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不僅嚴重損害了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形象。民間借貸涉及的虛假訴訟壹般表現為:壹個原被告之間的欺詐;(2)原、被告之間以非法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為目的的串通欺詐行為,即原、被告雙方對借據均無異議的“牽手”訴訟。針對原被告之間的第壹種欺詐行為,由於原被告之間的“欺詐”不同於“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這種合同的撤銷是因為簽訂合同時存在瑕疵、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乘人之危、脅迫等原因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訴訟詐騙中的合同是“虛擬的”,原被告對合同內容沒有達成壹致意見,所以不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而是作為不成立的合同處理。對於原告對被告實施的欺詐行為,因原被告未就合同達成壹致意見,涉案合同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被告對合同外第三人的欺詐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涉及合同無效。如果雙方串通,使用虛假證據進行訴訟,那麽法官就無法通過證據查詢程序正確認識案件,只能在虛假證據的基礎上作出錯誤的判決。如果壹方以虛假證據起訴或者在訴訟中與另壹方對抗,由於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能力與司法機關相比相當不足,往往會使法官采信虛假證據,導致錯誤判決,這無疑會帶來比立法者在刑事訴訟中所認識到的風險更大的社會危害。因此,當民事虛假訴訟行為造成的危害達到壹定程度時,應當作為犯罪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長期以來,法院對虛假訴訟的制裁沒有法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十章第112條、第113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已經明確規定,法院要嚴格依法處理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減少和杜絕虛假訴訟,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原告對被告實施的欺詐行為,因原被告未就合同達成壹致意見,涉案合同不成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被告對合同外第三人的欺詐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涉及合同無效。如果雙方串通,使用虛假證據進行訴訟,那麽法官就無法通過證據查詢程序正確認識案件,只能在虛假證據的基礎上作出錯誤的判決。如果壹方以虛假證據起訴或者在訴訟中與另壹方對抗,由於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能力與司法機關相比相當不足,往往會使法官采信虛假證據,導致錯誤判決,這無疑會帶來比立法者在刑事訴訟中所認識到的風險更大的社會危害。因此,當民事虛假訴訟行為造成的危害達到壹定程度時,應當作為犯罪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長期以來,法院對虛假訴訟的制裁沒有法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十章第112條、第113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已經明確規定,法院要嚴格依法處理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減少和杜絕虛假訴訟,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