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從事的職業決定了妳應該走的教育法律法規,主要涉及教育法、民法等法律關系(通常不會涉及刑事法律關系,所以暫時不談為好)。從法學理論的角度看,民事法律關系有三個要素,是案例分析的主要思維線索。簡要如下: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和當事人;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簡稱民事客體)——民事主體形成相互關系的利益客體,表現為物、行為、智力成果三類;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民事權利和義務。
再者,民事法律事實(簡稱法律事實)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沒有法律事實,就不會有民事法律關系。
討論壹個案件,必須遵循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針對法律事實,依據法律法規推斷各民事主體(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本案的例子涉及的無非是教育法和民法,所以其法律主體是民事法律主體,即當事人(如本案第二個問題所指出的):
A.程(小學生,未成年人,受教育人),民事主體之壹,其權利主要是受教育權和保護自己的人身(及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未成年人基本沒有法律義務,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B.程的父母(因程是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其監護權利義務全部依附於程,沒有自己的直接權利義務(僅指本案情況);
C.學校(教育組織,依法屬於事業單位法人,是教師的管理者)是民事主體之壹,應當對教師的職務行為(包括錯誤的職務行為)及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D.數學教師(學校管理的教師,教育教學的執行者)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教學和管理學生等。)來自學校給的授權。當然,從教師管理的角度來說,他們也是教師管理的主體之壹。
對了,“前排兩名男同學”和“醫院”都不是本案的法律主體。
3.以本案為例,民事客體主要是行為:程上課不認真聽講;教師體罰(打耳光、打學生耳光)和變相體罰(站著當處分);程因精神病輟學的行為。其他(如醫院診斷、媒體曝光等。)不屬於本案的法律客體。
以本案為例,法律事實是程患有“心因性精神病”(通常與教師體罰、變相體罰有直接因果關系)。
4.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觸犯了哪些法律,也要從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等方面考慮:
A.程(及其家長)上課不聽課,僅構成違反課堂紀律,屬於教育管理,不構成違法行為,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B.教師在履行教師職責時違反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通則的;
C.學校對教師的錯誤行為應當承擔管理失職責任,違反了《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通則》中學校的法定職責,應當對教師錯誤職務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5.該案的啟示可以從“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有教無類”、“誨人不倦”、“教師的法定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未成年人)”和“嚴禁體罰或畸形體罰學生的法律規定”等角度進行闡釋。(此處不便宣講!)
6.另壹方面(點1)民法教育法案例思維的脈絡:當事人(法律主體)-行為(行動)-結果-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法律及法律責任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