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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制史第壹部分古代法律制度

首先,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從公元前4000年左右到公元5世紀歐洲西羅馬帝國末期的奴隸社會的法律制度..

第二,奴隸制法最早出現在非洲的埃及和西亞的兩河流域。公元前4000年代,尼羅河流域、公元前3000年代上半葉的蘇米地區、南亞次大陸的印度河流域(有羅達哈拉巴文化)實行不發達的習慣法。公元前11世紀,希伯來奴隸國產生,希伯來法出現,其主要淵源是摩西律法(其基本原則體現在摩西十誡中)。

3.最早的奴隸國家出現在公元前2000年的克裏特島。公元前6世紀的Servius改革標誌著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形成。

四、古代亞非國家與希臘羅馬法律體系的差異:

1.在亞洲和非洲的壹些國家,國家土地所有制和農村公社在國家成立後長期存在。

2.古希臘羅馬國家的管理形式主要采用民主* * *和諧制或貴族* * *和諧制。

3.古代亞非國家的法律壹般都是專制的,比較神權化。

4.同時法的規範長期以來保留了原公社制度的大量殘余。

5.法制不像羅馬中後期那麽完備和發達。

動詞 (verb的縮寫)古代亞非國家與希臘羅馬法律體系的相似之處:

1,各國法律都是從習慣法開始,經過壹個階段,出現了成文法。

2、法律從不同方面、不同角度維護奴隸主對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的私權。

3,把奴隸當作物品和權利,公開規定自由民之間地位和權利的不平等。

4.起初,原始社會的壹些殘余被保留在法律的規範中。

第壹章楔形文字法

1.適用範圍: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1世紀西亞兩河流域的蘇美爾人、巴比倫人、亞述人、依蘭人、赫梯人等國家稱為楔形文字法系。

第二,烏爾第三王朝的建立者烏爾納穆(2113-2096)編撰了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典《烏爾納穆法典》,除前言外共有29條,宣稱主權權力是神聖的。它為拉爾薩時期後期各國制定準則提供了壹個很好的範例。

3.公元前20世紀頒布的法典:拉爾薩有三部法典:蘇米法典、蘇米親屬法和尼尼微法律教科書。易信的《利比特·伊斯塔法典》和埃欣納的《皮拉瑪法典》都標誌著楔形文字的進壹步發展,吸收了烏爾納法典的精華並結合了當時的實際情況。

4.公元前15世紀至公元前11世紀為亞述中期。亞述編纂了《亞述法典》,在此期間,土地是私有的,可以買賣。公元前15世紀至公元前13世紀初,赫梯人消滅了巴比倫第壹王朝,並在此期間編纂了《赫梯法典》。公元前1世紀,波斯帝國滅亡,楔形文字趨於消失。

五、楔形文字書寫方法的三個主要特點:

1,結構體系比較完整,壹般分為前言、典文、結語三部分。

2.各國統治者刻意把法律描繪成上帝意誌的體現,這是由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們的宗教信仰決定的。(但沒有壹項立法是宗教性的。)

3、法律的內容缺乏壹般性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則,多是針對某壹案件、糾紛,確定具體的解決辦法,實際上是習慣或審判實踐的記錄,也是壹些具體案件所體現的具體原則。

6.公元前18世紀左右,古巴比倫王國第六任國王漢謨拉比晚年頒布了《漢謨拉比法典》,共有282條,是壹部司法判決匯編。它在古代西南亞奴隸制法律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包括兩河流域蘇美爾法典的精華,是兩河流域古代法律的頂峰。從世界範圍來看,它也是奴隸制早期比較完整的法典。

1,快速消除國內法律的不統壹和地方碎片化的混亂現象。

2.適應私人關系的發展,調整新的關系。

3、緩和自由民之間的矛盾,穩定社會秩序,鞏固奴隸主階級的統治。

七。漢謨拉比法典的主要特點

1,大力維護君主專制制度,以神權護國。

2.充分保護奴隸主對財產和奴隸的私權。

3.它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階級對立和自由民內部地位和權利的不平等。

4.它包含了大量調整手工業和商業的規範,關於財產契約的規定幾乎占全部規定的壹半。

5.原始公社制度的壹些殘余被保留了下來。

八、《漢謨拉比法典》把自由民分為阿維盧和穆什科努兩類。前者享有充分的權利,包括:僧侶和貴族、高級官員和自耕農、獨立工匠。特別規定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後者包括:佃農、裏杜和巴布魯(士兵)以及宮廷仆役。守則規定,無力償還的債務人不得為債權人服務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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