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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是什麽意思?

法律主觀性:

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有什麽區別和聯系?1.聯系與區別:聯系:兩者都存在於法律關系中,都享有壹定的權利。擁有壹定權利的人稱為權利人,權利人的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成為利害關系人。區別:權利人是享有權利的人,擁有權利的人可以作為,也可以不作為。例如,享有上訴權的人被稱為上訴權權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利害關系人壹般被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法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三個維度來探討“法益”的構成,是壹種更符合邏輯的研究進路。本文試圖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法社會學的角度重新認識和界定合法權益、行政行為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構建“法益”的判斷標準。利害關系人是指與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或事件、事實或人有權利和義務的人。利益相關者不僅出現在行政法中,也出現在民商法和經濟法中。比如民法上宣告失蹤的人,利害關系人是指與失蹤人有人身或者財產關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等。二、利害關系人的法律地位:《行政許可法》第壹次在行政法中看到利害關系人的法律概念,從各個方面確立了其在行政許可法中的法律地位。說明我國行政法制已經開始重視和保護利害關系人的權益。(1)《行政許可法》確立了利害關系人的法律地位。利害關系人作為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活動中已經存在,即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許可時雖然主觀上沒有指向,但客觀上已經存在,或者雖然不能預見侵權關系,但事實已經存在。所以它的存在就是和申請人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在考慮申請人請求的同時,有平等對待利害關系人的義務,也有保護利害關系人利益不受侵害的責任,使其真正成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二)《行政許可法》給予利害關系人的法律救濟:1。陳述和辯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事先向作出行政許可的機關主動陳述、申辯涉及侵犯自身利益的行政許可行為,表明該行政許可行為可能侵犯其權利義務,請求行政機關不作出或者限制條件作出行政許可,以免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聽取,並酌情對申辯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2.聽力。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行為前,認為申請人與他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利害關系人自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將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3.請求撤銷行政許可。因行政機關不能預見或者故意對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視而不見,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行政機關撤銷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只要符合五個條件(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行政機關應當撤銷行政許可。但是,如果許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相對人的個人利益而不能撤銷,則行政機關應當賠償利害關系人因此遭受的損害。4.訴訟。因為行政許可法在法律上明確了利害關系人的法律地位,當行政機關有行政許可違法事實時,作為利害關系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5.賠償。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綜上所述,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都是法律術語,都與權利有關。當然,兩者是有區別的,而且有很多區別。這個不能壹概而論。要說區別,千言萬語都可以。如果想具體咨詢,歡迎到網站進行專業咨詢。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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