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關於港股/投資/A股的知識或者基礎知識,易闊每日財經的投資人學校會有非常詳細的講解。
問題二:為什麽上市公司大股東持股達到29.9%時會避免觸發要約收購?超過30%的增持會觸發要約收購,需要按照市場價格向其余70%的所有投資者發出要約。要約的內容是購買他們手中的股份。壹般機構沒有實力,也無意將壹家上市公司私有化。
問題3:以全面要約方式進行全面收購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後收購的完成時間以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東出售其股份的其他後續安排。收購人擬收購壹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需要發出要約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作出類似安排後3日內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上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按照《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免於編制、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準的,應當在公告中特別註明,取得相關批準後方可進行要約。未獲批準的,收購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取消收購計劃的報告,抄報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要約收購報告書後,要約收購報告書公告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取消收購計劃並說明理由,同時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收購人不得對同壹上市公司再次進行收購。
問題四:全面要約收購的要約條件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和收購意向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就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發表專業意見。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和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抄報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收購人對要約條款進行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對要約條款變更出具的補充意見,並作出報告和公告。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後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未經股東大會批準,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營業務、擔保及貸款等方式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的董事不得辭職。
問題五:全面要約收購義務的翻譯是:妳說的全面要約收購義務的翻譯是什麽意思?
全面要約收購義務
問題6:綜合投資者自願選擇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向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簡稱綜合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簡稱部分要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繼續增持的,應當以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的方式發出要約。根據《證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收購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股份的比例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要約收購上市公司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類股份的股東應受到同等對待。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或者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但未能獲得豁免的,應當以現金方式支付收購價款;以合法可轉讓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現金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進行提示性公告。15日後將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要約收購。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後收購的完成時間以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東出售其股份的其他後續安排。收購人擬收購壹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需要發出要約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作出類似安排後3日內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上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按照《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免於編制、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準的,應當在公告中特別註明,取得相關批準後方可進行要約。未獲批準的,收購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取消收購計劃的報告,抄報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要約收購報告書後,要約收購報告書公告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取消收購計劃並說明理由,同時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收購人不得對同壹上市公司再次進行收購。2.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和收購意向進行調查,分析要約條款,就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發表專業意見。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和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抄報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收購人對要約條款進行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對要約條款變更出具的補充意見,並作出報告和公告。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後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未經股東大會批準,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營業務、擔保及貸款等方式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的董事不得辭職。3.收購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發出收購要約的,同類股份的收購要約價格不得低於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發布前6個月內為取得該股份所支付的最高價格。報價> & gt
問題7:妳誤解了持股比例達到30%時觸發要約收購的理解。這句話是這樣的。當壹個單位或個人擁有壹家公司30%的股份時,他有兩種選擇。第壹種是要約收購,妳懂的。還有壹個新修訂的方法叫“爬行條款”,每年不超過2%,直到達到50%以上。但每年增持的2%股票有6個月的鎖定期,也就是說在此期間不能賣出這些股票。因此,購買者可以自由選擇這兩種方法。情況就是這樣。第二個問題,這個問題是這樣的:達到30%的時候可以進行強制要約,可以進行商業部分收購。額度應該在5%以上,但如果不被證監會批準,就要全面要約。妳的問題沒有表達清楚,我只能這樣回答。
問題8:為什麽收購人持股30%以上還需要進行上市公司收購要約?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的重大調整,將強制全面要約收購制度調整為強制要約收購方式。收購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決策選擇向公司全體股東進行全面要約收購,也可以通過主動部分要約收購獲得公司控制權,從而大大降低收購成本,減少收購人規避繁雜審批程序的動力,有利於上市公司積極開展收購活動。
1.轉變監管方式,明確監管範圍。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的監管模式發生了兩個重要變化:壹是由監管部門直接監管下的全面要約收購轉變為財務顧問控制下的部分要約收購;二是從完全依賴監管部門的事前監管,轉變為事前適度監管和事後加強監管相結合。
基於重要性原則,監管部門根據投資者持股比例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1)對於持股在5%-20%之間的,要求其簡要披露信息,只進行報告;(2)持股在20%-30%之間的,需詳細披露;成為公司第壹大股東,按照收購方的標準,需要聘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監管部門在實際行動後發現其不符合收購人要求的,經M&A委員會審議,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收購,並限制其表決權的行使;(3)對於持股30%以上的,需聘請財務顧問出具核查意見,依法向監管部門報告,並履行法定要約義務或申請豁免,監管部門將在15日內進行審查;(4)將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間接收購納入規範。
2.規範收購人和轉讓人行為,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的突出問題。針對上市公司收購中存在的買方實力不足、不誠信、原控股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等突出問題,對買方(買方)、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賣方)進行規制。
壹是從以下五個方面規範收購人:(1)規範收購人的主體資格,禁止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如有大額債務到期不能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或嚴重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的;(2)明確界定壹致行動人的範圍,原則上界定壹致行動人,並逐壹列舉,將舉證責任放在壹致行動人嫌疑人身上,讓隱藏的收購人浮出水面;(3)要求購買者全額付款。為避免收購人先控制上市公司,再轉移上市公司資金進行收購的問題,要求收購人全額支付後才能辦理股份轉讓;(4)對采購方提出持續監督要求。除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由財務顧問對收購人進行持續監管外,要求收購人對當地證監局實行月度報告制度,並將通過證監局加強持續監管;(5)發揮地方* * *的作用,證監會在收到收購人的書面報告後,將征求上市公司所在省市兩級地方* * *的意見,以便地方* * *協助監管部門進行後續監管。
二是從以下兩個方面對作為轉讓方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進行規範:(1)要求作為轉讓方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收購方的收購意向和實力進行調查,並披露調查情況;(2)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主動消除損害,在損害消除前不得轉讓公司控制權;控制權轉讓所得仍不能消除損害的,應要求轉讓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並經股東大會批準。同時,上市公司董事會未采取有效措施“抵債擔保”的,也應承擔法律責任。
3.減少監管部門批準豁免的權力,允許收購方限期增持。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央和地方政府對國有資產實行分級管理,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國有單位之間跨地區、跨部門的國有股轉讓和終止,作為不同商業利益進行的,壹般不予豁免,以示法律對國有、民營和外資企業壹視同仁......>;& gt
問題9:關於上市公司並購,30%會觸發要約收購。具體目的是什麽?證監會批準的要約收購豁免效果如何?關於行政許可事項免除要約收購義務的依據、條件、程序和期限的規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收購人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或者收購人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他人購買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繼續購買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要約可以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豁免。依照前款規定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壹百零壹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收購人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上市公司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根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人擬以協議方式收購壹個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以要約方式收購;但是,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獲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收購人履行其收購協議;未獲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並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或者未申請豁免的,應當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進行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收購人擬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根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提交豁免申請和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托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應當通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以上的,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預計收購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不會發出全面收購要約的,應當督促其控制的股東在前述30日內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之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采取要約的形式;根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壹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 (壹)豁免要約收購增持股份;(二)存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主體資格、股票種類限制或者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豁免向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無豁免的,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少至30%以下;擬通過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增持股份: (壹)收購人和轉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重組方案已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收購人承諾三年內不轉讓其在公司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同意,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發行的新股,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且收購人承諾三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該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4)為適應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保護投資者,中國證監會.....>;& gt
問題10:要約收購義務的豁免證監會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對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豁免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三個月內對收購人申請的特定事項作出是否豁免的決定;如獲豁免,收購人可繼續增持股份或增加控制。(壹)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在受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股份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受讓方承諾履行發起人義務。雖然這種情況因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化,看起來並不符合真實的收購,但在實踐中還是很有意義的。因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很多都是國企,雖然國家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是每個國企其實都是獨立的利益主體,他們之間的股份轉讓也可以看做是壹種收購。(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了挽救公司而進行收購,並提出可行的重組方案。借殼上市的買家通常利用該條款規避要約收購義務。收購人發現符合條件且出現財務困難的目標上市公司後,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其他方式轉讓目標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在觸發要約收購義務時公告資產重組方案,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此時,收購方公布的資產重組方案的質量將直接影響其能否通過要約收購獲得豁免,因此收購方註入或置換到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至關重要。鑒於目前市場上存在大量的殼公司,這壹免責條款為優質企業借殼上市提供了可能。(三)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或者控制該公司30%以上的股份。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導致投資者持有並控制該公司30%以上股份的最典型案例之壹,就是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實現整體上市。由於歷史原因,目前a股市場上市公司規模較小,但控股股東往往是龐大的集團公司,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資產只是其全部資產的壹小部分。而且由於法人股不能流通,很多上市公司只是作為其控股股東的融資平臺。如今,隨著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a股市場即將實現全流通,大股東通過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並註入全部資產實現整體上市的願望越來越強烈。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觸發上市公司的要約收購條款。那麽通過這個免責條款,妳就可以申請免除要約收購的義務。(四)基於法院裁定申請轉讓股份,導致收購人持有或者控制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以上。收購人在用該條款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時,要註意導致股份轉讓的裁決主體只能是法院。(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情形。本條為延伸條款,表明中國證監會有權根據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增加新的免責條款。2005年9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者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和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化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份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造成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以免除要約收購義務。這壹規定豐富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推動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不少上市公司也借此機會實現了原本可以實現的股權變動。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豁免的最後壹種情況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特殊情形時,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比如上市公司發行a股和b股(境內上市外資股),那麽當收購人在a股市場增持股份達到全面要約收購的情形時,可以根據該條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