的。
這幾年關於市場經濟的立法密集出臺,這些法律條文很多都涉及到我們整個社會,整個市場的主體,我們每個人的利益的大調整大變化。從和諧社會的角度來看,社會和法律的發展變化會帶來社會利益的沖突和矛盾。如何解決這些利益沖突,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的法律是如何建立的。也就是說,如此密集的立法會,帶來了社會利益、個人利益、公民利益和整個市場主體利益的巨大調整和變化,是我們構建和諧社會要特別關註的。為此,首先要註重立法質量。法律有良法,也有惡法。所以不能說法律壹定代表正義,代表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法律是各種社會利益的平衡器,在各種社會利益和利益集團之間找到良好的平衡才是好的法律。同時,“法治的最大特征應該是使人成為人”,我們的立法應該是以人為本的立法,關註所有社會群體和所有地方所有方面的利益;第二,我們應該提高立法過程的透明度。讓更多的人和利益集團參與到立法討論中來,就這些有爭議的問題發表意見,發表看法,表達各種利益集團的聲音,避免給我們的立法留下後遺癥;第三,除了壹般的立法,我們應該建立壹個非常詳細的法律制度和規則。壹個和諧的社會,必然有許多社會主體在運行、運作、活動。社會和人的很多行為都應該有規則,現在我們缺少壹個又壹個詳細的制度規則。我們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另外,中國幅員遼闊,東西部有差距。制定的規則不壹定適應西方,適應北方不適應南方。另外,社會是不斷變化發展的,所以制定的規則非常動蕩,法律很難在各種利益之間找到平衡。
因此,我們應該重視詳細的立法,解決老百姓最關心、最迫切的具體問題,這對構建和諧社會非常重要。
法律與利益的壹般關系
(1)利益決定法律的形成和發展。
社會利益的分化導致了法律的產生;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決定了法律的存在和本質;利益的發展變化決定法律的發展變化。
(2)法律對利益的形成、實現和發展具有動態的反作用。
法律可以促進某些利益的形成和發展;法律也會阻礙某些利益的形成和發展;法律是協調和實現利益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