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法律責任的主體是違反勞動法的單位和個人,也稱違法者。其中,作為違反者的單位,除用人單位外,還包括工會組織、用人單位組織和作為勞動管理主體或勞動服務主體的機關(機構)或組織。
第壹,用人單位“違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示:向勞動者支付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解釋:第壹個月不罰錢;公式:施工周期乘以2減去1)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違法扣留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處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違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勞動者限期歸還,並按照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是法律要求或者允許的。有些法律責任必須或者可以由國家執法機關依法追究(即法律制裁),有些法律責任可以由違法者本人或者應相對人的要求履行。
法律客觀性:
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有權舉報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舉報的行為進行處理。《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本條解釋是關於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法行為的規定。舉報是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向有關單位申訴、控告或者舉報違法行為的行為。報道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中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舉報為專門機構的監督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有用的線索。舉報既便於組織和個人行使監督權利,又便於專門機關履行職能,開展專項監督,實現了群眾監督和專門機關監督的有效結合。組織或個人行使監督權的方式有多種,如提出建議、當面批評或進行工作檢查等。舉報只是其中之壹。舉報可以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網上、面對面、預約或其他方便的形式進行。舉報權其實是壹種監督權。舉報權的內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自願舉報。舉報人可以舉報,也可以不舉報。是否行使舉報權,由舉報人本人決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幹涉、強制舉報或者阻礙舉報。(2)選擇申報機構。舉報時,舉報人可以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選擇舉報機構,不受舉報機構級別和管轄區域劃分的限制。(3)選擇舉報時間和舉報方式。(4)有權決定是否實名舉報。(5)得到保護。侵害舉報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有權投訴並要求處理。(6)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7)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舉報作為壹種有效的監督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便於群眾監督違紀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通過舉報進行檢舉和控告,要求予以處理。(2)便利公民行使民主權利。有效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公民可以通過舉報對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提出批評和建議,反映壹些社會熱點問題和群眾關心的問題。(3)專門機關可以通過舉報獲得大量舉報線索,有利於專門機關履行職責,特別是監督職責。(4)將群眾監督納入法制軌道,有利於社會穩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獎勵的對象必須是有功人員。各地陸續出臺了壹些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措施。如湖北省荊門市《舉報有功人員獎勵暫行辦法》規定了舉報有功人員獎勵的具體標準:(1)舉報貪汙賄賂、貪汙挪用公款等經濟違法行為,在突破大案要案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在贓款贓物總額的1%以內給予獎勵。(2)舉報違反財經紀律、失職瀆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違紀行為,為國家和集體挽回或減少重大經濟損失的,可酌情獎勵500元至1000元。(三)舉報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使違紀違法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