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如果考不上就用生活中常用的就可以了,然後問我哪些定律是和生活掛鉤的。我回答說民法,刑法,婚姻法,合同法……生活中都會用到。然後,朋友讓我給他推薦壹款最實用的。我覺得最實用的是婚姻家庭法,就給他推薦了婚姻法和繼承法。結果他說不需要,還說以後用婚姻法就失敗了。
我向我的同學強烈推薦婚姻法,因為他的婚期快到了。關於這件事,我想分享壹下結婚前需要了解的婚姻家庭法常識。
可能大部分人會和朋友產生壹種想法,認為婚姻法用處不大,不願意在婚前為未來做打算。因為他認為使用婚姻法的壹半以上是夫妻矛盾,是離婚。雖然他的想法是正確的,但還是有壹些內容關系到婚姻的存亡。比如,我不想談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這些基本原則。
下面說說婚前需要了解的婚姻家庭法常識,尤其是女孩子婚前掌握這些內容非常重要。
國慶假期我參加了村裏的壹個婚禮。新娘只有19歲。我很驚訝的問新郎怎麽拿到結婚證的。新郎說沒領證,兩年後領結婚證。在村裏,好像只要辦了婚禮,這種形式之後就是夫妻了。
其實在其他農村,也有早婚的現象。這個故事不得不說的是結婚年齡,我國婚姻法對男女的規定是不同的。男性不宜早於22歲,女性不宜早於20歲。當然,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是無效的。
禁止結婚的條件: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前兩天朋友聚會,她說要出去工作,我說終於想出去工作了。她說:是啊,結婚四年,孩子三歲,妳不出去工作,大學學的專業就廢了。
另壹個朋友告訴她,想去上班就去,不要猶豫。不過她說,現在孩子不是工作的障礙,老公也不同意她出去工作。壹個偉大的丈夫認為女人應該呆在家裏照顧家庭,堅決不贊成出去工作。
這種事情並不少見。結婚後,很多丈夫不同意妻子出去工作,就讓妻子留在家裏教孩子,妻子卻想出去工作。事實上,如果丈夫強行阻止,妻子也不必妥協。因為婚姻法規定:
結婚後,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壹方不得限制和幹涉另壹方。
在壹個家庭裏,其實只有兩種關系,壹種是夫妻關系,壹種是父母子女關系。從這兩個關系出發,我以小案例的形式分享壹些我最關心,最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
第壹,夫妻財產問題
物業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也是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那麽妳對夫妻財產和個人財產了解多少?
通過例子來看看:
小林是個作家。結婚前,小林給雜誌投稿,但在小林和小張結婚後才正式在雜誌上發表。也就是說,小林在婚後獲得了稿費,所以這篇文章的稿費屬於小林的個人財產。如果小林在婚後提交稿費,則屬於夫妻財產。
具體可以看這裏: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分別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壹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當然,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財產和婚前財產。
說到房產,就不得不談房子了。在農村聽得最多的就是哪個兒子在縣城買房結婚,哪個姑娘要求男方在縣城有房。所以,關於房子的房產,無非就是婚前買房,婚後買房,父母出錢買房。妳還需要知道壹些事情。
圖片來自網絡。
讓我們先來看看這個故事。
張洋(男)和李峰(女)相親成功,並計劃在交往壹年後結婚。張洋有20萬元的個人存款,所以他想買壹套房子。於是婚前,張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用個人存款15萬元支付了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十年內還清。張洋與李峰結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屋登記在張洋名下。結婚五年後,張洋和李峰想離婚。張洋說房子是登記在他名下的,這也是他交的首付,應該屬於他。李峰說,房子是用夫妻財產償還的,她也有參與。
那麽,我們該拿這房子怎麽辦?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
石磊和魏意是夫妻。夫妻倆用夫妻財產以石磊父親的名義購買了壹套房改房,產權登記在石磊父親名下。後來雷和魏毅起訴離婚,魏毅要求將房屋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時,處理方法如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壹方父母名義購房,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另壹方主張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二,子女姓氏問題
圖片來自網絡。
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小李上個月生了個孩子。小李想讓孩子跟自己姓李,但父親說孩子必須跟自己姓梁。小李不同意,堅持讓他生的孩子跟他姓。
這種情況下,只要雙方協商,孩子可以隨任何姓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原則上應隨父姓或母姓。例外不得基於父姓或母姓。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姓氏體現了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對姓氏的選擇涉及公序良俗。
公民隨父姓或母姓原則上符合中國傳統文化和倫理道德,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踐習慣。同時,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如有正當理由,可以選擇其他姓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父姓、母姓外,可以選擇姓氏: (壹)可以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來源於自己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第三,家庭暴力問題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
燕雲和王剛結婚後度過了甜蜜的兩年。兩年後,王剛開始對燕雲實施家暴,動不動就拳打腳踢。起初,燕雲可以忍受,但王剛使它變得更糟。燕雲終於忍無可忍,死在家中。這是壹個悲劇,我們國家不止壹個這樣的悲劇。
壹旦遭遇家暴,需要及時尋求幫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尋求幫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
在上述悲劇中,如果燕雲第壹次遭遇家暴,向單位求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那麽悲劇或許可以避免。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有實施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書面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家庭爆發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記錄。
第四,離婚過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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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財產時要照顧無辜壹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以上內容是我根據平時朋友的咨詢列出來的,也是他們最關心的壹些問題。雖然不全面,但簡單了解壹下就夠了。如果說到離婚,涉及的問題會比較多,這裏就不多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