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宋蓉到區婦幼保健院做常規產前檢查。13年6月宋蓉接受三維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未發現異常。9月26日,宋蓉在區婦幼保健院生下女兒,6月10帶著女兒出院。2006年6月25日,宋蓉和丈夫徐琳剛出生的女兒到區婦幼保健院就診,初步診斷為收縮期雜音,重癥肺炎。宋蓉和徐琳認為,區婦幼保健重點醫院在為宋蓉進行產前檢查時沒有盡職盡責,沒有檢測出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即把孩子留在區婦幼保健重點醫院。考慮到孩子患的是重癥肺炎,區婦幼保健院將孩子送到四川省人民醫院(以下簡稱“省院”)治療,並預付了相關治療費用。此後,區婦幼保健重點醫院多次聯系宋榮和徐琳,告知孩子在省醫院住院。希望兩人去省立醫院看望孩子,辦理相關住院手續。同時,區婦幼保健院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多次調解未果。截至目前,患兒在省立醫院住院已產生醫療費用9000余元。為開展正常的醫療活動,保護其合法權益,區婦幼保健院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作出判決:1。宋蓉、徐琳應承擔法定撫養、監護義務;二、宋蓉、徐琳支付區婦幼保健重點醫院墊付的醫療費用9000元。
上述案例是壹起典型的醫療糾紛。被告宋榮、徐琳認為醫院未盡到義務,未檢查出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故將孩子留在區婦幼保健院,孩子父母應承擔什麽責任;區婦幼保健院對被告宋榮、徐琳留在醫院的孩子應承擔什麽責任?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本案涉及親權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管理或壹般職業照料責任。由於親權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內容豐富,本文僅限於討論父母因醫療糾紛將孩子留在醫院的責任問題。
父母不履行父母權利或濫用父母權利的責任:
父母對子女的責任或權利義務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親權,二是監護權。親權是指父母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監護是指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親權因身份而起,限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監護是由法律規定的,監護人不僅包括囚犯尊敬的親屬,如祖父母、兄弟姐妹,還包括其他近親和朋友,以及監護當局。無論親權還是監護權,其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及其合法利益。作者區分了親權和監護權,旨在明確父母對子女的責任。
未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教育權。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壹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權利,有要求學校開設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的權利,有要求學校采取措施保證教學質量的權利。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如果壹些學校通過停課壹周來懲罰違紀學生,實際上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生命、身體和健康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時,他們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應該得到保護。比如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校舍倒塌對學生造成了傷害,外人對學生造成了傷害,侵害了學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3.身體自由和內心自由的權利。學校對這種權利的侵犯包括: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入教室、進行處罰等。,禁止學生放學回家,禁止學生課後自由活動。老師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想法和觀點,強迫學生訂閱某些出版物,不允許學生自由閱讀。
4.右側肖像。學校在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或者提供有關學生學習、生活的照片時,如果照片是基於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比如照片中只有壹個或者幾個未成年人,學校必須征得該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尤其是在關於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宣傳中,最好不要有未成年人的真實照片。
5.名譽權。未成年人雖小但享有名譽權,學校或教師不得侮辱或誹謗其人格。如果有的老師在課堂上用言語侮辱學生,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就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
6.隱私。未成年人私信,考試成績排名等。,只要他(她)不想讓別人知道,都可以成為他(她)的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
7.管理和保護財產的權利。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由學校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未盡到保護義務,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獨立產權。財產不沒收是未成年人獨立擁有財產的基本內容,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學生在課堂上看課外書或者玩其他物品,采取沒收的方式,實際上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所有權。
9.照顧生命的權利。比如學校提供的午餐要保證衛生和營養,學生生病要及時治療,學生穿衣吃飯要給予指導。10,民事活動代理。未成年人在校期間不能獨立完成的民事活動,應當有權要求學校代理。但是,即使是購買食品和學習用品的行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提出要求,學校也無權代理。
11.休息和娛樂的權利。作為未成年人最大的快樂,休息娛樂應該是他們在學校的主要權利之壹。學校應該考慮他們的娛樂和休息,允許他們創造健康豐富的校園生活。
12.享有良好校園環境的權利。《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校園環境,學校有義務采取措施使校園環境符合相關標準,以滿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13,拒絕亂收費的權利。學校向學生收取不應該收取的費用,意味著學校侵犯了學生尤其是家長的財產權,學生和家長有權拒絕。
14.拒絕不合理的勞動權利。學校有權組織學生做壹些勞動,但如果學校要求學生從事有收益的勞動或過度體力勞動,學生有權拒絕。學生犯了錯誤後對其作業進行懲罰也是不合理的,學生有權拒絕。
15.拒絕不合理的校內外活動權。壹些學校甚至壹些地方政府要求中小學生參加演出,這是校內外不合理的活動,學生有權拒絕。
16,榮譽權。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獲得的各類榮譽,如在各級各類競賽中獲獎、獲得“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學校不得阻止其獲得此項榮譽,也不得隨意撤銷或剝奪。
17,版權所有。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學生在校期間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
平等待遇的權利。未成年人在學校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待遇,有權不受歧視。其中包括入學和升學的平等權利,在學校學習和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被公平評價的權利。
國家法律在規定和保障未成年人廣泛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應當履行的各種義務。
1,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上述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有明確規定,每壹個未成年人作為中國人民的公民,當然應當履行這些義務。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兵役法》第12條規定,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原則,也可以參軍。可見,壹些未成年人在特定情況下也負有服兵役、保衛祖國的責任。
5.依法納稅的義務。未成年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壹部分,在遵守國家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同其他公民壹樣,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權利意味著壹種利益和壹種獲得;義務意味著壹種責任,甚至是壹種付出,壹種犧牲。為了確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國家規定了他們廣泛的權利,並為他們行使權利創造了充分的條件。同時,也應該教育他們清楚地意識到自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