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和共和黨已經找到了籌集私人資金的新方法,以逃避最近通過的壹項減少開支的新法律設定的嚴格限制。
美國敏感問題中心的壹位人士指出:“任何想競選總統的人都必須贏很多錢。但最有可能當選總統的人必須贏得巨額資金,才能為其競選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因為今年的競選鬥爭更加激烈。”
在最初的競選活動中,僅布什和克裏壹人就獲得了近5億美元的私人捐款。這還包括聯邦預算中用於選舉的7460萬美元。
自從克裏參議員開始競選以來,他已經收到了3.042億美元的捐款。布什獲得了2.436億美元,是他2000年與戈爾競爭總統職位時的兩倍。
除了這些捐贈的資金,還要加上政黨籌集的資金。民主黨籌集的資金是2億美元,* * *和該黨籌集的資金是2.7億美元。
這次競選捐款的另壹個新現象是,越來越多的捐款人“不把所有雞蛋放在壹個籃子裏”,盡管他們已經提前表明了自己的傾向。比如克裏,就收到過歷史上壹直支持共產黨的人的捐款。
事實上,兩個主要候選人都得到了7個主要捐贈者的支持,如微軟、摩根士丹利、花旗、高盛、美國銀行等。
美國敏感問題中心的人士表示,這些捐款使得候選人必然依賴於捐款人的利益,他們每天花費60萬美元來維持競選宣傳機器每天運轉。所以這種競選制度也解釋了為什麽兩個對手都沒有對公眾關心的問題進行那麽深入的辯論。
西方選舉制度的經驗和教訓
□孫喆
"沒有自由選舉,就不會有民主。"[1]在現代民主政治中,各種政治制度都沾染了選舉的色彩,因為“政府的連續性和政府政黨的強弱是由選舉制度決定的。”[2]統治者的統治權力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也是由選舉決定的。
西方國家經常吹噓代議制民主的真諦是由人民自由意誌選出的代表治理國家,解決了政府公權力的合法性問題[3]。公平、公正、定期的選舉是判斷壹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按照民主原則運行的重要指標之壹[4]。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熊彼特曾經將民主定義為統治者競爭性選舉的制度安排[5]。通過定期選舉的舉行,人們選擇那些能夠表達自己意願的人,“自己決定有爭議的問題,從而實現* * *”的幸福[6]。可以說,西方選舉制度作為其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隨著西方國家的成長和發展而不斷完善的。作為壹種政治理念,西方選舉制度壹直被視為西方民主政治的體現。作為壹種工具和手段,它包含了壹系列的選舉原則、程序和政治慣例。
當代西方國家選舉制度“技術構成”的內容(如選區劃分、選民登記、選民資格、投票方式、計票、選舉過程等程序和方案)發生了變化,並對現代西方政治發展和國家治理產生了影響。
西方的選舉理念與選舉實踐也存在壹些矛盾,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選舉技術和程序的相對滯後導致投票率低和選區劃分不公的爭議;(2)金錢成為西方選舉政治的阿喀琉斯之踵,選舉政治的商業化嚴重扭曲了西方代議制民主的原則和理想;(3)隨著科技的進步,選舉變成了少數政治掮客的遊戲,偏離了代議制民主的軌道;(4)大眾傳媒的發展和“信息不對稱”的特點產生了政治立場的“選擇效應”,選舉成為“賽馬遊戲”,被“戲劇化”。
西方國家在努力糾正選舉過程中的各種弊端時采取了以下措施:(1)引入選舉立法;(2)國家建立競選資助制度;(3)選舉監督和訴訟制度的完善;(4)引進先進技術,提高選舉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
通過分析西方選舉制度的“實踐悖論”以及西方國家為糾正其制度缺陷所做的努力,可以總結出西方選舉制度的經驗教訓:科學民主的選舉必須通過將理念、制度、技術整合為“三位壹體”的政治體系來實踐;西方的經驗教訓表明,選舉的發展也要立足於各自的國情,按照制度建設的邏輯壹步步不斷完善;無論是在西方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試圖避免金錢政治、科技政治和信息政治對選舉的扭曲風險,都將是壹個嚴峻的政治挑戰。
基於此,在中國政治改革的“大棋局”背景下,中國借鑒和引進西方選舉技術是可行的,改進中國現有的選舉方式也是現實的。
壹般來說,政黨合法化是決定選舉發展策略的前提。從政治策略上看,中國選舉改革的目標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1)建立制衡的制度體系,包括黨、人大、行政機關和獨立司法的平行制衡;“聯邦制”垂直制衡;自由流動、開放多元的競爭制衡;(2)改革體制外的目標,如選舉文化和習慣。在此基礎上,應厘清選舉與選舉的概念,將選舉視為壹項綜合性的政治工程,而不僅僅是將選舉等同於選舉;立足國情,制定有效的選舉辦法,確定各級選舉的規則和程序;在現有體制下,可以采用“技術先行,制度跟進”的改革思路;同時,為解決選舉公平問題,加強選舉立法,出臺更加科學的選舉配套措施。
從政治和技術的角度來看,改善中國現有的選舉方式成為中國政治“軟著陸”的當務之急。具體來說,中國現有的選舉制度與憲法精神相沖突,未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公平和正義。以人大選舉為例,實踐中存在以下不足:(1)代表名額分配存在明顯的城鄉政治不平等;(2)少數民族代表人數較多;(3)軍事代表過多;(4)“戴帽”代表的分配沒有憲法依據。因此,我國應逐步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逐步在省級乃至全國人大選舉中實行直接選舉,使代表與選民在權利與義務、責任與監督上建立直接而牢固的關系;這就要求放寬代表提名的限制,加快代表選舉機制的建設,在改革過程中加大差額選舉的力度;最大限度廢除“戴帽”代表的選舉做法;建立任期評議制度,包括建立健全代表履職獎懲機制,等等。
註意事項:
[1]奧斯汀·蘭尼,《治理:政治學導論》,第5版。新澤西州普倫蒂斯霍爾,1990,p.174。
[2]霍華德·R·彭尼曼·大衛·巴特勒,《民意測驗中的民主》,華盛頓特區:美國企業研究所,1981,第22頁
[3]Arend Lijphart,《民主:21個國家中多數主義和共識政府的模式》,紐黑文:耶魯大學出版社,1984,第1頁。
[4]塞繆爾·P·亨廷頓,《第三次浪潮:二十世紀後期的民主化》,諾曼,OK:俄克拉荷馬大學出版社,1991,第7頁
[5]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第312頁。
[6]約瑟夫·A·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紐約:哈佛大學出版社。第1796行,第2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