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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保險的牲畜保險條款

第壹條保險目的

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保險保障畜牧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保險標的

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即被保險人)所有或飼養的牲畜(牛、馬、騾、驢),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均可參加本保險:

壹、飼養管理正常,無殘疾、疾病,經獸醫部門鑒定合格。

二、各種牲畜的投保年齡均在壹歲以上,最高承保年齡壹般規定如下:

牛:十三歲;水牛:十五歲;馬:十三歲;騾子:十五歲;驢:十壹歲。

三、被保險人應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所有牲畜進行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

1.因火災、雷擊、爆炸、雪災、冰雹、洪水、地震、地陷、懸崖崩塌、泥石流、龍卷風、空中落物和固定物體倒塌、動物傷害、打架、碰撞、窒息、中毒、溺水、觸電、墜落等造成牲畜死亡或終身殘疾。

二、因疾病、胎兒出生、閹割造成的家畜死亡。

三、由於傳染病,當地政府下令捕殺和掩埋。

第4條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牲畜的死亡、殘疾或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或飼養者的故意行為;

第二,被盜丟失。

第五條保險期間

保險的有效期以壹年為限。自保單約定的保險開始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到期續保,並辦理其他手續。

第六條保險金額

牲畜的保險金額按下列標準確定:

國有、集體單位的牲畜,按照投保時的賬面凈值或協商評估的價值,按70%承保。

二、個人牲畜,最高不能超過當時民主評估價格的70%。

三、牲畜續保時應重新評估保險金額。

第七條保險費

壹、按保險人規定的牲畜保險費率進行收取(費率表附後)。

二、被保險人的牲畜,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數量增減、用途改變或需要調整保險金額時,必須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更正手續,其追加或退還的未到期保險費應按日計算。

第八條被保險人的義務

壹、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有關部門對家畜保護的規定和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加強對家畜的管理,合理利用,做好防疫防災工作。生病和受傷的牲畜應得到及時治療和適當護理。

二、被保險人在簽署保險單時應同時支付保險費。

三、如果被保險牲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應積極采取搶救措施,並立即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義務的,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者拒絕賠償。

第九條賠償處理

1.被保險牲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在申請賠償時,必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診斷書及相關證明。

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被保險牲畜死亡,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賠償。

三、保險牲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傷亡事故,屍體壹般由被保險人按照獸醫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殘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從賠款中扣除:

1.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死胎、閹割等原因造成的傷亡,殘值按保額的20%扣除(肉畜按50%)。

2.因疾病死亡的,食用殘值按保額的15%扣除(肉類、牲畜按30%扣除)。

3.政府下令對傳染病進行消殺掩埋,有關部門給予補貼的,按照承保比例從賠償金中扣除。

四、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牲畜傷亡,若投保牲畜數量低於實際投保數量條件,且難以區分受傷牲畜是否參加過保險,保險人將按投保牲畜數量與實際牲畜數量的比例進行賠付。

五、被保險牲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傷亡,依法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積極向第三者追償。如果壹個月後不能追回賠償金。保險人可以根據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行賠付,但被保險人應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六、保險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後,保險人應在十五日內支付。如果被保險人在六個月內沒有得到賠償,則視為放棄權益,保險人不予賠償。

第十條愛護動物的獎勵

為鼓勵被保險人加強對被保險牲畜的飼養管理,被評為縣級先進集體或個人、模範動物者,保險人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11條爭端解決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發生糾紛,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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