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和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切實完成高等學校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精神,制定本條例。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規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具有浙江工商大學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的違紀行為。
第三條建立必要的學生懲戒制度,既是學校實施依法治校、嚴格管理、健全和完善學校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管理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促進學生實施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對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懲處公正、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事實要清楚,程序要正當,證據要充分,依據要明確,性質要準確,處罰要適當,文書要規範,這樣對學生的處分才能切實起到懲戒和教育的作用。
第四條學生違反法律、法規或紀律的,學校將視其行為性質和過錯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類型包括: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記過;
(4)留校觀察;
(5)開除學籍。
第二章細則
第五條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開除學籍。
第六條組織或者參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情節輕微,經教育可以改正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情節嚴重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經教育尚可改正的,給予緩刑;
(三)情節嚴重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堅持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因違法行為被公安、司法機關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壹)被處以治安警告或者罰款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拘留、記過、緩刑或者開除處分的;
(3)違反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盜竊、侵占、詐騙、敲詐勒索、搶劫和搶奪公私財物的,除退賠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a)盜竊公共或私人財產:
1,犯罪價值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2.犯罪價值500元不滿1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3.犯罪價值1000元以上的,給予緩刑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4、盜竊未遂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5.為行為人站崗,或者故意為行為人提供實施犯罪的信息、工具,或者包庇、窩藏的,以行為人論處;
6、盜竊公章、證件、文件、文書、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明知或者應知是贓物而購買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8.犯罪3次以上者,不論犯罪價值大小,壹律給予緩刑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盜竊現金或者使用他人遺失的信用卡、校園卡進行消費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三)貪汙、舞弊的,視情節大小,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處分。
(四)敲詐勒索的,視情節大小,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處分;組織策劃者,從重處罰。
(五)哄搶、搶劫的,予以開除學籍。
第九條損壞公私財物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拘留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價值不足500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1000元以上或者後果、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實驗過程中(包括計算機操作),因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或不服從指導者的指令而損壞儀器設備的,按本條第壹款處罰。
第十條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壹)故意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章用電、用火、危險品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火災的,給予記過處分;引起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壹條在打架鬥毆事件中,造成事故,組織策劃、打架鬥毆、參與或者提供兇器,或者進行持械鬥毆、結夥鬥毆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壹)事故:
1.打架鬥毆,未打人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觀處分。
2.打人不傷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後果輕微的,給予記過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開除學籍。
(二)組織、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鬥毆,未造成打架鬥毆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架鬥毆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參加打架鬥毆的,從重處罰。
(3)戰鬥:
1,打人,後果輕微,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開除學籍。
2.打架結束後報復他人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者以“制止打架”為名偏袒壹方擴大事態,並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5)為他人作戰提供武器者:
1,無後果,給予警告。
2、造成輕微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⑹武裝戰鬥人員:
1.武裝威脅未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
2、引起鬥毆,造成輕微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如果後果嚴重,他將被學校開除。
(七)聚眾鬥毆:
1,結夥鬥毆(群毆),從重處罰。其中,對領導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其他參與者,根據情節,參照本條第(三)項從重處罰。
2.糾集校外人員打架,給予拘留或開除處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輕微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如果後果嚴重,他將被學校開除。
(九)不服從管理並毆打執行公務和實施管理的學校工作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的,開除學籍。
第十二條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通過打麻將、打牌進行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包括提供賭博工具、賭資、賭博場所等)的。),除沒收賭資和賭博工具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壹)初犯且賭資不足500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賭博在500元以上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凡參與賭博活動3次以上者,壹律開除學籍。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警告。
(三)打架鬥毆或因賭博造成其他後果的,參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音像、制作、復制、傳播淫穢、封建迷信或其他違法有害的繪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沒收上述物品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制裁:
(壹)視聽淫穢、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法有害的繪畫、音像或者文字作品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制作、復制、傳播淫穢、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法有害的繪畫、音像、文字作品的,給予記過或者留觀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學籍。
第十四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吸食毒品或者窩藏、教唆、脅迫、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的,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請假或請假而未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的,視為曠課。壹學期10課時內缺課的,給予通報批評(以實際授課時間為準)。累計曠課達到以下課時或連續曠課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相應處分:
(壹)累計曠課達到10-29課時或者連續曠課未超過1周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累計曠課達到30-49課時或者連續曠課1周以上不滿2周的,給予記過或者留觀處分。
第十六條在考試中作弊或在考場上有其他違紀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壹)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試規則》,如發現違反考試紀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觀處分;
(二)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試規則》,凡在考試中被發現有作弊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根據浙江工商大學的考試規則,被發現作弊特別嚴重者,或再次作弊者,將被開除學籍。
第十七條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和後果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和後果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或者拘留處分。
第十八條在學校學生公寓或者異性學生公寓住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猥褻或者猥褻、騷擾他人的,給予記過或者拘留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有賣淫、嫖娼等行為的,予以開除學籍。
第二十壹條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制裁:
(壹)破壞綠化、環境衛生或者違反學校有關教學場所、文化體育活動、學生公寓等公共場所管理規定和交通管理規定等。,不聽勸阻或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嚴重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鬧事,向窗戶等公共場所投擲物品或可燃物,焚燒物品,烹煮食物,熄燈後點蠟燭,或者在學校學生公寓等公共場所(指定場所除外)違規使用電器的,給予警告;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拘留或者開除處分。
(三)無理取鬧,阻礙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
(四)造謠惑眾、制造混亂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正常校園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緩刑。
(五)在學校學生公寓內私自留宿外來人員,或未經批準在校外居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未經批準在校園內從事銷售(促銷)、旅行社、交通票務、旅遊組織等活動,造成糾紛或損害當事人權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除依法賠償外,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七)組織或參與非法傳銷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處分。
(八)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拘留處分;對領導者或者組織者從重處罰。
(九)在學習或休息期間,吵鬧、起哄,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和生活,經批評教育後,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在校期間,未經組織同意,組織同學外出集體活動,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處分。
(十壹)將本人證件借給他人並造成不良後果的,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壹)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的名義開展對外活動,印制、分發宣傳品等印刷品,並開通網頁,造成不良影響或其他後果侵害學校利益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拘留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盜用組織或他人名義謀取私利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中,以欺騙手段達到個人目的,或者提供偽造文件、證件等欺詐行為,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達到個人目的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騷擾、恐嚇、威脅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拘留或者開除處分。
(五)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六)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教師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拘留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違反紀律使用計算機網絡、移動電話等通信設施的,給予以下處分:
(壹)在計算機網絡、移動電話及其他通信設施上散布違反法律、危害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言論;凡公開或傳播屬於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計算機網絡、手機等通訊設施,泄露學校內部有關保密事項的;發表、傳播有損學校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言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黨察看或開除處分。
(三)登錄非法網站,宣揚封建迷信或者傳播含有淫穢、黃色、暴力內容的文章、文字、圖像及其他有害信息的,給予記過、留黨察看或者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四)盜用互聯網賬戶,采用非法手段竊取有價支付憑證或者通過互聯網實施詐騙的,依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的有關規定處罰。
(五)故意使用各種黑客軟件或電子郵件攻擊程序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拘留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制作或者故意傳播、使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或者利用系統漏洞危害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拘留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擅自拆卸公網設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破壞公共* * *網絡設備、線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拘留或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作偽證的,給予以下處分:
(壹)違紀事件的證人故意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違紀事件參與者故意作偽證的,參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未列,但仍需處罰的違紀行為,根據學校的解釋和決定,參照本條例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的類似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壹)故意給調查造成困難的。
(二)制造障礙或者阻撓調查取證的。
(三)威脅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或者工作人員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公安司法機關認定有自首情節的。
(二)主動提供信息,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
(三)積極協助組織查清違法違紀事實。
(四)違紀行為發生後,主動消除影響,挽回損失,減輕違紀行為造成的後果的。
第二十八條經公安、司法機關鑒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開學的時候有學生手冊。看是不是不完整?給我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