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與酋長有關的國家有:
1,迪拜酋長國屬於國家。
依據是:根據阿聯酋憲法,任何其他獨立的阿拉伯國家都可以加入聯邦。這句話的意思是,阿聯酋的七個酋長國都屬於國家,但加入阿聯酋後,其權力受聯邦憲法約束。每個酋長國都有壹套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國家機構,它們是酋長國的最高機構,行使酋長國的最高權力。同時也有自己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對其內部進行有效治理,具有很大的獨立性。阿聯酋可以與周邊國家或地區簽訂有限的地方行政協議,但這些協議不得違反聯邦利益或聯邦法律。此外,它還保留著部落家族的世襲制度,掌握著酋長的國內權力。國家是由壹定範圍的人形成的* * *同構形式。國家權力是國家的具體體現,也是通常意義上對國家的認識。它是擁有治理壹個社會的權力的機構,在壹定的領土範圍內擁有對外和對內的主權(關於壹個國家的定義,壹直有不同的學說和爭論)。
2.迪拜酋長國的債務危機是自己解決的,阿聯酋聯邦當局無權管這件事。
依據是阿聯酋憲法對聯邦當局行使的權力有詳細規定(也是對聯邦權力的限制),主要包括外交、國家安全和軍事防禦、與首都有關的事項、與聯邦有關的事項。關於酋長國權力的行使,規定了酋長國行使本憲法中未列為聯邦管轄的壹切權力,酋長國的自然資源和財富是酋長國的公共財產。
可以看出,酋長國實際上保持了比較大的獨立性和自主性,財政大權掌握在自己手中。根據聯邦憲法的規定,聯邦當局不得幹涉酋長國的內政,因此他們沒有義務為酋長國承擔債務。
至於其他酋長國是否會救助迪拜,完全由各酋長國自己決定,聯邦不會幹涉。
3.由於第1點中提到的原因,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所有酋長國都屬於國家。不能和北約比,北約是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而阿聯酋加入後就不再是主權國家,阿聯酋是聯邦國家而不是國際組織。
酋長國缺乏作為壹個主權國家的壹些必備要素,比如在酋長國之上有聯邦憲法和法律,聯邦當局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都是從中建立起來的。其中,聯邦憲法在整個聯邦中具有最高效力,各酋長國沒有自己的憲法,各自的法律不得與聯邦憲法相沖突;阿聯酋公民只有壹個國籍,阿聯酋沒有自己的國籍;聯邦當局監督酋長國執行聯邦法律、決議、條約、協定和法律判決;聯邦最高法院可以審查酋長國頒布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聯邦法律可以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聯邦法院上訴由酋長國司法機關裁決的刑事、民事、商業或其他案件;雖然所有酋長國都有自己的地方安全部隊,但近年來,許多酋長國都將武裝部隊移交給了聯邦,聯邦當局也加快了統壹全國武裝部隊的進程。與此同時,幾個酋長國將機構合並為聯邦機構,國旗被廢除,換上聯邦旗幟;在國際上,聯合會是國際交流的主體。除石油輸出國組織和阿拉伯石油輸出國組織外,阿聯酋不得參加其他國際組織。這在壹個主權國家是不可能的。
4.聯邦制國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政治實體(獨立國家、州和州)組成的國家。
在聯邦國家建立之前,每個聯邦成員都是壹個單獨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聯邦國家建立後,部分主權移交給聯邦,因此不再享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部分主權仍受到保護。壹般情況下,聯邦憲法會明確規定聯邦行使的權力和聯邦成員保留的權力,而聯邦的權力來源於聯邦成員的參與。所有聯邦成員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但不得與聯邦憲法相抵觸。聯邦的每個成員都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與聯邦的相關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國家主權由聯邦及其成員共享。聯邦的對外統壹代表國家主權。聯邦成員在聯邦憲法允許的範圍內享有壹定的外交獨立性。他們可以與其他政治實體簽署某些協議,聯邦國家的壹些成員也可以參加國際組織。此外,壹些聯邦國家的公民擁有聯邦及其成員的雙重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