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按照險種確定,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強制社會保險有法律依據嗎?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員工與企業的關系是勞動與報酬的關系,是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如果妳為它工作,它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妳工資和社會保險。勞動關系存在期間,如果沒有為妳繳納社會保險,即使時間再長,也沒有追訴時效。
妳可以隨時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訴,他們必須受理。但是如果妳離開了企業,也就是說妳不在單位工作了。從妳離職之日起,超過兩年的,勞動部門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妳的勞動爭議案件。這是處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社會保險是國家要求的強制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得到幫助並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的特征,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這壹法定義務。
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麽?《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這是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依據。
關於住房公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七條
新員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員工本人工資乘以員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以上是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律依據。
哪種社會保險是法定強制的?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不強制。可以自願參加保險賠付
法律什麽時候規定強制繳納社會保險?妳好。長期以來,社會保險采取地區統籌,不同行業出臺社保條例需要的時間也不壹樣。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實施社保(強制性統籌)的時間是不壹樣的。
民辦院校和見習學校是否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有法律依據嗎?已經畢業的可以簽合同,交社保。
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條例都有明確規定。
但是如果是實習(還沒畢業的那種),可以不交。
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嗎?(1)社會保險(五險)制度屬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壹,受法律保障。對於用人單位和個人來說,是強制性的。
(2)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法定份額繳費,用人單位占大頭,個人占小部分;換句話說,社會保險是對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要求;妳賺了勞動人民的剩余價值,自然要解釋他們的生老病死。
(3)對於個人來說,自己的所有繳費都會進入個人賬戶,這筆錢屬於個人財產,可以繼承;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進入統籌賬戶,這個錢用來均貧富。
(4)部分用人單位會與員工簽訂不繳納社保的協議:雙方約定不繳納社保,員工不得在此基礎上主張相關權利(如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壹般來說,這種約定只具有內部效力,實際上相當於員工放棄了受國家保護的權益。比如有沒有工傷就不好說了。
(5)社保的繳納是從全日制勞動關系發生之日起1個月,與試用期、用工年限無關。
國家強制實行社會保險。通常情況下,公司允許員工試用期過後購買。我可以讓公司幫我買社會保險,公司會從我的月薪裏扣除相應的保險部分。我們要認識到,社會保險是對我們勞動者權益的壹種保護,是國家強制的,用人單位必須執行的。利國利民的保障措施。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按照險種確定,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壹)退休;(2)生病;(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4)失業;(5)軸承。這些都有明確的定義。以下兩項就更不用說了: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家鼓勵個體勞動者參加儲蓄保險。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建設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我建議妳向公司說明妳需要辦理社會保險。
勞動監察不受理拖欠社會保險有什麽法律依據?根據勞動監察條例的規定,兩年後不再受理。
請問以繳納養老保險為依據的工齡有法律依據嗎?1.自1995年勞動法頒布以來,雇主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在勞動法頒布之前,原國家勞動總局出臺過相關文件,要求繳納養老保險,但並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的層面。根據2011頒布的《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 *承擔。
2.所以在國家啟動養老保險之前,妳的工齡可以認定為繳費年限。國家也有明確的文件規定如何確定,三言兩語說不清楚。不過妳可以拿著妳的人事檔案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視同繳費年限。確認後可能需要繳納壹部分養老保險費,但是很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