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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也應構成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2006年7月26日,馮駕駛壹輛車牌號為“贛E01286”的變異拖拉機,與郭等人前往武夷山市五屯鄉。途中,馮明知郭沒有駕駛證,卻將拖拉機交給了郭。6時30分左右,行駛至臨武線81KM+400M路段時,因行駛速度過快,車輛向道路左側側翻,造成、死亡,邱、羅繼兵、羅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損壞嚴重。事故發生後,郭、馮積極搶救傷者,並於當日到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自首。2006年月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健負事故全部責任。
不同意:批捕、起訴階段有兩種不同意。
第壹種意見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認定郭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而且根據刑法理論,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不能成立為共同犯罪。因此,本案中只有郭健構成交通肇事罪,而馮成全不構成犯罪,其僅作為車輛所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馮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教唆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故本案起訴的被告人應為郭、馮二人。
點評: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馮並未實際駕駛該車輛。他能否與郭構成交通肇事罪?
筆者認為,馮與郭共同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如下:
1.馮某、郭某在本案中屬於“混合犯罪形態”。
所謂“混合犯罪形態”,又稱雙重犯罪形態和復合犯罪形態,是指實施了壹個危害行為,產生了兩種不同類型、不同程度的危害後果,行為人對這兩種不同類型、不同程度的危害後果的主觀心理態度,壹種是故意,壹種是過失。如果是故意傷害罪(死亡),行為人對傷害結果是故意的,對死亡結果是過失的。
對於交通肇事罪,刑法通說認為是典型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由於過失,沒有預見到或者雖已預見但認為可以避免,從而造成事故結果。但需要註意的是,本罪中過失的心理態度只是針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
本案中,馮、郭在主觀方面存在間接故意和過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九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也規定,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和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屬於違法行為。馮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明知郭某無駕駛證,卻將拖拉機交給郭某駕駛,而郭某本人未取得駕駛證卻駕駛機動車。兩人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而故意放任,是間接故意。但因為超速行駛,郭的車輛發生側翻,造成兩人死亡,多人受傷。馮對後果過於自信,郭過失或過於自信。
正是由於馮將車交給無證駕駛人和郭超速行駛這兩種自然行為的結合,才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法律後果。因此,本案中,馮、郭屬於“混合罪過形式”的犯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不違反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 *犯罪共犯,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所犯罪行處罰。“這與國外的壹些刑法不同。比如有的國家在立法中明確肯定了過失犯罪,有的國家沒有明確排除過失犯罪,這就給理論和判例的發展留下了空間。但是,我國刑法對* * *與犯罪的硬性規定,沒有留下任何變通的余地。
因此,當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發布《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時,立即引起了司法界和刑法界的廣泛爭論。有學者認為,該司法解釋關於過失犯罪的規定有兩條,壹條是第五條第二款,壹條是第七條,違反了刑法。我不介入過失犯罪的爭論,只是論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其上位法——刑法並不沖突。
理由是:司法解釋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承包人教唆或者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規定的是“混合犯罪形態”的罪名,即教唆、強迫人主觀上具有相同的“違反規則”的間接故意。如本案中,馮成全與郭健具有相同的“無證駕駛”故意,客觀上因違法駕駛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同理,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發生交通事故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行為人逃逸,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 *犯論處。”也是“混合罪過形式”的犯罪。
在“混合犯罪形態”的犯罪中,存在犯罪故意,為* * *共犯的成立提供了可能。如果多個“混合犯罪形態”的犯罪人之間存在* * *相同的犯罪故意,那麽完全符合* * *相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該司法解釋中作出的相關認定並無不妥,也不違反刑法中* * *作為犯罪的原則。
綜上所述,筆者贊同第二種起訴意見,即應將馮、郭列為本案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
起訴
2006年6月23日,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郭、馮犯交通肇事罪,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6月23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簽發了(2006)武刑初字第102號。134《刑事毗連民事判決書》,其中被告人郭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馮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被告人郭、馮表示認罪,不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